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生欠费不许填志愿 大学梦破状告母校
2005-12-01 16:07:56
中国法院网讯 (曹陆军 王彦平 谢晓文) 因为学生欠交部分学费,学校居然拒绝学生填报高考志愿。11月30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谢某、何某诉被告新田县瑞华学校侵犯教育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田县瑞华学校赔偿原告谢某、何某精神抚慰金各5000元,并分别退还原告谢某、何某学费1000元和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谢某、何某均在新田县瑞华学校的文科班复读,原告谢某已交学费1000元,欠学费890元;原告何某已交学费500元,欠学费600元。
2005年6月,谢某、何某参加了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谢某的文化成绩416分,体育专业成绩230分,合计646分,超过湖南省普通高校第二批院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控制分数线60分。原告何某高考总分为518分,超过第一批院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控制分数线24分。
2005年7月2日,谢某、何某到被告处要求填报高考志愿时,但被告方的工作人员以其欠交学费为由拒绝填报,致使二原告一直未填报2005年高考志愿,失去了被有关高校录取的机会。现二原告在外地学校复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原告欠交学费为由拒绝履行为原告填报高考志愿的义务,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谢某、何某均在新田县瑞华学校的文科班复读,原告谢某已交学费1000元,欠学费890元;原告何某已交学费500元,欠学费600元。
2005年6月,谢某、何某参加了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谢某的文化成绩416分,体育专业成绩230分,合计646分,超过湖南省普通高校第二批院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控制分数线60分。原告何某高考总分为518分,超过第一批院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控制分数线24分。
2005年7月2日,谢某、何某到被告处要求填报高考志愿时,但被告方的工作人员以其欠交学费为由拒绝填报,致使二原告一直未填报2005年高考志愿,失去了被有关高校录取的机会。现二原告在外地学校复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原告欠交学费为由拒绝履行为原告填报高考志愿的义务,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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