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牌遮挡他人露台被判拆除
2005-11-25 10:36:48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胡星 文莲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案件中的第三人设置的广告招牌遮挡了原告住房的露台,法院以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为由判决第三人拆除广告招牌。
2003年12月24日,原告姚某向被告南宁中鼎物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南宁市中鼎温馨家园某住房,住房配置一非封闭式的露台。姚某入住后不久,案件中的第三人莫某在温馨家园开办“乐道茶艺馆”,并在紧靠姚某的露台设置“乐道茶坊”的广告招牌。
姚某认为“乐道茶坊”的广告招牌已超过了其露台栏杆,多次向被告反映要求拆除。由于双方协商不下,姚某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拆除广告招牌。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的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经现场勘查,第三人莫某设置的“乐道茶坊”的广告招牌确实妨碍了原告的生活,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为此,法院判决莫某将广告招牌拆除,物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第三人进行拆除。
2003年12月24日,原告姚某向被告南宁中鼎物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南宁市中鼎温馨家园某住房,住房配置一非封闭式的露台。姚某入住后不久,案件中的第三人莫某在温馨家园开办“乐道茶艺馆”,并在紧靠姚某的露台设置“乐道茶坊”的广告招牌。
姚某认为“乐道茶坊”的广告招牌已超过了其露台栏杆,多次向被告反映要求拆除。由于双方协商不下,姚某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拆除广告招牌。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的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经现场勘查,第三人莫某设置的“乐道茶坊”的广告招牌确实妨碍了原告的生活,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为此,法院判决莫某将广告招牌拆除,物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第三人进行拆除。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