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涉贿在审 妻子指使他人作伪证被判刑
2009-08-12 09:08:52
中国法院网讯 (许松) 为使丈夫逃避法律追究,妻子不惜指使他人作伪证。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夏某某的丈夫马某某原任泗洪县天岗湖乡姚宋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6日提起公诉。马某某被起诉后,被告人夏某某多次找到证人袁某某(已判刑),要求其在法院开庭审理马某某受贿一案时出庭作证,推翻原先在检察机关所作的证实马某某受贿事实的证言。
2008年10月17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某某受贿一案,袁某某依被告人夏某某指使出庭作了假证,导致该案延期审理,由检察院补充侦查。在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阶段,被告人夏某某供述了其指使袁某某出庭作伪证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夏某某的丈夫马某某原任泗洪县天岗湖乡姚宋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6日提起公诉。马某某被起诉后,被告人夏某某多次找到证人袁某某(已判刑),要求其在法院开庭审理马某某受贿一案时出庭作证,推翻原先在检察机关所作的证实马某某受贿事实的证言。
2008年10月17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马某某受贿一案,袁某某依被告人夏某某指使出庭作了假证,导致该案延期审理,由检察院补充侦查。在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阶段,被告人夏某某供述了其指使袁某某出庭作伪证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黎虹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