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小区命名“钓鱼台”被罚9万
开发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2006-05-23 15:57:29
中国法院网讯 (郭京霞) 北京一处高档商品房住宅小区未经“钓鱼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多处广告上突出使用了“西钓鱼台”四个字对其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广告宣传,被工商局认定为侵犯了“钓鱼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处以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开发商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6年5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开发商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御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海淀区西钓鱼台村开发了一处高档的商品住宅小区,取名为西钓鱼台嘉园,并在西三环、翠微路、售楼处等处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
钓鱼台国宾馆是我国重要的外事活动场所,提供国宾下榻服务和重要外事活动服务,并于199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钓鱼台”(繁体字,乾隆手书体)三字商标。
2005年7月,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向海淀工商分局举报御水苑公司在其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上,突出使用了“西钓鱼台”作为商标,并宣传其商品房为“国宾住宅”误导消费者,侵犯其注册的“钓鱼台”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制止侵权行为。
海淀工商分局经调查,认定:御水苑公司于2005年4月下旬开始,未经“钓鱼台”商标注册人钓鱼台宾馆管理局许可,擅自陆续在西三环紫竹桥西北角的单立柱广告牌上,西三环新兴宾馆对面的楼顶广告牌上,阜石路旁的路牌上,翠微大厦西侧路牌上,以及售楼处的门头、路旗上和施工工地的围挡上使用了“西钓鱼台嘉园”的繁体字字样(颜楷体),并且突出使用了“西钓鱼台”四个字,和广告语“昆玉河畔独一湾,钓鱼台西国宾宅”、“水岸尊邸,国宾大宅”对其“西钓鱼台嘉园”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广告宣传。
海淀工商分局认为御水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对“钓鱼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遂对御水苑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9万元的处罚。御水苑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的行政处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一中院认为,御水苑公司的行为有明显借钓鱼台宾馆“钓鱼台”商标的良好声誉推销其商品和服务的故意。“西钓鱼台”与“钓鱼台”地理位置邻近但属互相独立的地理名称,御水苑公司在其所进行的楼盘销售的广告宣传中,未正常使用“西钓鱼台嘉园”的楼盘项目名称,其突出使用繁体字样的“西钓鱼台”,与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经核准取得的“钓鱼台”(繁体字,乾隆手书体)三字商标较为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御水苑公司开发的涉案楼盘与钓鱼台宾馆存在特定关系,进而会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或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另外,由于钓鱼台宾馆是国家较多用于举行重要外事活动及接待外国贵宾的国宾馆,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钓鱼台”与“国宾馆”之间已有相当程度的对应关系。御水苑公司突出使用繁体字样的“西钓鱼台”,且在其广告中使用“国宾宅”、“国宾大宅”等宣传用词,更加强和加深了相关公众对涉案楼盘与钓鱼台宾馆存在特定关系的联想和印象。
据此,一中院认为,海淀工商分局确认御水苑公司侵犯了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因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在对御水苑公司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是必要的,且具有法律依据。一中院据此作出了驳回御水苑公司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北京市御水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海淀区西钓鱼台村开发了一处高档的商品住宅小区,取名为西钓鱼台嘉园,并在西三环、翠微路、售楼处等处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
钓鱼台国宾馆是我国重要的外事活动场所,提供国宾下榻服务和重要外事活动服务,并于199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钓鱼台”(繁体字,乾隆手书体)三字商标。
2005年7月,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向海淀工商分局举报御水苑公司在其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上,突出使用了“西钓鱼台”作为商标,并宣传其商品房为“国宾住宅”误导消费者,侵犯其注册的“钓鱼台”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制止侵权行为。
海淀工商分局经调查,认定:御水苑公司于2005年4月下旬开始,未经“钓鱼台”商标注册人钓鱼台宾馆管理局许可,擅自陆续在西三环紫竹桥西北角的单立柱广告牌上,西三环新兴宾馆对面的楼顶广告牌上,阜石路旁的路牌上,翠微大厦西侧路牌上,以及售楼处的门头、路旗上和施工工地的围挡上使用了“西钓鱼台嘉园”的繁体字字样(颜楷体),并且突出使用了“西钓鱼台”四个字,和广告语“昆玉河畔独一湾,钓鱼台西国宾宅”、“水岸尊邸,国宾大宅”对其“西钓鱼台嘉园”商品房开发项目进行广告宣传。
海淀工商分局认为御水苑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钓鱼台宾馆管理局对“钓鱼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遂对御水苑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9万元的处罚。御水苑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的行政处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一中院认为,御水苑公司的行为有明显借钓鱼台宾馆“钓鱼台”商标的良好声誉推销其商品和服务的故意。“西钓鱼台”与“钓鱼台”地理位置邻近但属互相独立的地理名称,御水苑公司在其所进行的楼盘销售的广告宣传中,未正常使用“西钓鱼台嘉园”的楼盘项目名称,其突出使用繁体字样的“西钓鱼台”,与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经核准取得的“钓鱼台”(繁体字,乾隆手书体)三字商标较为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御水苑公司开发的涉案楼盘与钓鱼台宾馆存在特定关系,进而会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或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另外,由于钓鱼台宾馆是国家较多用于举行重要外事活动及接待外国贵宾的国宾馆,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钓鱼台”与“国宾馆”之间已有相当程度的对应关系。御水苑公司突出使用繁体字样的“西钓鱼台”,且在其广告中使用“国宾宅”、“国宾大宅”等宣传用词,更加强和加深了相关公众对涉案楼盘与钓鱼台宾馆存在特定关系的联想和印象。
据此,一中院认为,海淀工商分局确认御水苑公司侵犯了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因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在对御水苑公司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是必要的,且具有法律依据。一中院据此作出了驳回御水苑公司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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