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工作过程中打人责任自负
2005-08-16 14:03:50
     中国法院网讯 (余敬海)  动物防疫检疫站工作人员喻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陈某发生厮打,并将人打伤,8月16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所花近二千元医疗费由执法人员喻某个人承担。

  3月29日,竹山县动物防疫检疫总站工作人员喻某等一行三人到该县大庙乡执法。当日14时许,三人从大庙乡兽医站吃罢中午饭后出来,看到陈某牵着一头小牛,即上前询问此牛是买的还是卖的,同时向陈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要求陈某办理产地检疫证。陈某未予理会,并将小牛牵至自家对面小河边的一棵树上拴着。喻某遂前去解牛绳,陈某见状后阻止,双方由此发生厮抓。在厮抓过程中,陈某抓住喻某的领带不放,喻某便用拳头击打陈某的头、面部,后事情在他人劝解下平息。陈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共支付医药费1121.70元,加上其他损失计两千余元。在双方对此费用和其他损失的赔偿协商未果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喻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注意方式、方法,在与陈某相互厮抓的时候将陈某打致轻微伤,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陈某因不配合行政执法,导致纠纷发生,在纠纷的起因上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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