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如何开展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
2005-11-28 13:09: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玉民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审判客观发展的需要,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探究课题。就河南省叶县法院而言,至今未受理过行政附带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和民事有密切关联的案件,往往也采取行政和民事分别处理的方式。要么先行中止行政案件,等民事案件审结后继续进行。采取这种方式,显而易见增加了当事人讼累,浪费了审判资源。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但在行政诉讼中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相关的民事案件。这样,就为我们开展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民事争议也一并予以处理的诉讼活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密联系。行政诉讼审查的客体是民事权益的争议,而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司法审查的客体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民事争议。因此,具体行政行为是司法行为的审查客体,而民事争议则不仅是司法行为的审理客体,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客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争议具有双重客体的性质。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有关原则和制度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依法作出,便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就具有确定性,那么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权益争议的处理也具有确定性。当事人或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以民事诉讼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对抗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的处理。只有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评判,才能决定民事诉讼相关原则和制度的适用范围。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处分国家赋予的职权,在民事诉讼中当私人享有实体处分权。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节。而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原则是审理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不能行使自由处分权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调解原则在这里受到了限制。因为如果不限制调解原则的适用,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行政诉讼部分处理的正确,法院就应为此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部分适用调解则当事人的协议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审理结果就出现了矛盾。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处理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属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不受司法审查监督。民事诉讼则要求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不仅合法,而且要公正、公平、合理。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与对民事争议的合法性要求是一致的,但比对民事争议的合法性要求外延要广,它涵盖了对民事争议的合理性要求。
(四)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要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受当事人诉讼请求限制,就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正确的评价,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特殊的举证规则。即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民事权益主张负举证责任。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方式,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维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适用调解。
(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分两种情况处理:1、是民事争议处理优先适用行政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诉讼驳回原告起诉,不适用调解。2、是民事争议属自主选择行政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实体判决,民事诉讼部分适用调解。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政诉讼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实体判决,附带民事部分适用调解。
(四)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民事争议处理属优先适用行政程序的,附带民事诉讼驳回原告起诉。民事争议属自主选择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法作出实体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可适用调解。
(五)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实体判决,并可适用调解。
所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民事争议也一并予以处理的诉讼活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密联系。行政诉讼审查的客体是民事权益的争议,而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司法审查的客体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民事争议。因此,具体行政行为是司法行为的审查客体,而民事争议则不仅是司法行为的审理客体,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客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争议具有双重客体的性质。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有关原则和制度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依法作出,便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就具有确定性,那么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权益争议的处理也具有确定性。当事人或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以民事诉讼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对抗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的处理。只有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评判,才能决定民事诉讼相关原则和制度的适用范围。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处分国家赋予的职权,在民事诉讼中当私人享有实体处分权。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节。而在民事诉讼中,调解原则是审理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不能行使自由处分权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调解原则在这里受到了限制。因为如果不限制调解原则的适用,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行政诉讼部分处理的正确,法院就应为此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部分适用调解则当事人的协议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审理结果就出现了矛盾。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处理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属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不受司法审查监督。民事诉讼则要求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不仅合法,而且要公正、公平、合理。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与对民事争议的合法性要求是一致的,但比对民事争议的合法性要求外延要广,它涵盖了对民事争议的合理性要求。
(四)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要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受当事人诉讼请求限制,就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正确的评价,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特殊的举证规则。即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民事权益主张负举证责任。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方式,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维持,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适用调解。
(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分两种情况处理:1、是民事争议处理优先适用行政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诉讼驳回原告起诉,不适用调解。2、是民事争议属自主选择行政司法程序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实体判决,民事诉讼部分适用调解。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政诉讼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实体判决,附带民事部分适用调解。
(四)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民事争议处理属优先适用行政程序的,附带民事诉讼驳回原告起诉。民事争议属自主选择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法作出实体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可适用调解。
(五)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诉讼部分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附带民事部分驳回原告起诉,或者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实体判决,并可适用调解。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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