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研究(十三)
逆向行政判决书样本
2008-01-03 08:50: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 频
**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法行初字第*****号
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民族),**县人(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代理(全权/一般)。
被告**县**局(单位全称),所在地址**省**县**镇**路,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县**局**(职务),**代理(全权/一般)。
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省**县**镇**路,邮政编码******,**代理(全权/一般)。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民族),**县人(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民族),**县人(籍贯),职业,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省**县**镇**路,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第三人)系**关系,**代理(全权/一般)。
原告***(姓名)不服被告******(单位全称)******(案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予以立案,*月*日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月*日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并于*月*日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月*日组织当事人交换阅看证据。
原告诉称: …… …… 。为支持起诉,原告在开庭审理(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前提供了如下证据和依据:一、证据:1、*****、2、*****、3、*****、4、*****、5 、*****,二、依据:1、*****、2、*****、3、*****、4、*****、5 、*****;逾期提供了如下依据和证据:1、*****、2、*****、3、*****。
被告辩称:…… …… 。为支持答辩,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了如下依据和证据:一、依据:1、*****、2、*****、3、*****、4、*****、5 、*****,二、证据:1、*****、2、*****、3、*****、4、*****、5 、*****;逾期提供了如下依据和证据:1、*****、2、*****、3、*****。
第三人述称:…… …… 。为支持述辩,第三人在开庭审理(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前提供了如下依据和证据:一、依据:1、*****、2、*****、3、*****、4、*****、5 、*****,二、证据:1、*****、2、*****、3、*****、4、*****、5 、*****;逾期提供了如下依据和证据:1、*****、2、*****、3、*****。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姓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被告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和第三人***(姓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在法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中,当事人出示了各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下列证据与依据予以证明:一、原告出示第*、*号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第*、*、*号证据反驳被告行政实体证据;二、被告出示第*、*、*号证据证明行政主体合法,第*、*、*号证据证明行政实体合法,第*、*、*号证据证明行政程序合法;三、第三人补充出示第*、*、*号证据证明被告行政程序合法。
当事人质证核实:对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与第*、*、*号依据,被告出示的第*、*、*号证据与第*、*、*号依据,第三人出示的第*、*、*号证据没有争议。对其它证据和依据有如下异议: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原告认为被告出示的第*号证据和第三人出示的第*号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被告出示的第*号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法庭审核认定:一、下列证据依据因下述原因不予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1、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被告出示的第*证据(或依据),第三人出示的第*号证据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或有效性);2、证人**出庭作证因出庭作证前在旁听本案审理;3、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交第*号在法庭上未出示、未质证。二、下列证据依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或有效性)予以采纳作为定案根据: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被告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第三人当庭出示的第*号证据。
定案根据证明:被告**县**局于****年*月*日作出****字[200*]***号******书,认定…… ……(行政案件事实),认为…… ……(决定说理),因此根据《******》第**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行为类别)。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结果是…… ……,其合法与否情形如下。
一、被告行政主体合法。理由是,《**********》第*条第*款规定*********。本案中,**县**局系****行政部门,具有作出**行政**的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超越职权。
二、被告行政实体合法。理由是,《*********》第**条第*项规定:“…… ……”。本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共有*个合法事实构成要件…… ……。本案中,被告对有关原告存在*个违法构成要件的事实(即同时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事实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查,依据《*********》第**条作出***行政行为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滥用职权。
三、被告行政程序合法。理由是,《*********》第*条至第**条规定的程序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列举),因此被告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同时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备上述三大行政行为合法构成要件,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支持。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运用审判三段论,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诉辩理由,深入浅出地分析论证法院支持与否的观点,给当事人一个明朗的说法,从而化解当事人的疑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县**局****字[200*]***号**行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 *
审 判 员 * * *
人民陪审员 * * *
二○○*年**月**日
书 记 员 * * *
(作者单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一审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法行初字第*****号
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民族),**县人(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代理(全权/一般)。
被告**县**局(单位全称),所在地址**省**县**镇**路,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县**局**(职务),**代理(全权/一般)。
委托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省**县**镇**路,邮政编码******,**代理(全权/一般)。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民族),**县人(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民族),**县人(籍贯),职业,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省**县**镇**路,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第三人)系**关系,**代理(全权/一般)。
原告***(姓名)不服被告******(单位全称)******(案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年*月*日予以立案,*月*日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月*日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并于*月*日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月*日组织当事人交换阅看证据。
原告诉称: …… …… 。为支持起诉,原告在开庭审理(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前提供了如下证据和依据:一、证据:1、*****、2、*****、3、*****、4、*****、5 、*****,二、依据:1、*****、2、*****、3、*****、4、*****、5 、*****;逾期提供了如下依据和证据:1、*****、2、*****、3、*****。
被告辩称:…… …… 。为支持答辩,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了如下依据和证据:一、依据:1、*****、2、*****、3、*****、4、*****、5 、*****,二、证据:1、*****、2、*****、3、*****、4、*****、5 、*****;逾期提供了如下依据和证据:1、*****、2、*****、3、*****。
第三人述称:…… …… 。为支持述辩,第三人在开庭审理(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前提供了如下依据和证据:一、依据:1、*****、2、*****、3、*****、4、*****、5 、*****,二、证据:1、*****、2、*****、3、*****、4、*****、5 、*****;逾期提供了如下依据和证据:1、*****、2、*****、3、*****。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姓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被告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和第三人***(姓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在法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中,当事人出示了各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下列证据与依据予以证明:一、原告出示第*、*号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第*、*、*号证据反驳被告行政实体证据;二、被告出示第*、*、*号证据证明行政主体合法,第*、*、*号证据证明行政实体合法,第*、*、*号证据证明行政程序合法;三、第三人补充出示第*、*、*号证据证明被告行政程序合法。
当事人质证核实:对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与第*、*、*号依据,被告出示的第*、*、*号证据与第*、*、*号依据,第三人出示的第*、*、*号证据没有争议。对其它证据和依据有如下异议: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原告认为被告出示的第*号证据和第三人出示的第*号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被告出示的第*号依据不具有合法性。
法庭审核认定:一、下列证据依据因下述原因不予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1、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被告出示的第*证据(或依据),第三人出示的第*号证据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或有效性);2、证人**出庭作证因出庭作证前在旁听本案审理;3、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交第*号在法庭上未出示、未质证。二、下列证据依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或有效性)予以采纳作为定案根据: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被告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第三人当庭出示的第*号证据。
定案根据证明:被告**县**局于****年*月*日作出****字[200*]***号******书,认定…… ……(行政案件事实),认为…… ……(决定说理),因此根据《******》第**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行为类别)。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结果是…… ……,其合法与否情形如下。
一、被告行政主体合法。理由是,《**********》第*条第*款规定*********。本案中,**县**局系****行政部门,具有作出**行政**的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超越职权。
二、被告行政实体合法。理由是,《*********》第**条第*项规定:“…… ……”。本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共有*个合法事实构成要件…… ……。本案中,被告对有关原告存在*个违法构成要件的事实(即同时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事实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查,依据《*********》第**条作出***行政行为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滥用职权。
三、被告行政程序合法。理由是,《*********》第*条至第**条规定的程序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本案中,被告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列举),因此被告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同时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备上述三大行政行为合法构成要件,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支持。
(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运用审判三段论,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诉辩理由,深入浅出地分析论证法院支持与否的观点,给当事人一个明朗的说法,从而化解当事人的疑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县**局****字[200*]***号**行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 *
审 判 员 * * *
人民陪审员 * * *
二○○*年**月**日
书 记 员 * * *
(作者单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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