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律师贿买强奸受害人作伪证终审被判一年
2006-05-25 15:45:05
中国法院网讯 (宗家文 李平)
5月2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肖芳泉等人妨害作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肖芳泉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是江西省首例辩护律师因妨害刑事诉讼被定罪处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梅某等人对被害人阳某实施了强奸。9月20日,梅某的家属聘请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芳泉为梅某侦查阶段至一审判决的辩护人。肖芳泉会见梅某时,得知梅某强奸了被害人。2004年11月,未经侦查机关许可,肖芳泉与梅某家属多次找被害人阳某协商,以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元,诱使阳某改变以前向侦查机关作的陈述,作了一份阳某与梅某发性关系是自愿的调查笔录。2005年4月4日,肖芳泉持该笔录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申请被害人阳某出庭作证。庭审时,阳某未到庭,肖芳泉为梅某作了无罪辩护。
当日下午,阳某向一审法官陈述,其与梅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因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一审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查明被害人阳某在收取梅某家属贿赂的情况下,才改变陈述。经第三次庭审,一审法院于2005年7月以强奸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法院判决肖芳泉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肖芳泉不服,提出上诉。
赣州中院认为,上诉人肖芳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擅自向被害人调查取证,并收买被害人做虚假陈述,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诉讼的正常进行,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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