湖南省衡阳律师状告市国资委促其维护国有资产
2006-06-06 16:20:42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洪克非
前期报道:确认国资个人份额遭拒 一律师起诉问责国资委
6月2日,湖南省衡阳市律师罗秋林用特快专递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衡阳市国资委确认原告对国有资产占有的份额,查处他反映的情况;确认国资委拒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的行为违法。
此前,他曾以公民的身份,书面向衡阳市国资委反映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并向该委提出了具体要求。
起诉国资委
罗秋林是衡阳市的律师。对这一“闲事”的关注,来源于今年初他在工作中了解到,衡阳市一机关下属的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所有国有资产,被该机关于2000年以一纸文书划归该公司经理个人所有。此后,他心存疑问。
他查悉,这个公司是国有企业,系全民所有。该公司最初是1993年衡阳市某局出资500万元成立的,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9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衡阳市中心地段一块1000多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2000年,该公司注销。
罗在工商部门查阅资料时发现,注销过程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资产审计和清算,那块1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也没有出现在相关资料中。之后不久,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成立了一个公司。工商部门的资料说该公司是实物出资,即为那块土地。
罗秋林认为,没有进行严格的资产清算程序就注销了公司,国有企业的土地转移到了私人公司,这有可能是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他将此情况反映到衡阳市国资委,希望他们出面调查,结果遭到拒绝。此前他也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此问题,同样没有结果。
2006年5月12日上午,罗秋林走进衡阳市国资委办公室,以一个公民的身份要求该委向他汇报目前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资产的总额(包括优良资产、不良资产和流失资产的比例);要求该委确认他对衡阳市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的份额是多少;要求该委对他所反映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清查和追缴。
罗秋林说,他所依据的法律是《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这些说法让接待的工作人员感到意外。但是他拒绝签收罗秋林递上的材料,说他们主要监管衡阳市十多个国有企业,罗所反映的公司不在他们监管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罗秋林决定起诉国资委,要求法院判决该委履行职责。
让国资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职
“就是想通过司法途径来履行我对我同样有份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罗秋林说。但很多人对他提出要求确认对国有资产所占份额的问题不能理解,认为他是故意找碴儿,因为这不具操作性。有人指出,如果每个人都想拿回那份属于自己的国有资产,那么国有资产就不存在了。
罗的解释是:了解这个“份儿”并不是想把它拿走,而是可以了解明年的这份资产是少了还是多了,从这也可以衡量管理部门是否尽职尽责,目的只是让国有管理部门更忠于职守。
他举例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进行了5次清产核资,最近的一次是1995年,那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1995年就已经掌握了衡阳国有资产的家底,具体核算到每个人头上是具有操作性的。
被起诉的衡阳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反应则完全相反。当时接待罗秋林的政策法规科科长唐小忠说,国资委去年才成立,而那个公司注销已经好几年了。国资委现在的任务很繁重,主要的任务是管理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
该委几位工作人员认为罗是故意设下的一个套子:“他上午11点多来,要求下午6点以前书面答复,这怎么可能呢?”他们解释说他们书面答复是要经过调查等很多程序的,罗这么做的原因是别有用心。
对于罗秋林提出的4点要求,该委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前两点都是政务公开的问题,公民有知情权,能够公开的情况是可以告知的。第3点关于确认国有资产个人份额的问题,他认为国有资产的构成非常复杂,核算到个人是不具有操作性的。
关于要求该委履职追查国资流失的问题,另一位工作人员强调:“我们是欢迎大家举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一般的反映都会去落实。”但是他解释说反映情况必须要有正常的交流,而不是那种僵硬的方式。
公民对全民所有资产个人权利的一次追索?
