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执行豁免制度
2006-01-13 13:50: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福刚 周卫亭
执行豁免是指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由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财产和时间范围内免受强制执行的权利,不能让债务人因强制执行而陷入无家可归和饥寒交迫的境地,避免权利人权利实现之时,就是债务人末日来临之日[1]。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系统规定执行豁免制度,只是在一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对执行豁免有所涉及。现实中,由于经常出现债权人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完全归责于法院,不断上访、纠缠的事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不得不运用一切法律强制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法院对于所有被执行人都几乎采取相同的执行措施,竭尽拘留、罚款、查封、扣押之能事,即使不能执行到位,也能可以穷尽手段为由告慰天下,进而取得债权人的谅解。
然而,法院在拘留确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时,在扣押债务人赖以生存的基本物品时,在夜深人静伏击被执行人时,是否顾及了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保护?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粗暴的执行手段,侵犯了债务人的基本人权,表面上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实质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能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执行豁免制度,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有法律对执行中豁免财产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和缺乏,法院对此认识尺度也不一,继而执行不当导致了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不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很有必要对执行豁免制度进行讨论,以便统一认识、准确执行,促进我国执行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建立执行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执行豁免制度,是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的需要。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和财产豁免权,具有相对性,不仅不矛盾,相反,后者是前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的体现。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实事求是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搞清楚执行对象中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避免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失去基本的生存条件。
2、完善执行豁免制度,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对其流动资金、固定资产、生产资料、运输工具及其他用于生产经营、扩大再生产必需品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过限制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益。因此,将企业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列为豁免财产是必要的,这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树立大局意识、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从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出发,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执行工作的充分体现,是杜绝“竭泽而渔”,最大限度地给企业带来生机的基本做法,是避免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由于法院执行工作的不利而导致关闭、破产、造成企业职工下岗的重要手段。
二、建立执行豁免制度的依据
1、立法宗旨方面的依据
在执行案件中,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应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这是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的特征。我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立法目的方面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根本宗旨,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生存权,因此在强调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过分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使得那些确无执行能力的债务人与那些故意不履行的债务人受到同样的制裁,当我们以强权剥夺那些确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时,当我们查封、变卖债务人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和生产资料时,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人性和温情都到了哪里?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制定执行豁免制度,为债务人提供救济,为社会安定提供保障。
2、现行法律的依据
(1)我国的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含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休息的权利、生存的权利,同时也包括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的财产权利。
(2)《民事诉讼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如果为了债权人之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之实现而无视执行豁免财产之存在,则有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经济秩序的动荡,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执行豁免制度的建立,从一定程度上讲,可以体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提取和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以上法条中关于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规定,即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是我国执行豁免财产制度的雏形,也是执行豁免财产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三、执行豁免制度的内容
建立执行豁免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债务人基本人权的保护,赋予债务人在强制执行中享受必要的法律权利。豁免的主要内容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执行时间的豁免。除非有执行法官特别命令,下列日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尊重公民的私生活,保护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休息权利:(1)6时之前,20时之后;(2)重大节假日;(3)被执行人及其直系亲属婚丧典礼前后3日内。[3]
(二)执行财产的豁免。为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和工作,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必需品及生活费、精神上必要物、必要执业用具、必要安全用具应具有执行豁免的权利。如下列财产: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被执行人经营农业所必需的农具、牲畜、肥料等;
8、国家机关及所属序列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内行政拨款;
9、国防经费、教育经费、专项科研经费、救灾救济专款,以及国家拨付的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专项费用;
10、专用资金。如抗灾求灾或集资自救的款项、企业以职工名义集资建房的资金;企业在社会保险公司的职工社会劳动保险金、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和备付资金。
11、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的证券交易机构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交易保证金。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13、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当然,由于各地情况的不同,人民法院应当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豁免财产范围和操作规程,不能因执行人员的简单判断而随心所欲。也就是说,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豁免,是以牺牲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的,必须严格限制其财产豁免范围,在保障被执行人生存基础的前提下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单位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1] 许少林:《完善执行豁免制度的几点思考》
