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研究(一)
试论行政审判的逆向革命
2005-09-01 11:43: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频
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的理论与实践取得了许多有益的成果,为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判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同时,行政审判的现实状况与现实需要仍然存在一定的距离,尤其是相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需求来说更是相距甚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根深蒂固的传统枷锁严重束缚着行政审判的观念、行政审判的方式和行政审判的能力,时至今日,行政审判一直处于一种 “老牛拉破车”的原始状态。如果不大胆打碎传统枷锁,改变现实状况,那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势必严重受阻。形势的发展正呼唤着一场暴风骤雨式行政审判的逆向革命。
一、行政审判观念的逆向革命
我国的行政审判由于起步较晚,而且脱胎于民事审判,因此一开始便形成了许多“颠扑不破”的传统观念,有的甚至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这些传统观念和法律规定为法治中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法官素质的提高,其促进公正高效司法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小,有的甚至明显背道而驰,在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到了非逆向思考、重新洗牌、反戈相向不可的地步。
(一)废除一概合议。
在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审判中,行政审判是唯一必须一概实行合议制的。这一原则的确立,一方面主要是考虑了行政案件的被告是恒定的行政机关,在官本位统治了几千年的中国,实行合议制可以缓解独任法官的压力。另一方面主要是考虑了行政诉讼案件较为复杂,实行合议制可以集思广益公正办案。如今,依法行政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逐渐削弱瓦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程正在强劲启动,独任审判已不再有太多的压力。同时,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专家化已是大势所趋,并渐成气候,法官独任审判一些较为简单甚至复杂的行政案件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时完全可以废除行政诉讼案件一概合议的规定,大胆将独任制纳入其中。
(二)引进调解和解。
在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审判中,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唯一不得调解和解的。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权是国家的公权力,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既是一种职权,同时更是一种职责,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责,行政机关都不得处分国家的行政权,即使形成行政争议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也是如此。在这一情况下,行政审判与非诉执行也就失去了调解和解的前提。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不得调解与和解,在理论上绝对是站得住脚的,关键是在现实中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着合法的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不顾相对人的实际而机械地径往幅度的上位去靠。同时,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较为超前,而我国行政相对人的素质却普遍滞后,法律意识、承担能力和履行能力千差万别,对于相当落后的弱势个体来说,行政结果不折不扣的彻底履行有可能是一场灾难性的打击,显然,这并不是行政执法目的之所在,更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所求。因此,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中,本着行政执法目的,有原则地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的调解或和解,以及对于天灾人祸等情形有条件地在幅度以下的调解或和解,应被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允许。
(三)整合法庭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设置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庭辩论阶段的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无一例外地必经独立的法庭辩论阶段。这一观念的约定俗成主要是基于行政审判均为普通程序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参照。在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初期,独立的法庭辩论阶段确实不同程度地为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辩论权和保证法官兼听则明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如果从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的特殊性和行政审判的逻辑规律来看,独立的法庭辩论阶段不但纯属画蛇添足,而且扰乱了合法性审查的秩序,混淆了审判逻辑的视听,影响了法庭审理的效率。显然,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司法需求格格不入,对于独立的法庭辩论阶段很有必要废而除之,而代之以将辩论灵活地穿插糅合于主体审、事实审和法律审当中。
二、行政审判方式的逆向革命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审判一直是步行政机关调查取证、适用法律和作出结果的行政执法程序之后尘,亦步亦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平心而论,这一顺向行政审判方式在行政诉讼制度刚刚起步,案件数量不是很多的时期尚不见大的问题,尽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如受制于当事人、偏离审查方向或诉而不审不判,甚至无的放矢等负面效应,但十多年来还是挨了过来。不过,随着我国加入WTO,尤其是当前进入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阶段,顺向行政审判方式问题的严重性显得尤为突出,不改革不足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情势下,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脱颖而出无疑为缓解这一局面带来了福音。
(一)行政结果审查。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最大特点是从行政结果开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从行政结果开始进行审查的最大优点是一开始便树起了合法性审查的总靶子,有利于单刀直入,逆向递进,环环相扣,终而一针见血得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支持与否的裁判结论。行政结果审查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不存在,结果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很显然,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那么原告的起诉便是没有事实根据,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至此便可嘎然结案,不至于被表象所迷惑而受制于缠诉滥讼。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那么合法性审查便有了特定的目标,不至于漫无目的而偏离方向。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得以明确,那么合法性审查便有了特定的范围,不至于丢三落四审而不查或查而不判。
