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与人结怨 青年两肋插刀
2006-03-03 13:45:23
中国法院网讯 (胡明 戴后 施郑园) 朋友在上网聊天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冲突,朱某为讲义气即拔刀相助,将他人砍成重伤。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朱某(1987年7月1日生)系泾县泾川镇人,高中毕业后尚未找到工作。2005年4月,朱某的朋友汪某某(另案处理)在上网聊天时与北京某大学学生吴某某(泾县人)发生冲突。同年6月9日下午,汪某某与回泾县度假的吴某某在网上相遇,再次发生口角后相约在泾县某中学大门口见面。随后,汪某某邀集朱某某等8人一同去殴打吴某某。途中,汪某某到其同学家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砍刀交给了朱某某等人。
汪某某等人到达学校大门口时,见吴某某也叫了一个伙伴已经先到一步,即上前与吴某某对打起来,朱某某等人见状亦上前殴打吴某某等二人。混乱中,朱某某用菜刀将吴某某脸、背等处砍伤,还将前来制止的学校门卫邢某某右前臂砍伤。作案后,朱某某将菜刀丢弃,畏罪潜逃。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势系重伤并构成5级伤残,被害人邢某某的伤势系轻微伤。
6月22日,朱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参与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和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同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朱某(1987年7月1日生)系泾县泾川镇人,高中毕业后尚未找到工作。2005年4月,朱某的朋友汪某某(另案处理)在上网聊天时与北京某大学学生吴某某(泾县人)发生冲突。同年6月9日下午,汪某某与回泾县度假的吴某某在网上相遇,再次发生口角后相约在泾县某中学大门口见面。随后,汪某某邀集朱某某等8人一同去殴打吴某某。途中,汪某某到其同学家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砍刀交给了朱某某等人。
汪某某等人到达学校大门口时,见吴某某也叫了一个伙伴已经先到一步,即上前与吴某某对打起来,朱某某等人见状亦上前殴打吴某某等二人。混乱中,朱某某用菜刀将吴某某脸、背等处砍伤,还将前来制止的学校门卫邢某某右前臂砍伤。作案后,朱某某将菜刀丢弃,畏罪潜逃。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势系重伤并构成5级伤残,被害人邢某某的伤势系轻微伤。
6月22日,朱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参与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和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同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