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修路致残 村委会赔偿2万
2006-02-06 09:07:25
中国法院网讯 (余敬海) 村民陈某在村委会组织的复修公路中受伤致残,为讨损失,他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近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竹山县宝丰镇曹家沟村委会赔偿受害者陈某24360.13元。
2004年7月,竹山县宝丰镇曹家沟村辖区内的公路复修,在村民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后,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村民委员会遂决定对外吸收劳力来完成该剩余工程,由村委会按劳力20元/天出工资。该村村民陈某也参与了该项劳动,并在采石场采石料。2005年元月18日,陈某正在劳动时被坠下的泥块砸中腿部,随后被送往该镇新茶村一个体诊所治疗,由于疗效不佳,后由他人转至临县个体诊所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等共8445.73元。陈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遗留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某接受村委会的统一组织参与复修公路并领取一定报酬,实际上与曹家沟村委会形成了一种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故村委会应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7月,竹山县宝丰镇曹家沟村辖区内的公路复修,在村民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后,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村民委员会遂决定对外吸收劳力来完成该剩余工程,由村委会按劳力20元/天出工资。该村村民陈某也参与了该项劳动,并在采石场采石料。2005年元月18日,陈某正在劳动时被坠下的泥块砸中腿部,随后被送往该镇新茶村一个体诊所治疗,由于疗效不佳,后由他人转至临县个体诊所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等共8445.73元。陈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遗留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陈某接受村委会的统一组织参与复修公路并领取一定报酬,实际上与曹家沟村委会形成了一种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故村委会应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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