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看护家属院收停车费惹上官司
2006-03-08 16:00:26
中国法院网讯 (张传新 秦英) 老太郭某看家护院时让外人在家属院停车并收取费用,孰料因车辆丢失被停车人张某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郭某赔偿停车人张某经济损失2000元。
2004年11月7日,张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因其居住的楼院无人看护,便将车停放在附近一个家属院内,并与看护家属院的郭某协商,每月交纳费用10元。2005年6月27日晚,张某将车停放在该家属院车棚,次日清晨去骑车时却发现摩托车丢失。张某在与郭某就摩托车赔偿一事协商未果后,将郭某告到法院,要求郭某照车的原价赔偿,并退还8个月共计80元的看车费。
郭某诉讼中辩称,张某交纳的10元钱是辛苦费和卫生费,并非看车费,张某不应承担丢车的赔偿责任。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张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郭某看护的家属院内,郭某按月收取费用,应对张某的摩托车尽管理之责。郭某因管理不善,致张某的摩托车丢失,应承担与其管理之责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4年11月7日,张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因其居住的楼院无人看护,便将车停放在附近一个家属院内,并与看护家属院的郭某协商,每月交纳费用10元。2005年6月27日晚,张某将车停放在该家属院车棚,次日清晨去骑车时却发现摩托车丢失。张某在与郭某就摩托车赔偿一事协商未果后,将郭某告到法院,要求郭某照车的原价赔偿,并退还8个月共计80元的看车费。
郭某诉讼中辩称,张某交纳的10元钱是辛苦费和卫生费,并非看车费,张某不应承担丢车的赔偿责任。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张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郭某看护的家属院内,郭某按月收取费用,应对张某的摩托车尽管理之责。郭某因管理不善,致张某的摩托车丢失,应承担与其管理之责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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