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写为民乐章 奏响和谐弦律
——桃源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经验谈
2006-05-29 10:10: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菊初 候周全 燕岩山
  在今年4月27日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院主持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桃源县人民法院就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作了典型发言。三年来,桃源法院狠抓刑事自诉案件审理,将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并重,强化审判、注重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客观的数字是效果的有力证明,桃源法院三年中,共审结刑事自诉案件93件,调解结案78件,调解率达83.9%。有效的调解方法,维护了法律尊严,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营造了社会安宁,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桃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其主要做法概括为“哚来咪发嗦”五个音符即:锁定一个目标、严把二个关口、转变三种情绪、坚持四个制度、运用五种方法。

             锁定一个目标

  三年前,我们追求的目标是“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因而判决的较多,但针对自诉案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复杂情况,仅就一纸纯法律意义上的判决书是很难解决问题的,其现实的后果是既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又使执行很难到位,2000年至2002年,全院共审结刑事自诉案件89件,判决33件,上诉18件,占整个审结案件的20%;因当事人去“坐牢”,80%以上申请执行案件成为“抽屉案”。方向性的错误、法律上的“本本主义”,成为我们工作最大的“拌脚石”,自2003年始,该院抓住自诉案件是民间纠纷引发的特殊起因,用活“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判决,也可适用调解”的法律规定,注重审判过程、讲究方法,形成了“调解为主,案结事了”的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理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做和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从而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

             严把二个关口

  首先严把立案关,协助审查。其主要做法是立案庭和刑庭对立案条件共同严格审查。在立案时,要求各法庭庭长亲自把好立案关,刑庭庭长协助立案庭把好立案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于缺乏立案证据的,告之不予立案的理由。守住案件入口,防止法院“一统揽”,就会减少“审又审不了,丢又丢不掉”的案件发生。2003年来,有4件案件,立案庭同意立案,而在刑庭协助审查时,认为证据欠缺,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对法律规定的宣传,当事人自愿放弃立案,从而减少诉累。

  其次严把事实关,协助取证。其主要做法是先入为主锁定主要证据。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在取证上难度较大,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多数不专业(特别是在拥有84万农业人口的大县体现尤为突出),我们在对当事人进行指导的同时,采取在送达自诉状副本时便对已收集证据保全的方法,对主要证据进行复核,固定第一手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为最终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打下坚实的基础。如在审理胡冬梅诉肖友华故意伤害案件中,为堵住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漏洞,避免进入庭审后当事人串通证人,刑事审判庭在送达自诉状副本的同时,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复核,固定主要情节,在当天复核证人达10人之多,从而使案件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一次性调解结案。

              转变三种情绪

  近年来,桃源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情也一年比一年复杂,结合刑事自诉案件特点很容易产生三种不良情绪:首先容易滋生“懒办”情绪:由于刑事自诉案件事小,多是些婆婆妈妈的琐事,所以工作人员一般不是很重视;其次容易产生“难办”情绪:自诉案件“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要求程序到位,并且不像公诉案件,有公安机关侦查,有检察机关起诉,比较规整,办起来也比较爽快干脆,而自诉案件多数是“秀才遇到兵”的情况,弄不好自已还“抽不了腿脱不了身”;再次容易助涨“滥办”情绪:认为自诉案件影响小,审好审坏无关大局,对案件事实、证据不认真进行审查,审理时“三锉子两斧头”,方法简单,一句话“买卖”:不赔钱就“关”人。为实现三种情绪的转变,桃源法院首先狠抓态度教育,其次坚持带头审案。“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如桃源法院漆河法庭庭长文承龙,近三年来亲自办理刑事自诉案件15件,2003年就办理刑事自诉案件8件,且仅有一件上诉,并得到中院维持。熟练的庭审技巧,耐心的调解工作,是参审法官生动的教科书。再次严把文书签发。判决书要想“PASS”,必须经过院长严格的“QC”,在判决书签发前,法官如果不熟知庭上庭下的情况,不调上十次八次,主管院长首先会问你个“三六九”,然后给你“开处方”,再去对症下药。一来二去,桃源法院参加刑事自诉案件审理的法官便形成了注重调解的习惯。

              坚持四个制度

  一是庭审观摩制度。刑事审判庭规定,每年必须在法庭组织不少于1次的庭审观摩。有院长、庭长、工作人员参加,对庭审形象、庭审技巧当场点评,不断总结提高。二是庭长联系制度。刑事审判庭正、副庭长各联系一个法庭,加强对案件的指导,并且对联系点的案件质量,作为联系人考核指标。三是责任追究制度。庭长为刑事自诉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对所在庭的刑事自诉案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本庭的案件出问题,或者达不到调解指标,院长首先对庭长追责。四是严格审批制度。在报批上是实行层层把关,处理倾向是慎用强制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是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时才适用。“四个制度”的落实,全院“一盘棋”的指导思想,既提高了审理能力,又增加了领导责任,更严格了审批程序,使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明显上升。特别是自2003年以来,各法庭办理刑事自诉案件52件,调解结案43件,调解率提升到82.7%,是全院整体水平提高的重要基石。

              运用五种方法

  正确的方向、扎实的基础、鲜明的态度、有力的领导是搞好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的前提条件,那么在审理过程中讲究艺术、注重方法是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重要保证。桃源法院在自诉案件审判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出了五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是外围劝解法。充分利用基层组织、亲戚、朋友、说情者进行劝说,特别是抓住说情者这一途径不放松,说情者一般是明白人,也是当事人最信任的人,对于说情者不排斥不打击,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充分利用说情人协助做好调解工作。二是案例比较法。运用成功的案例、双方当事人都知晓的典型案例,把双方当事人摆进去,看一看、比一比、量一量,对号入座,以案说案,说服当事人调解。三是现场办公法。“百闻不如一见”,对于被告人家庭困难的案件,带自诉人到被告人居住现场,让获赔方充分了解现状,因此容易达成切合实际的和解方案。四是法官交换法。案件调解到一定阶段,法官形成模式,有的当事人还对法官有成见,调解很容易陷入僵局,此时换法官调解,能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不信任感或对立情绪,有助于和解协议的达成。五是情感平衡法。法官根据案件事实,既对被告人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也劝说自诉人得理饶人,适可而止。在保证调解公平、自愿、合法的基础上,采取道歉、具结悔过、训诫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让双方当事人都感觉惩罚适度,赔偿得当,从而容易达成调解协议。

  桃源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正确引导、加强领导、重点落实,开创了刑事自诉案件审判新局面;承办法官更是把一心为民做为自己工作的价值取向,把化解纷争做为自己工作的目标追求,在不厌其烦的调解中诠释着法律真义,捍卫着社会和谐。桃源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也连续三年被评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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