(二)法律依据审查。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第二大特点是在得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结果的基础上,要求被告抛出作出这一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这一环节的审查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结果来说,一旦被告举不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那么就意味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据此便可以被告超越职权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而判决结案;二是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而言,如果被告举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那么从中便可得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实体和程序各自的合法构成要件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实体与程序是否合法的大前提,从而便于如丝如扣准确控制下一步行政主体、行政实体与行政程序的事实证据的审查范围。
(三)事实证据审查。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第三大特点是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放在最后审查,这是与顺向行政审判方式将事实证据放在最前审查的最大区别与不同,也是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公正与高效的最大优势和体现。由于通过上一步的法律依据审查已经得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实体与行政程序的合法构成要件,因此事实证据便有了明确的法定审查范围,由此明显可以断定当事人所举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从而断然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予以排除。同时,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和行政实体主要证据是否充足也可一目了然。总之,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实体与程序合法性构成要件大前提的规范下,作为小前提的事实证据的审查结果一经对应,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便可轻而易举地浮出水面,是否应予支持也即迎刃而解。
三、行政审判能力的逆向革命
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问世为开创行政审判的新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注入了新的活力。不过,如同“徒法不足以自行”一般,徒逆向行政审判方式也不足以自行,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有效运作、逆向行政审判方式作用的充分发挥,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在人,在于行政审判法官,在于行政审判法官的行政审判能力。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司法能力建设尚处于一种重学历轻学力、重知识轻素质、重理论轻应用、重形式轻实质的原始状态,同时其走向明显呈知识输灌、素质培养、能力建设的趋势。这一状态、这一走向与造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式精英化专家型法官背道而驰,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学非所用、徒费精力和劳而无功。和谐社会构建的现实迫切需要一场从审判能力获取开始,到审判素质培养,再深入审判知识积累的行政审判能力建设的逆向革命。
(一)审判能力支柱。
通过长期的努力,我国已纵深进入到了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当今又欣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盛世。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法院准入的门槛不断提高,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的比例不断上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加强,近年来的司法绩效考核表明,行政审判质量与效益也相应大幅度提高,行政 审判呈现出一派大好形势。然而,如果透过现象看本质,那么我们不得不忧虑,这一系列的佳音其实包含了许多水分,例如行政审判质量与效益略有提高是事实,但大幅度提高则是临时抱佛脚突击包装出来的。这一浮华现象的出现已经向我们发出了警示:行政审判现在缺乏的不是纯粹博览群书的本科生,也不是纯粹学有专长的研究生,而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开拓创新精神、通过潜心磨练拥有强大审判能力的职业法官、精英法官和专家法官,我们正处于一种行政审判能力恐慌的时代,行政审判能力的磨练乃行政审判法官的当务之急,如果没有强大的行政审判能力作支撑,那么为促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功立业将是一句空话。
(二)审判素质结构。
行政审判能力来源于行政审判素质,作为新时期的逆向行政审判法官,只有培养合理的行政审判素质结构,才能担负起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重任。我们认为合理的行政审判素质结构主要包括行政审判的政治素质、行政审判的业务素质和行政审判的综合素质。其中行政审判的政治素质包含服务大局意识、司法为民意识和社会和谐意识;行政审判的业务素质包含夯实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更新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审判司法解释、探讨行政法学和行政审判的前沿理论,同时精通行政审判流程管理、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和行政审判质效监控等司法规程,并练就系统化、控制化、信息化逆向行政审判驾驭技巧;行政审判的综合素质则根据各自所处的地域、所拥有的条件和职业的特殊需要灵活机动的培而养之。
(三)审判知识底蕴。
一名资深的逆向行政审判法官不仅要有强大的行政审判能力作支柱,要有系统的行政审判素质作结构,而且要积累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专业相临知识和相临社会知识为底蕴。从行政审判专业化角度来看,尽管刑事的、民事的和其它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专业相临知识和相临社会知识在审判行政案件中并非常用,甚至根本就不会直接涉及,但其法理、法条和经验,以及动力与源泉对于搞好行政审判有着积极的借鉴、促进和推动作用。因此,逆向行政审判法官有必要安排必要的时间、分配适当的精力熟悉相关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和司法经验,深入了解成功学原理、管理学理论与涉案知识,并适当接触一些政治常识、经济常识、文化常识和其他常识。只有这样,在树立逆向行政审判观念、运作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发挥逆向行政审判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时左右逢源、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逆向行政审判以观念革命为前提,以方式革命为主体,以能力革命为后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堪当保驾护航的主力军重任,并起着解表化淤的司法服务作用。可以预见,只要法律允许,那么在逆向行政审判观念的规范下,依托逆向行政审判能力,即足以独任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公正高效地审判行政案件,足以在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前提下调和行政矛盾,足以打破“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截然分开等传统审判模式的常规,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以主动逆向审查为主线,将诉讼参加人的辩论穿插其中,单刀直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得出支持与否的裁判结论,从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行政法律关系建功立业。
