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哄抢化肥 民警处置不力
110未尽法定义务被判尽快履行但不赔偿
2005-12-16 13:39:07
   中国法院网讯(宋庆党 刘光耀) 河南省漯河一派出所出警未尽法定义务,遭受损失者遂以行政不作为为由要求行政赔偿。日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要求派出所尽快履行但不赔偿。

  漯河市陵区青年乡砖桥村农民朱少彪在村里开办了一家农贸服务中心,经营化肥、种子。2004年9月,村民李付业、李大华等人以玉米减产为由,认为从朱少彪处购买的种子系假种子,要求赔偿损失。因双方协商未果,李付业、李大华等村民于9月16日上午到朱少彪的店里开始抢装化肥。朱少彪的家人进行了拦阻。但随着哄抢化肥人数的不断增加,朱家人在无法制止的情况下拨打110报警。青年派出所接警后,派出三名民警于当晚7时左右到达现场。出警民警进行了现场调查,责令村民把哄抢的化肥卸下车,但遭到拒绝。民警对所抢化肥进行了统计,并召集村干部、村民代表与朱少彪进行协商,仍然没有结果。僵持数小时后,因另有警情,民警责令村民不准动用化肥并让双方继续协商解决,然后离开现场。次日早7时左右,村民将所抢化肥拉走。

  9月18日上午,朱家人再次到青年派出所报案,称其价值5万余元的化肥被抢,要求派出所予以追回。由于处理未果,朱少彪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召陵区公安分局、青年派出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产损失5.4万元。

  召陵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对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布控查缉”。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没有严格按照处警工作规则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置好正在发生的哄抢行为,致使朱少彪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失,至今没有处理结果。被告的行为应属于履行职责不力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理结果,并驳回朱少彪的其它诉请。

  双方对尽快履行挽回损失并无异议,但朱少彪因对赔偿没得到支持感到不服,提起上诉。

  漯河中院以因公安机关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朱少彪的经济损失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为由,驳回朱少彪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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