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研究(十四)
逆向审查视野下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制作
2008-01-11 15:07: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频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判决书的制作与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大同小异,没有深层次反映出行政诉讼的特点和行政审判的规律,从而使行政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大打折扣。“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问世开辟了行政判决书制作的新途径,遵循这一方式中核心的“逆向审查”规程制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可以环环相扣充分展示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过程,有的放矢全面查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和理由,并一针见血裁断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予以支持的结果。那么,逆向审查视野下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是一种怎样的面貌呢?概括地讲,这种判决书主要由首部、审前动态、审理状况、判决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六部分组成,与传统行政判决书相比,其中首部、判决结果和尾部的制作基本相同,审前动态、审理状况与判决理由则迥然相异。下面我们重点以逆向审查原理就审前动态、审理状况与判决理由等相异部分的制作予以解剖分析,以供方家指正、决策参考和实践借鉴。
一、审前动态表述
审前动态是开庭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主要反映在开庭审理前法院的准备进程、当事人的讼争佐证和开庭前预备情况。其中,审前法院准备意在保障诉辩权利,服务开庭审理,审前当事人讼争佐证意在展示诉辩焦点,固定举证情形,开庭前预备情况意在公布开庭要件,核实出庭情况,凡此等等均有必要梳理记载于行政判决书中,以供人们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讼争焦点和诉讼参加人的出庭态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值得注意的是审前动态表述应当简明扼要,浓缩概括,不宜篇幅太长,铺陈过宽,只有这样,才不至于繁冗拖沓,重复罗嗦,喧宾夺主,从而有条不紊,中心突出,至善至美地为开庭审理确认证据、查明事实和果断判决奠定基础。审前动态主要包括法院审前准备、当事人审前讼争和法庭审前预备,三大审前动态从不同侧面共同反映出案件的来由、讼争的焦点和佐证的对抗,以及法院、法庭和当事人的审前准备进程。
(一)法院审前准备。
法院审前准备始于原告提起诉讼,止于证据交换阅看,整个过程主要包括内部准备和对外准备,判决书所应叙述的是六大依法对外准备情况,以此表明和检查法院运作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法院审前准备的表述应当以原告起诉为基础,以法院自身为主体,以法律规定为准则,从而将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主要事项逐一载明。
其一,提起诉讼情况。原告起诉是诉讼启动的基础和法院准备的前提,因此有必要作为诉讼过渡和准备前奏述及,具体表述为“原告***(姓名)不服被告******(单位全称)******(案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承当事人基本情况之前,启法院审查立案之后。
其二,审查立案情况。起诉人启动诉讼程序后,法院准备首当其冲的是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作为进入实体处理的案件,审查立案当已铁定,因此在起诉情况表述之后,判决书应当紧接着简要表述“本院依法审查于同年*月*日予以立案”,由此一方面可以起到界定法院审查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期限的作用,另一方面用以检测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是否符合法定规定的期限。
其三,诉状发送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这一程序的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诉讼知情和应诉权利的保护,通过在判决书中明确记载“*月*日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动态,可以起到督促法院审前准备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效果,从而确保被告及时知悉原告起诉情况,充分做好答辩应诉准备。
其四,收到答辩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对被告答辩和举证期限进一步作了相应的特殊规定。判决书应以法院收到被告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日期作为被告是否逾期的分界线,同时界定法院下一步发送答辩状的起点日期,综合表述为“*月*日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其五,答辩发送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由于法院收到答辩状日期在收到答辩情况中已予表述,因此只要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日期一亮相,即可迅速断定法院发送答辩状副本给原告是否符合法定期限。答辩发送情况应当直观概括为“并于*月*日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从而督促法院及时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以便原告有充分了解被告答辩情况的余地,作好充分的出庭应对准备。
其六,交换证据情况。考虑到行政诉讼证据多数是行政机关的案卷材料而不宜交换扩散的特殊性,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以理解为“证据交换阅看”为宜,由此对于交换证据情况可变通表述为“*月*日组织当事人交换阅看证据,并送达了证据清单副本”,从而反映出当事人在审前已经熟悉对方证据的份数、内容和状态,并截止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同时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辩权利,监督法院严格依照法定期限收取当事人的证据,防止对方随意逾期举证,另一方面可以缩短当庭辨识证据的时间,促进庭审进程的加快。
(二)当事人审前讼争。
当事人审前讼争是指开庭审理前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的针锋相对及佐证对抗。当事人诉辩述称应当高度概括,突出焦点,对抗佐证应当公示名称,分类列举,从而有条不紊凸现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事实根据。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审前讼争动态本来是交叉融合于法院审前准备当中,判决书将当事人审前讼争单独提出来叙述,意在通过特写讼争动态展示矛盾焦点,为法庭开庭审理时重点审查奠定基础。当事人审前讼争应紧接法院审前准备依序表述,主要包括原告诉称及佐证、被告辩称及佐证、第三人述称及佐证。
第一,原告诉称及佐证。原告诉称在行文上既要忠于诉状,又要简明扼要,力求将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高度概括,条分理析,如实转述。然后,以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为截止日期,将原告为支持起诉所举的证据和依据分未逾期和逾期两类编号列举,列举时,应当先列举证据,再列依据。无论是证据,还是依据,都以按时间顺序、逻辑顺序或类别顺序列举为佳。
第二,被告辩称及佐证。被告辩称的行文与佐证的列举,其要求与原告诉称行文与佐证列举大同小异。其中小异一是被告为支持答辩而提供依据、证据的法定期限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一是列举证据、依据的顺序刚好相反,即先列举依据,然后再列举证据,而且均按行政主体、行政实体、行政程序等三大类别先后列举。
