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文字编入数据库 清华同方支付稿酬
2006-04-17 16:42:07
中国法院网讯 (潘巳申 吴艳燕) 著名戏剧理论家蒋星煜在登陆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后,发现自己的百余篇,近百万字的文章被收编在该库中,任何人通过网上付费方式都可以从该数据库及网站下载全文。同时,这些文章还被收录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光盘上。由于事先并未授权也未获得报酬,蒋星煜诉至法院,要求侵权者赔偿12万。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蒋星煜3.8万元。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是清华大学于1997年创办的电子杂志。1999年8月,中国期刊网站正式成立,并将期刊光盘中收入的3500种期刊和另外3100种公开出版的期刊上载在该网站,该网站链接中国国际互联网络新闻中心的网址。
2005年10月,蒋星煜使用知网卡登陆中国知网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在“作者”检索项中输入自己的名字,检索结果显示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引文数据库中共收录自己百余篇文章。检索显示页下方均标注:“出版单位: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以及“本网站支撑软件和相关技术由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对于蒋先生的索赔诉请,光盘制作方、学术期刊社、网络公司及书店提出了共同的答辩意见,认为原告证据不足。期刊社在编辑出版之前,与刊载涉案作品的期刊杂志编辑部曾签署收录协议,由各编辑部负责取得作者授权。对于现刊收录,各编辑部有责任在其刊物上对作者发表声明,告知作者除非特别声明,否则来稿刊登后将编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与中国期刊网,同时作者著作权使用费随稿酬一并支付给作者。编辑出版之后,除对1994年之前使用的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未支付稿酬外,学术期刊已通过编辑部支付了绝大部分稿酬。而且,在原告起诉后,学术期刊社又向其支付稿酬,但遭退回。对书城来说,由于没有参与数据库的制作,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光盘制作方、网络公司接受学术期刊社委托分别进行数字化加工、提供网站和数据库技术支持,故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学术期刊社辩称其在原告起诉后,向原告汇寄稿酬、发函,说明其已认可原告的作者身份。因此,综合本案相关事实,应认定原告是其主张的132篇文章的作者,享有对这些文章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主张相应的著作权权利。
本案中,学术期刊社是经过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电子杂志社,其编辑出版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系取得国内统一刊号的电子期刊。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其享有著作权的132篇文章在相关报刊发表时有不得转载、摘编的特别声明,因此光盘期刊社根据其与相关编辑部签订的收录协议,将原告上述文章收入其电子期刊数据库编辑出版、由同方光盘公司制作成光盘并由同方知网公司发行的行为,以及上述被告在其共同主办的“中国知网”网站上转载原告上述文章的行为,均属于对原告作品的依法转载行为,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述被告转载原告的作品虽未侵犯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蒋星煜经济损失3.8万元。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是清华大学于1997年创办的电子杂志。1999年8月,中国期刊网站正式成立,并将期刊光盘中收入的3500种期刊和另外3100种公开出版的期刊上载在该网站,该网站链接中国国际互联网络新闻中心的网址。
2005年10月,蒋星煜使用知网卡登陆中国知网中国知识资源总库,在“作者”检索项中输入自己的名字,检索结果显示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引文数据库中共收录自己百余篇文章。检索显示页下方均标注:“出版单位: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以及“本网站支撑软件和相关技术由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对于蒋先生的索赔诉请,光盘制作方、学术期刊社、网络公司及书店提出了共同的答辩意见,认为原告证据不足。期刊社在编辑出版之前,与刊载涉案作品的期刊杂志编辑部曾签署收录协议,由各编辑部负责取得作者授权。对于现刊收录,各编辑部有责任在其刊物上对作者发表声明,告知作者除非特别声明,否则来稿刊登后将编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与中国期刊网,同时作者著作权使用费随稿酬一并支付给作者。编辑出版之后,除对1994年之前使用的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未支付稿酬外,学术期刊已通过编辑部支付了绝大部分稿酬。而且,在原告起诉后,学术期刊社又向其支付稿酬,但遭退回。对书城来说,由于没有参与数据库的制作,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光盘制作方、网络公司接受学术期刊社委托分别进行数字化加工、提供网站和数据库技术支持,故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学术期刊社辩称其在原告起诉后,向原告汇寄稿酬、发函,说明其已认可原告的作者身份。因此,综合本案相关事实,应认定原告是其主张的132篇文章的作者,享有对这些文章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主张相应的著作权权利。
本案中,学术期刊社是经过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电子杂志社,其编辑出版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系取得国内统一刊号的电子期刊。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其享有著作权的132篇文章在相关报刊发表时有不得转载、摘编的特别声明,因此光盘期刊社根据其与相关编辑部签订的收录协议,将原告上述文章收入其电子期刊数据库编辑出版、由同方光盘公司制作成光盘并由同方知网公司发行的行为,以及上述被告在其共同主办的“中国知网”网站上转载原告上述文章的行为,均属于对原告作品的依法转载行为,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述被告转载原告的作品虽未侵犯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蒋星煜经济损失3.8万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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