南华大学法学副教授罗万里认为,罗秋林提出的要求衡阳市国资委向其汇报衡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清产核算情况的问题,是有权利提出的,只是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值得研究。
“如果从‘全民所有’角度看,他可以行使‘老板权’;如果从‘人民主权’的角度看,他可以行使‘公民权’。这两个角度都可以要求管理者向其汇报相关情况,这实质上是信息公开的问题。”
他说,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目前有法律监督、政治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途径。罗秋林起诉国资委要求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其实是寻求司法监督的途径,但是目前法院的受案制度中对这种案件的受理是有限制的。
他建议:“法院的受案范围应该要有所突破,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徐卉则认为这是公民对全民所有资产个人权利的一次追索。
她也赞同罗万里的意见,公民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批评、建议、监督都可以,但是应该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管理的权力,司法判决才是最权威的裁定。
“关于国有资产个人份额的问题,很少有人这么公开提出过,不管这种说法本身是否合适,它隐含在背后的问题是:《宪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权利,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应该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获得财产权的归属?”徐卉说。
6月2日,湖南省衡阳市律师罗秋林用特快专递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衡阳市国资委确认原告对国有资产占有的份额,查处他反映的情况;确认国资委拒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的行为违法。
此前,他曾以公民的身份,书面向衡阳市国资委反映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并向该委提出了具体要求。
起诉国资委
罗秋林是衡阳市的律师。对这一“闲事”的关注,来源于今年初他在工作中了解到,衡阳市一机关下属的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所有国有资产,被该机关于2000年以一纸文书划归该公司经理个人所有。此后,他心存疑问。
他查悉,这个公司是国有企业,系全民所有。该公司最初是1993年衡阳市某局出资500万元成立的,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9年该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衡阳市中心地段一块1000多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2000年,该公司注销。
罗在工商部门查阅资料时发现,注销过程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资产审计和清算,那块1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也没有出现在相关资料中。之后不久,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成立了一个公司。工商部门的资料说该公司是实物出资,即为那块土地。
罗秋林认为,没有进行严格的资产清算程序就注销了公司,国有企业的土地转移到了私人公司,这有可能是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他将此情况反映到衡阳市国资委,希望他们出面调查,结果遭到拒绝。此前他也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此问题,同样没有结果。
2006年5月12日上午,罗秋林走进衡阳市国资委办公室,以一个公民的身份要求该委向他汇报目前衡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的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资产的总额(包括优良资产、不良资产和流失资产的比例);要求该委确认他对衡阳市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的份额是多少;要求该委对他所反映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清查和追缴。
罗秋林说,他所依据的法律是《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民法通则》第73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这些说法让接待的工作人员感到意外。但是他拒绝签收罗秋林递上的材料,说他们主要监管衡阳市十多个国有企业,罗所反映的公司不在他们监管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罗秋林决定起诉国资委,要求法院判决该委履行职责。
让国资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职
“就是想通过司法途径来履行我对我同样有份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罗秋林说。但很多人对他提出要求确认对国有资产所占份额的问题不能理解,认为他是故意找碴儿,因为这不具操作性。有人指出,如果每个人都想拿回那份属于自己的国有资产,那么国有资产就不存在了。
罗的解释是:了解这个“份儿”并不是想把它拿走,而是可以了解明年的这份资产是少了还是多了,从这也可以衡量管理部门是否尽职尽责,目的只是让国有管理部门更忠于职守。
他举例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进行了5次清产核资,最近的一次是1995年,那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1995年就已经掌握了衡阳国有资产的家底,具体核算到每个人头上是具有操作性的。
被起诉的衡阳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反应则完全相反。当时接待罗秋林的政策法规科科长唐小忠说,国资委去年才成立,而那个公司注销已经好几年了。国资委现在的任务很繁重,主要的任务是管理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
该委几位工作人员认为罗是故意设下的一个套子:“他上午11点多来,要求下午6点以前书面答复,这怎么可能呢?”他们解释说他们书面答复是要经过调查等很多程序的,罗这么做的原因是别有用心。
对于罗秋林提出的4点要求,该委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前两点都是政务公开的问题,公民有知情权,能够公开的情况是可以告知的。第3点关于确认国有资产个人份额的问题,他认为国有资产的构成非常复杂,核算到个人是不具有操作性的。
关于要求该委履职追查国资流失的问题,另一位工作人员强调:“我们是欢迎大家举报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一般的反映都会去落实。”但是他解释说反映情况必须要有正常的交流,而不是那种僵硬的方式。
公民对全民所有资产个人权利的一次追索?
南华大学法学副教授罗万里认为,罗秋林提出的要求衡阳市国资委向其汇报衡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清产核算情况的问题,是有权利提出的,只是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值得研究。
“如果从‘全民所有’角度看,他可以行使‘老板权’;如果从‘人民主权’的角度看,他可以行使‘公民权’。这两个角度都可以要求管理者向其汇报相关情况,这实质上是信息公开的问题。”
他说,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目前有法律监督、政治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途径。罗秋林起诉国资委要求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其实是寻求司法监督的途径,但是目前法院的受案制度中对这种案件的受理是有限制的。
他建议:“法院的受案范围应该要有所突破,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徐卉则认为这是公民对全民所有资产个人权利的一次追索。
她也赞同罗万里的意见,公民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批评、建议、监督都可以,但是应该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管理的权力,司法判决才是最权威的裁定。
“关于国有资产个人份额的问题,很少有人这么公开提出过,不管这种说法本身是否合适,它隐含在背后的问题是:《宪法》中规定的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权利,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应该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获得财产权的归属?”徐卉说。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