第三,第三人述称及佐证。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多半是行政相对人,而且更多地是站在被告一方,因此其述称和佐证的表述通常介乎“原告诉称及佐证”与“被告辩称及佐证”的表述之间。这主要体现在举证期限的表述以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为截止日期,而依据和证据的列举则是先依据后证据,同时本方被告或原告已经涉及的不再重复,需要列举的只是那些补充性的证据和依据。
(三)法庭审前预备。
法庭审前预备是法院审前准备的组成部分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延伸,同时起着审前阶段与审理阶段分水岭的作用。在此部分,判决书应当重点作如下表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姓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被告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和第三人***(姓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见,法庭审前预备部分主要表述四大方面,即审判组织构成、开庭日期确定和公开开庭安排,以及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核对。
二、审理状况表述
开庭审理是行政审判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查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等三大要件是否合法。那么如何公正高效查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三大要件是否合法呢?我们认为“逆向行政审判方式”中的“逆向审查”是一种理想的方法。之所以称之为“逆向审查”,主要是相对于“调查取证→适用法律→作出结果”的行政执法程序和“事实审→法律审→结果审”等传统行政审判步骤而言,逆向审查刚好是反其道而行之,即首先审查行政结果,其次审查法律依据,最后审查事实证据。由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主要由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实体合法和行政程序合法等三大合法要件构成,因此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从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实体是否合法和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等三大方面进行,于是逆向审查便贯穿于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实体是否合法和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审查的始终。判决书“审理状况”部分正是表述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逆向审查的动态,以下主要从证据确认和事实查明等两大方面予以重点阐述。
方面之一,证据确认。
行政诉讼中,广义的证据除了包括通常意义上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依据,事实的查明必须从确认广义的证据是否采用作为定案的根据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一方面必须在审前法定举证期限内及时举证,另一方面在审前法定举证期限内举证及时并非万事大吉,要得到法庭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还必须在庭审中当庭出示,当庭质证,否则即使审前举证再及时,再充分,再到位,也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可。证据确认环节主要包括当庭出示证据、当事人质证核实和法庭确认证据等三大循序渐进的部分构成,判决书应当作相应的客观表述。
第一,当庭出示证据。当事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必须对应证明目的从各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中选取。其中原告应当出示相应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同时可以针对被告举证和质证酌情出示有关行政主体、行政实体、行政程序等相应的反驳证据;被告应当依序出示证据证明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实体合法和行政程序合法;第三人可以根据本方的诉讼地位站在原告方或被告方补充出示有关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于当事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判决书应当分类逐一表述,由于在审前当事人提供佐证的表述中,各方的证据名称前均已冠以相应序号,因此为简单明了和节约篇幅起见,判决书表述当事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时,可以省略证据名称,只要注明证据相应序号即可。
第二,当事人质证核实。对于当庭出示的证据,法庭有责任组织当事人对质、辨认和核实,经过对质、辨认和核实,当事人就对方出示的证据应当表明有无异议及异议理由。相应地判决书应当首先列举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表述应当直观明了,具体格式为:“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与第*、*、*号依据,被告出示的第*、*、*号证据与第*、*、*号依据,第三人出示的第*、*、*号证据没有争议”。然后列举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及异议理由,表述应当采用排除法,基本格式为:“对其它证据和依据有如下异议: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不具有**性,原告认为被告出示的第*号证据和第三人出示的第*号证据不具有**性,同时认为被告出示的第*号依据不具有**性。
第三,法庭确认证据:为了保持行文的连贯性和阅读理解的方便,判决书在表述法庭确认证据时以先表述不予采纳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及原因,然后再表述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证据及原因为宜。基本表述为:一、下列证据依据因下列原因不予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1、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被告出示的第*、*、*证据(或依据)、第三人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或有效性);2、证人**出庭作证因出庭作证前在旁听本案审理;3、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交第*、*、*号证据(或依据)在法庭上未出示、未质证。二、下列证据(或依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或有效性)予以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被告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第三人当庭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
方面之二,事实查明。
行政诉讼的案件事实是法庭确认采用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按照逆向审查原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应当首先从行政结果开始,在通常情况下,证据确认环节法庭确认的定案根据可以证明被告于****年*月*日作出****字[200*]***号******书,认定…… ……(行政案件事实),认为…… ……(决定说理),因此根据《******》第**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行为类别)。这些事实是层面上的行政结果,这些层面上的行政结果包含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整体结果,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作出的处理,在整体结果中,作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终端结果,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只是支撑终端结果的辅助性的结果,直接关乎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不是认定的事实,也不是适用的法律,而是作出的处理。
