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未经婚检即成婚嫁而引发的连环诉讼
2006-03-20 09:40:30 | 来源:新华网-工人日报 | 作者:南柯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旧条例中强制婚检的内容,对进行婚姻登记的公民是否要提交婚检证明没有再作明确规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正,保留了“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一时间,关于婚检制度的争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本案的两名当事人就是因婚前没有进行婚检,而在婚后不久即面临离婚诉讼、扶养关系诉讼、婚姻欺诈等一系列纠纷的尴尬局面。
??赞成“自治原则”的人认为,是否婚检属于两个人的私事。反对者则认为“自愿婚检”造成了带病婚姻增多,新生儿先天性遗传疾病、性病、染色体疾病发生率明显上升等严重后果。
??对婚检制度尽早作出正确的引导和决定,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是本报刊发此文的用意所在。——编辑手记
本案提要?
??郑岩与黎娜新婚当天,妻子黎娜身体异常,后被诊断患上宫颈鳞形细胞癌并进行手术及相关治疗。
??丈夫郑岩以与妻子无法正常生活,导致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
??黎娜以丈夫郑岩未尽扶养义务,拒不承担医疗费、生活费和后续治疗费为由,将郑岩诉至法院。
??郑岩又以黎娜婚姻欺诈为由,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2006年2月20日,南京市浦口区法院珠江法庭对一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作出判决。
草率婚姻
??2004年4月,南京市民郑岩通过黎娜在报纸上刊登的一则“征婚启事”与之相识。
??2004年6月21日,二人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天后,他们举行了简单的结婚仪式。
??然而,婚礼当天,妻子黎娜身体异常,一周后被确诊为宫颈鳞形细胞癌并进行手术及相关治疗。
??2004年8月底,黎娜出院。
??两个月后,黎娜的身体再次出现异常,医生检查后发现癌细胞转移,要求黎娜先化疗再手术。黎娜考虑在南京治疗花费太大,便回到离老家不远的淮安继续治疗,检查、化疗、输血、使用干扰素等花去数万元。妻子离开南京后,郑岩再也没有主动联系过妻子,也没再掏一分钱的医疗费。黎娜的医疗费全部由其二姐承担。
??2005年3月,黎娜给郑岩打电话说自己的病情基本稳定,准备回南京一起生活,而此时郑岩向妻子提出了分手的要求。
离婚诉讼
??2005年3月23日,黎娜收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原来郑岩已经将她告上了法院,要求与其离婚。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使黎娜对丈夫大失所望,并聘请了代理人应诉。
??2005年5月16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庭之前,黎娜请求法官让她与郑岩面谈一次,希望丈夫能够撤诉,但郑岩对此未予理睬。
??案件审理中郑岩认为,黎娜婚前对他隐瞒了病情,双方相处时间短,系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况且,现在黎娜子宫切除,膀胱患有肿瘤,不能正常生活,使双方感情受到严重影响。
??黎娜向法庭出示了当初郑岩发给她的手机短信,证明尽管双方认识时间短,但还是有感情的,两人结婚完全是出于自愿;自己婚前没有任何症状反映患有宫颈鳞形细胞癌,确实不知道患病。她和郑岩依法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黎娜还提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现在她身患癌症,可能还要花费大额的医疗费,郑岩应当履行对她的扶养义务。郑岩仅因她生病提出离婚是完全不负责任的“甩包袱”行为。
??郑岩认为,黎娜一直保存这些短信息,恰恰证明她当初已知患病,想找个人为她担负昂贵的医药费。
??2005年5月16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均系再婚,虽然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但通过婚前的多次接触,双方最终自愿结为夫妻。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黎娜婚前已经知道自己患有疾病,所有证据均表明双方结婚后黎娜才被确诊患有癌症。
