腭裂儿童感染艾滋病索赔234万无据被驳
法院免收其一审、二审诉讼费4万余元
2006-01-25 16:41:39
中国法院网讯 (郭京霞) 小雨出生就患有腭裂,6岁时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一年孩子被查出患有艾滋病。承担着巨额医疗费用的小雨父母以小雨的名义将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和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告上法庭,并提出234万元的巨额索赔。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小雨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雨出生时发现腭部裂开,6岁时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就诊,要求手术治疗腭裂。经口腔医院手术前常规检查,小雨血小板偏低。为预防和减少手术出血,保证手术疗效及切口正常愈合,口腔医院向小雨的家属交待病情并征得其家属同意,由小雨家属签署输血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为小雨实施输血治疗,后实行全麻下腭裂修复术,同年9月3日小雨出院。
手术后一年左右,2003年10月29日,小雨因咳嗽、精神差、呼吸急促、心跳快而被送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查被确诊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即艾滋病患者)。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小雨感染HIV与其在口腔医院住院期间的诊疗行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中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由口腔医院与血液中心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海淀区医学会的鉴定、血液中心封存的献血者样品的检验以及对献血者所作的全血复检等证据,可以明确判断血液中心的供血行为与小雨身患艾滋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小雨提出“对于血液中心所封存样本的鉴定以及对献血者全血的检测,不能证明是在对真正献血者的样本及全血在进行检验,血液中心不能以保护献血者的隐私为由拒绝提供证据原件”,一中院认为,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来保护献血者隐私的政策必须严格地执行,这同时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及国际红十字会的要求,因此必须严格地保护献血者的隐私,法院没有公开献血者自然情况,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
一中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对小雨不幸身患艾滋病深表同情。但并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小雨患病系口腔医院及血液中心所致。口腔医院及血液中心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地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因此,法院不能判定口腔医院、血液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鉴于小雨家庭的实际经济困难,法院免收了一审、二审诉讼费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雨出生时发现腭部裂开,6岁时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就诊,要求手术治疗腭裂。经口腔医院手术前常规检查,小雨血小板偏低。为预防和减少手术出血,保证手术疗效及切口正常愈合,口腔医院向小雨的家属交待病情并征得其家属同意,由小雨家属签署输血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为小雨实施输血治疗,后实行全麻下腭裂修复术,同年9月3日小雨出院。
手术后一年左右,2003年10月29日,小雨因咳嗽、精神差、呼吸急促、心跳快而被送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查被确诊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即艾滋病患者)。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小雨感染HIV与其在口腔医院住院期间的诊疗行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中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由口腔医院与血液中心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海淀区医学会的鉴定、血液中心封存的献血者样品的检验以及对献血者所作的全血复检等证据,可以明确判断血液中心的供血行为与小雨身患艾滋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小雨提出“对于血液中心所封存样本的鉴定以及对献血者全血的检测,不能证明是在对真正献血者的样本及全血在进行检验,血液中心不能以保护献血者的隐私为由拒绝提供证据原件”,一中院认为,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来保护献血者隐私的政策必须严格地执行,这同时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及国际红十字会的要求,因此必须严格地保护献血者的隐私,法院没有公开献血者自然情况,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
一中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对小雨不幸身患艾滋病深表同情。但并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小雨患病系口腔医院及血液中心所致。口腔医院及血液中心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地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因此,法院不能判定口腔医院、血液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鉴于小雨家庭的实际经济困难,法院免收了一审、二审诉讼费4万余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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