在审查的起始阶段,亮相的层面上的行政整体结果正确与否尚处于待定状态,所反映的是行政争议的导火索。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讲,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终极目的是推翻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终端结果,在诉讼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但这只是釜底抽薪为推翻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服务的。从行政审判的角度考察,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立法本意其实正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终端结果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终端结果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同时,不同程度地会审查到整体结果的其他方面,但一切都是为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终端结果是否合法服务的。基于此,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整体结果亮相的基础上,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即具体行政行为的终端结果应单独出列,法庭通过具体审查将其定性固定下来,然后以此为目标,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终端结果的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实体是否合法和行政程序是否合法逐一进行逆向审查,对此判决书应当重点予以展示。
其一,关于被告行政主体是否合法的展示。被告只有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作出终端行政结果,才能排除超越职权的嫌疑而具有作出终端行政结果的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如何才能有效表述被诉行政主体是否合法的事实与理由呢?我们认为,在此环节,判决书应当首先摆出法庭确认作为定案准绳的行政主体合法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通过具体条款归纳出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然后摆出法庭确认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所证明的被诉行政机关是否符合如上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的事实,终而得出被告是否具有作出终端行政结果的行政主体资格,由此断言被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其二,关于被告行政实体是否合法的展示。行政实体是否合法的审查主要包括被诉行政行为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和是否滥用职权等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只有放在一起审查,才能多快好省地得出相应结论。判决书具体表述时应当首先摆出法庭确认作为定案准绳的行政实体合法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通过具体条款归纳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种类与幅度,同时归纳出作出如此种类与幅度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的相对人违法构成要件,然后先后摆出法庭确认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所证明的被诉终端行政结果是否在上述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种类与幅度之内的事实、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被诉终端行政结果是否查实符合如上行政相对人违法构成要件的原告违法的事实,终而断言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和是否滥用职权。
其三,关于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展示。同样道理,看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理想方法是,先摆出有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终端结果的必经程序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从中归纳出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然后对应摆出法庭确认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所证明的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已经程序是否符合如上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的事实,终而得出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由此可见,如同被告行政主体是否合法与行政程序实体是否合法的审查,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必须以法律依据为准绳,以证据事实为根据,舍此不足以有效得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结论,因此在判决书中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予以展示。
三、判决理由表述
在行政审判中,判决的理由其实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其主要内容与原理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同时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维持;只要存在任何一种不合法情形,即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些内容与原理可以作为判决理由在所有的作为类行政诉讼案件中通用,在实际操作中,只要针对所查明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整体合法的事实有选择性地从维持或撤销的角度予以阐述即可。然后,通过叙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上述三大行政行为合法构成要件,断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来至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即可一槌定音作出判决结果,即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作出相应实体处理结论,但考虑到当事人在庭审过后仍会各执己见,如果不依法释疑往往不足以化解其根深蒂固的疑虑,因此在判决说理部分,法庭主动系统立论阐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支持与否后,还应被动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运用审判三段论分析论证,深入浅出地一一回应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逐一论断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是否成立,表明法院支持或采纳与否的态度,给当事人一个明朗的说法。