(作者单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一、行政审判观念的逆向革命
我国的行政审判由于起步较晚,而且脱胎于民事审判,因此一开始便形成了许多“颠扑不破”的传统观念,有的甚至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这些传统观念和法律规定为法治中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法官素质的提高,其促进公正高效司法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小,有的甚至明显背道而驰,在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到了非逆向思考、重新洗牌、反戈相向不可的地步。
(一)废除一概合议。
在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审判中,行政审判是唯一必须一概实行合议制的。这一原则的确立,一方面主要是考虑了行政案件的被告是恒定的行政机关,在官本位统治了几千年的中国,实行合议制可以缓解独任法官的压力。另一方面主要是考虑了行政诉讼案件较为复杂,实行合议制可以集思广益公正办案。如今,依法行政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逐渐削弱瓦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程正在强劲启动,独任审判已不再有太多的压力。同时,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专家化已是大势所趋,并渐成气候,法官独任审判一些较为简单甚至复杂的行政案件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时完全可以废除行政诉讼案件一概合议的规定,大胆将独任制纳入其中。
(二)引进调解和解。
在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审判中,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唯一不得调解和解的。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行政权是国家的公权力,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既是一种职权,同时更是一种职责,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责,行政机关都不得处分国家的行政权,即使形成行政争议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也是如此。在这一情况下,行政审判与非诉执行也就失去了调解和解的前提。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不得调解与和解,在理论上绝对是站得住脚的,关键是在现实中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着合法的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不顾相对人的实际而机械地径往幅度的上位去靠。同时,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较为超前,而我国行政相对人的素质却普遍滞后,法律意识、承担能力和履行能力千差万别,对于相当落后的弱势个体来说,行政结果不折不扣的彻底履行有可能是一场灾难性的打击,显然,这并不是行政执法目的之所在,更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所求。因此,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中,本着行政执法目的,有原则地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的调解或和解,以及对于天灾人祸等情形有条件地在幅度以下的调解或和解,应被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允许。
(三)整合法庭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设置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庭辩论阶段的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无一例外地必经独立的法庭辩论阶段。这一观念的约定俗成主要是基于行政审判均为普通程序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参照。在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初期,独立的法庭辩论阶段确实不同程度地为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辩论权和保证法官兼听则明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如果从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的特殊性和行政审判的逻辑规律来看,独立的法庭辩论阶段不但纯属画蛇添足,而且扰乱了合法性审查的秩序,混淆了审判逻辑的视听,影响了法庭审理的效率。显然,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司法需求格格不入,对于独立的法庭辩论阶段很有必要废而除之,而代之以将辩论灵活地穿插糅合于主体审、事实审和法律审当中。
二、行政审判方式的逆向革命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审判一直是步行政机关调查取证、适用法律和作出结果的行政执法程序之后尘,亦步亦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平心而论,这一顺向行政审判方式在行政诉讼制度刚刚起步,案件数量不是很多的时期尚不见大的问题,尽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如受制于当事人、偏离审查方向或诉而不审不判,甚至无的放矢等负面效应,但十多年来还是挨了过来。不过,随着我国加入WTO,尤其是当前进入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阶段,顺向行政审判方式问题的严重性显得尤为突出,不改革不足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一情势下,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脱颖而出无疑为缓解这一局面带来了福音。
(一)行政结果审查。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最大特点是从行政结果开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从行政结果开始进行审查的最大优点是一开始便树起了合法性审查的总靶子,有利于单刀直入,逆向递进,环环相扣,终而一针见血得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支持与否的裁判结论。行政结果审查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不存在,结果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很显然,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那么原告的起诉便是没有事实根据,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至此便可嘎然结案,不至于被表象所迷惑而受制于缠诉滥讼。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那么合法性审查便有了特定的目标,不至于漫无目的而偏离方向。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得以明确,那么合法性审查便有了特定的范围,不至于丢三落四审而不查或查而不判。