??黎娜为治病花去大量费用,目前仍需治疗,但其已失去经济来源。郑岩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据此,法院对郑岩提出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对此,郑岩表示不能接受,同时表示6个月后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承办此案的法官接受采访时谈了此案的判决依据:“法律并不认可结婚‘草率’一说,两人从相识到结婚的时间短并不能说明没有感情。尽管新婚不久黎娜患病,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她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黎娜患病的艰难关头,本着公平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郑岩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个人选择与另一个人结婚,既意味着享受权利,也意味着要承担义务和责任,对此双方都要有清醒的认识。诉讼再起
??法院判决后,黎娜多次打电话给郑岩表示想回家的愿望,而丈夫一听是她的声音立即挂断电话。
??2005年8月11日,黎娜拖着虚弱的身体从苏北阜宁来到南京,想与丈夫好好谈谈。然而,黎娜发现家里的门锁已被换掉。
??郑岩回家后不同意黎娜进门,甚至连一口水也没有给妻子喝。黎娜在南京逗留了两天始终没能跨入自己的家门。
??丈夫的铁石心肠,使黎娜感到无助和失望,她回到老家阜宁后聘请律师,将郑岩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郑岩尽到丈夫的责任,承担她看病以来拖欠的10万元医疗费用,并支付她的生活费和后续治疗费。
??郑岩认为,黎娜和他结婚时隐瞒重要病情是一种诈骗行为,于是向黎娜户口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判令黎娜存在婚姻欺诈,确认二人婚姻无效。
??2006年2月20日下午,南京市浦口区法院珠江法庭开庭审理了郑岩诉黎娜婚姻无效案。在此之前,法院应郑岩要求就黎娜所患“宫颈癌”是否属于法定不准结婚的疾病,委托法医进行司法鉴定。庭上,法官出示法医鉴定报告结论:黎娜所患“宫颈癌”目前尚未治愈,但该病不属法定不准结婚的疾病。
??据此,法庭认定:郑岩和黎娜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4种婚姻无效的条件,当庭驳回了郑岩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庭后,黎娜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恢复审理因本案已中止的其诉郑岩“扶养纠纷”一案。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法院的判决下达后,在法学界引起了一些争论。一种观点支持判决,而另一观点则认为,如果郑岩认为妻子现在的身体状况使他们长期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并坚决要求离婚,则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正,保留了“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一时间,关于婚检制度的争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本案的两名当事人就是因婚前没有进行婚检,而在婚后不久即面临离婚诉讼、扶养关系诉讼、婚姻欺诈等一系列纠纷的尴尬局面。
??赞成“自治原则”的人认为,是否婚检属于两个人的私事。反对者则认为“自愿婚检”造成了带病婚姻增多,新生儿先天性遗传疾病、性病、染色体疾病发生率明显上升等严重后果。
??对婚检制度尽早作出正确的引导和决定,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是本报刊发此文的用意所在。——编辑手记
本案提要?
??郑岩与黎娜新婚当天,妻子黎娜身体异常,后被诊断患上宫颈鳞形细胞癌并进行手术及相关治疗。
??丈夫郑岩以与妻子无法正常生活,导致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诉讼。
??黎娜以丈夫郑岩未尽扶养义务,拒不承担医疗费、生活费和后续治疗费为由,将郑岩诉至法院。
??郑岩又以黎娜婚姻欺诈为由,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2006年2月20日,南京市浦口区法院珠江法庭对一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作出判决。
草率婚姻
??2004年4月,南京市民郑岩通过黎娜在报纸上刊登的一则“征婚启事”与之相识。
??2004年6月21日,二人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天后,他们举行了简单的结婚仪式。
??然而,婚礼当天,妻子黎娜身体异常,一周后被确诊为宫颈鳞形细胞癌并进行手术及相关治疗。
??2004年8月底,黎娜出院。
??两个月后,黎娜的身体再次出现异常,医生检查后发现癌细胞转移,要求黎娜先化疗再手术。黎娜考虑在南京治疗花费太大,便回到离老家不远的淮安继续治疗,检查、化疗、输血、使用干扰素等花去数万元。妻子离开南京后,郑岩再也没有主动联系过妻子,也没再掏一分钱的医疗费。黎娜的医疗费全部由其二姐承担。
??2005年3月,黎娜给郑岩打电话说自己的病情基本稳定,准备回南京一起生活,而此时郑岩向妻子提出了分手的要求。
离婚诉讼
??2005年3月23日,黎娜收到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原来郑岩已经将她告上了法院,要求与其离婚。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使黎娜对丈夫大失所望,并聘请了代理人应诉。
