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警传奇》诉《驼铃》侵犯著作权被驳
电视剧《驼铃》剧本尚未形成,不构成侵权
2005-07-25 16:29:02
     中国法院网讯 (梁宗)  传记小说《神警传奇》的作者魏肇权诉上海嘉誉长河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和中国铁路文工团侵犯其著作财产权一案,近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对魏肇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3年10月,长篇传记小说《神警传奇》由上海书店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主要描写铁路警察李小咪的英雄事迹,作者署名为东方明、关捷。东方明即为魏肇权的笔名。2004年5月,中国铁路文工团经上级部门批准,拟与嘉誉公司联合拍摄反映铁路警察生活的20集电视连续剧《驼铃》,该剧将根据小说《神警传奇》改编创作。同年7月,嘉誉公司与铁路文工团签定《拍摄合同书》,约定双方联合摄制20集电视连续剧《驼铃》,由铁路文工团负责获取公安、铁路部门的批文支持,嘉誉公司负责获取拍摄、发行许可证。此后,嘉誉公司就《驼铃》题材规划向国家广电总局提出申报,并附有《驼铃》的剧情梗概,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后同意该剧立项。魏肇权得此消息后,认为嘉誉公司和铁路文工团的行为侵犯了他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便于2004年8月向上海市二中院提交诉状,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人民币。

  对于魏肇权的指控,嘉誉公司辩称,他们与铁路文工团约定的合作项目与原告的《神警传奇》没有任何关系,《驼铃》中的李小咪是铁路刑警的典型,是公知的英模,况且嘉誉公司目前尚未开始创作撰写剧本,更没有投入拍摄,故原告指控嘉誉公司侵权不能成立。而铁路文工团则认为,《驼铃》制作单位是嘉誉公司,铁路文工团不是制作人,不存在侵权问题。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是《神警传奇》一书的作者,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权。但是本案中,电视连续剧《驼铃》的剧本尚未形成,该剧的故事梗概,只是对剧情内容所作的简要说明,并不能等同于剧本。因此,在被告实质性的改编行为尚未出现的情况下,将剧情梗概与原告小说《神警传奇》进行比对,从而判断被告侵权并不恰当。况且,二者所描写的人物、情节也存在较多差异,无法确认剧情梗概就是根据《神警传奇》改编的。虽然两被告在向有关部门申请拍摄《驼铃》时提及原告作品有所不妥,但两被告的行为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因此不构成对《神警传奇》改编权的侵害。由于两被告对《驼铃》剧本尚未创作完成,也未投入拍摄,在申报过程中所附的剧情梗概无法作为拍摄电视剧的依据,因此,原告指控两被告侵犯《神警传奇》一书摄制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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