(二)法律依据审查。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第二大特点是在得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结果的基础上,要求被告抛出作出这一结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这一环节的审查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结果来说,一旦被告举不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那么就意味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据此便可以被告超越职权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而判决结案;二是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而言,如果被告举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那么从中便可得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实体和程序各自的合法构成要件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实体与程序是否合法的大前提,从而便于如丝如扣准确控制下一步行政主体、行政实体与行政程序的事实证据的审查范围。
(三)事实证据审查。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第三大特点是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放在最后审查,这是与顺向行政审判方式将事实证据放在最前审查的最大区别与不同,也是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公正与高效的最大优势和体现。由于通过上一步的法律依据审查已经得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实体与行政程序的合法构成要件,因此事实证据便有了明确的法定审查范围,由此明显可以断定当事人所举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从而断然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予以排除。同时,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和行政实体主要证据是否充足也可一目了然。总之,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实体与程序合法性构成要件大前提的规范下,作为小前提的事实证据的审查结果一经对应,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便可轻而易举地浮出水面,是否应予支持也即迎刃而解。
三、行政审判能力的逆向革命
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问世为开创行政审判的新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注入了新的活力。不过,如同“徒法不足以自行”一般,徒逆向行政审判方式也不足以自行,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有效运作、逆向行政审判方式作用的充分发挥,最关键的因素还是在人,在于行政审判法官,在于行政审判法官的行政审判能力。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司法能力建设尚处于一种重学历轻学力、重知识轻素质、重理论轻应用、重形式轻实质的原始状态,同时其走向明显呈知识输灌、素质培养、能力建设的趋势。这一状态、这一走向与造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式精英化专家型法官背道而驰,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学非所用、徒费精力和劳而无功。和谐社会构建的现实迫切需要一场从审判能力获取开始,到审判素质培养,再深入审判知识积累的行政审判能力建设的逆向革命。
(一)审判能力支柱。
通过长期的努力,我国已纵深进入到了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当今又欣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盛世。在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法院准入的门槛不断提高,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的比例不断上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加强,近年来的司法绩效考核表明,行政审判质量与效益也相应大幅度提高,行政 审判呈现出一派大好形势。然而,如果透过现象看本质,那么我们不得不忧虑,这一系列的佳音其实包含了许多水分,例如行政审判质量与效益略有提高是事实,但大幅度提高则是临时抱佛脚突击包装出来的。这一浮华现象的出现已经向我们发出了警示:行政审判现在缺乏的不是纯粹博览群书的本科生,也不是纯粹学有专长的研究生,而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开拓创新精神、通过潜心磨练拥有强大审判能力的职业法官、精英法官和专家法官,我们正处于一种行政审判能力恐慌的时代,行政审判能力的磨练乃行政审判法官的当务之急,如果没有强大的行政审判能力作支撑,那么为促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功立业将是一句空话。
(二)审判素质结构。
行政审判能力来源于行政审判素质,作为新时期的逆向行政审判法官,只有培养合理的行政审判素质结构,才能担负起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重任。我们认为合理的行政审判素质结构主要包括行政审判的政治素质、行政审判的业务素质和行政审判的综合素质。其中行政审判的政治素质包含服务大局意识、司法为民意识和社会和谐意识;行政审判的业务素质包含夯实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更新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审判司法解释、探讨行政法学和行政审判的前沿理论,同时精通行政审判流程管理、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和行政审判质效监控等司法规程,并练就系统化、控制化、信息化逆向行政审判驾驭技巧;行政审判的综合素质则根据各自所处的地域、所拥有的条件和职业的特殊需要灵活机动的培而养之。
(三)审判知识底蕴。
一名资深的逆向行政审判法官不仅要有强大的行政审判能力作支柱,要有系统的行政审判素质作结构,而且要积累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专业相临知识和相临社会知识为底蕴。从行政审判专业化角度来看,尽管刑事的、民事的和其它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专业相临知识和相临社会知识在审判行政案件中并非常用,甚至根本就不会直接涉及,但其法理、法条和经验,以及动力与源泉对于搞好行政审判有着积极的借鉴、促进和推动作用。因此,逆向行政审判法官有必要安排必要的时间、分配适当的精力熟悉相关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和司法经验,深入了解成功学原理、管理学理论与涉案知识,并适当接触一些政治常识、经济常识、文化常识和其他常识。只有这样,在树立逆向行政审判观念、运作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发挥逆向行政审判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时左右逢源、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逆向行政审判以观念革命为前提,以方式革命为主体,以能力革命为后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堪当保驾护航的主力军重任,并起着解表化淤的司法服务作用。可以预见,只要法律允许,那么在逆向行政审判观念的规范下,依托逆向行政审判能力,即足以独任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公正高效地审判行政案件,足以在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前提下调和行政矛盾,足以打破“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截然分开等传统审判模式的常规,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以主动逆向审查为主线,将诉讼参加人的辩论穿插其中,单刀直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得出支持与否的裁判结论,从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行政法律关系建功立业。
(作者单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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