[2] 兰世民:《执行豁免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 陆利兵:《执行豁免制度的构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系统规定执行豁免制度,只是在一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对执行豁免有所涉及。现实中,由于经常出现债权人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完全归责于法院,不断上访、纠缠的事件,执行法院、执行法官不得不运用一切法律强制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法院对于所有被执行人都几乎采取相同的执行措施,竭尽拘留、罚款、查封、扣押之能事,即使不能执行到位,也能可以穷尽手段为由告慰天下,进而取得债权人的谅解。
然而,法院在拘留确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时,在扣押债务人赖以生存的基本物品时,在夜深人静伏击被执行人时,是否顾及了债务人的基本人权保护?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粗暴的执行手段,侵犯了债务人的基本人权,表面上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实质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能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执行豁免制度,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有法律对执行中豁免财产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和缺乏,法院对此认识尺度也不一,继而执行不当导致了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不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很有必要对执行豁免制度进行讨论,以便统一认识、准确执行,促进我国执行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建立执行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执行豁免制度,是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基本生存和生活权利的需要。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和财产豁免权,具有相对性,不仅不矛盾,相反,后者是前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的体现。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实事求是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搞清楚执行对象中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避免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失去基本的生存条件。
2、完善执行豁免制度,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对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对其流动资金、固定资产、生产资料、运输工具及其他用于生产经营、扩大再生产必需品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过限制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益。因此,将企业用于生产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列为豁免财产是必要的,这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树立大局意识、改革意识和服务意识,从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出发,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执行工作的充分体现,是杜绝“竭泽而渔”,最大限度地给企业带来生机的基本做法,是避免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由于法院执行工作的不利而导致关闭、破产、造成企业职工下岗的重要手段。
二、建立执行豁免制度的依据
1、立法宗旨方面的依据
在执行案件中,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应依法强制当事人履行,这是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的特征。我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立法目的方面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根本宗旨,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生存权,因此在强调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过分强调了法律的强制性,使得那些确无执行能力的债务人与那些故意不履行的债务人受到同样的制裁,当我们以强权剥夺那些确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时,当我们查封、变卖债务人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和生产资料时,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人性和温情都到了哪里?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制定执行豁免制度,为债务人提供救济,为社会安定提供保障。
2、现行法律的依据
(1)我国的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含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休息的权利、生存的权利,同时也包括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的财产权利。
(2)《民事诉讼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如果为了债权人之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之实现而无视执行豁免财产之存在,则有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经济秩序的动荡,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执行豁免制度的建立,从一定程度上讲,可以体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提取和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以上法条中关于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规定,即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是我国执行豁免财产制度的雏形,也是执行豁免财产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三、执行豁免制度的内容
建立执行豁免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债务人基本人权的保护,赋予债务人在强制执行中享受必要的法律权利。豁免的主要内容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执行时间的豁免。除非有执行法官特别命令,下列日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尊重公民的私生活,保护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休息权利:(1)6时之前,20时之后;(2)重大节假日;(3)被执行人及其直系亲属婚丧典礼前后3日内。[3]
(二)执行财产的豁免。为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和工作,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必需品及生活费、精神上必要物、必要执业用具、必要安全用具应具有执行豁免的权利。如下列财产: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被执行人经营农业所必需的农具、牲畜、肥料等;
8、国家机关及所属序列的事业单位的预算内行政拨款;
9、国防经费、教育经费、专项科研经费、救灾救济专款,以及国家拨付的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专项费用;
10、专用资金。如抗灾求灾或集资自救的款项、企业以职工名义集资建房的资金;企业在社会保险公司的职工社会劳动保险金、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和备付资金。
11、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的证券交易机构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交易保证金。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13、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当然,由于各地情况的不同,人民法院应当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豁免财产范围和操作规程,不能因执行人员的简单判断而随心所欲。也就是说,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豁免,是以牺牲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的,必须严格限制其财产豁免范围,在保障被执行人生存基础的前提下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单位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1] 许少林:《完善执行豁免制度的几点思考》
[2] 兰世民:《执行豁免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 陆利兵:《执行豁免制度的构建》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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