??2005年5月16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开庭之前,黎娜请求法官让她与郑岩面谈一次,希望丈夫能够撤诉,但郑岩对此未予理睬。
??案件审理中郑岩认为,黎娜婚前对他隐瞒了病情,双方相处时间短,系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况且,现在黎娜子宫切除,膀胱患有肿瘤,不能正常生活,使双方感情受到严重影响。
??黎娜向法庭出示了当初郑岩发给她的手机短信,证明尽管双方认识时间短,但还是有感情的,两人结婚完全是出于自愿;自己婚前没有任何症状反映患有宫颈鳞形细胞癌,确实不知道患病。她和郑岩依法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黎娜还提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现在她身患癌症,可能还要花费大额的医疗费,郑岩应当履行对她的扶养义务。郑岩仅因她生病提出离婚是完全不负责任的“甩包袱”行为。
??郑岩认为,黎娜一直保存这些短信息,恰恰证明她当初已知患病,想找个人为她担负昂贵的医药费。
??2005年5月16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均系再婚,虽然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但通过婚前的多次接触,双方最终自愿结为夫妻。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黎娜婚前已经知道自己患有疾病,所有证据均表明双方结婚后黎娜才被确诊患有癌症。
??黎娜为治病花去大量费用,目前仍需治疗,但其已失去经济来源。郑岩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据此,法院对郑岩提出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对此,郑岩表示不能接受,同时表示6个月后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承办此案的法官接受采访时谈了此案的判决依据:“法律并不认可结婚‘草率’一说,两人从相识到结婚的时间短并不能说明没有感情。尽管新婚不久黎娜患病,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她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黎娜患病的艰难关头,本着公平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郑岩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个人选择与另一个人结婚,既意味着享受权利,也意味着要承担义务和责任,对此双方都要有清醒的认识。诉讼再起
??法院判决后,黎娜多次打电话给郑岩表示想回家的愿望,而丈夫一听是她的声音立即挂断电话。
??2005年8月11日,黎娜拖着虚弱的身体从苏北阜宁来到南京,想与丈夫好好谈谈。然而,黎娜发现家里的门锁已被换掉。
??郑岩回家后不同意黎娜进门,甚至连一口水也没有给妻子喝。黎娜在南京逗留了两天始终没能跨入自己的家门。
??丈夫的铁石心肠,使黎娜感到无助和失望,她回到老家阜宁后聘请律师,将郑岩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郑岩尽到丈夫的责任,承担她看病以来拖欠的10万元医疗费用,并支付她的生活费和后续治疗费。
??郑岩认为,黎娜和他结婚时隐瞒重要病情是一种诈骗行为,于是向黎娜户口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判令黎娜存在婚姻欺诈,确认二人婚姻无效。
??2006年2月20日下午,南京市浦口区法院珠江法庭开庭审理了郑岩诉黎娜婚姻无效案。在此之前,法院应郑岩要求就黎娜所患“宫颈癌”是否属于法定不准结婚的疾病,委托法医进行司法鉴定。庭上,法官出示法医鉴定报告结论:黎娜所患“宫颈癌”目前尚未治愈,但该病不属法定不准结婚的疾病。
??据此,法庭认定:郑岩和黎娜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4种婚姻无效的条件,当庭驳回了郑岩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庭后,黎娜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恢复审理因本案已中止的其诉郑岩“扶养纠纷”一案。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法院的判决下达后,在法学界引起了一些争论。一种观点支持判决,而另一观点则认为,如果郑岩认为妻子现在的身体状况使他们长期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并坚决要求离婚,则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应当准予双方离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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