值得一提的是在回应当事人争议焦点的过程中,要尽量围绕法律规范展开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因此回应当事人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引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予以分析论证,逐一释疑,这样说理将更有说服力。需要说明的是,在最终判决依据的适用上,应当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二)、(三)、(四)项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不是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看到逆向审查视野下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制作总体遵循着如下三大原则。一是顺向叙述原则,从原告起诉到法院判决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在审前动态部分,基本上是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叙述的。二是逆向审查原则,在审理状况部分,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应法庭逆向审查步骤,首先叙述行政结果,其次叙述法律依据,最后叙述个案事实,从而得出被诉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分别合法与否。三是正反立论原则,在判决理由部分,首先正面立论,主动树立起鲜明的法院对案件如何处理所持的观点和理由体系,随即反面立论,通过步人后尘一一回应当事人的讼争焦点,达到判中释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断言,逆向审查视野下一审行政判决书是一种反映行政诉讼特点、符合行政审判规律、凸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科学行政判决书,无论前路多么坎坷,未来一审行政判决书都必将朝着这一行政判决书的面貌发展。
作者单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一、审前动态表述
审前动态是开庭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主要反映在开庭审理前法院的准备进程、当事人的讼争佐证和开庭前预备情况。其中,审前法院准备意在保障诉辩权利,服务开庭审理,审前当事人讼争佐证意在展示诉辩焦点,固定举证情形,开庭前预备情况意在公布开庭要件,核实出庭情况,凡此等等均有必要梳理记载于行政判决书中,以供人们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讼争焦点和诉讼参加人的出庭态度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值得注意的是审前动态表述应当简明扼要,浓缩概括,不宜篇幅太长,铺陈过宽,只有这样,才不至于繁冗拖沓,重复罗嗦,喧宾夺主,从而有条不紊,中心突出,至善至美地为开庭审理确认证据、查明事实和果断判决奠定基础。审前动态主要包括法院审前准备、当事人审前讼争和法庭审前预备,三大审前动态从不同侧面共同反映出案件的来由、讼争的焦点和佐证的对抗,以及法院、法庭和当事人的审前准备进程。
(一)法院审前准备。
法院审前准备始于原告提起诉讼,止于证据交换阅看,整个过程主要包括内部准备和对外准备,判决书所应叙述的是六大依法对外准备情况,以此表明和检查法院运作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法院审前准备的表述应当以原告起诉为基础,以法院自身为主体,以法律规定为准则,从而将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主要事项逐一载明。
其一,提起诉讼情况。原告起诉是诉讼启动的基础和法院准备的前提,因此有必要作为诉讼过渡和准备前奏述及,具体表述为“原告***(姓名)不服被告******(单位全称)******(案由),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承当事人基本情况之前,启法院审查立案之后。
其二,审查立案情况。起诉人启动诉讼程序后,法院准备首当其冲的是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作为进入实体处理的案件,审查立案当已铁定,因此在起诉情况表述之后,判决书应当紧接着简要表述“本院依法审查于同年*月*日予以立案”,由此一方面可以起到界定法院审查立案是否符合法定期限的作用,另一方面用以检测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是否符合法定规定的期限。
其三,诉状发送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这一程序的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诉讼知情和应诉权利的保护,通过在判决书中明确记载“*月*日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动态,可以起到督促法院审前准备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效果,从而确保被告及时知悉原告起诉情况,充分做好答辩应诉准备。
其四,收到答辩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对被告答辩和举证期限进一步作了相应的特殊规定。判决书应以法院收到被告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日期作为被告是否逾期的分界线,同时界定法院下一步发送答辩状的起点日期,综合表述为“*月*日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其五,答辩发送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由于法院收到答辩状日期在收到答辩情况中已予表述,因此只要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日期一亮相,即可迅速断定法院发送答辩状副本给原告是否符合法定期限。答辩发送情况应当直观概括为“并于*月*日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从而督促法院及时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以便原告有充分了解被告答辩情况的余地,作好充分的出庭应对准备。
其六,交换证据情况。考虑到行政诉讼证据多数是行政机关的案卷材料而不宜交换扩散的特殊性,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以理解为“证据交换阅看”为宜,由此对于交换证据情况可变通表述为“*月*日组织当事人交换阅看证据,并送达了证据清单副本”,从而反映出当事人在审前已经熟悉对方证据的份数、内容和状态,并截止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同时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辩权利,监督法院严格依照法定期限收取当事人的证据,防止对方随意逾期举证,另一方面可以缩短当庭辨识证据的时间,促进庭审进程的加快。
(二)当事人审前讼争。
当事人审前讼争是指开庭审理前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的针锋相对及佐证对抗。当事人诉辩述称应当高度概括,突出焦点,对抗佐证应当公示名称,分类列举,从而有条不紊凸现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事实根据。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审前讼争动态本来是交叉融合于法院审前准备当中,判决书将当事人审前讼争单独提出来叙述,意在通过特写讼争动态展示矛盾焦点,为法庭开庭审理时重点审查奠定基础。当事人审前讼争应紧接法院审前准备依序表述,主要包括原告诉称及佐证、被告辩称及佐证、第三人述称及佐证。
第一,原告诉称及佐证。原告诉称在行文上既要忠于诉状,又要简明扼要,力求将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高度概括,条分理析,如实转述。然后,以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为截止日期,将原告为支持起诉所举的证据和依据分未逾期和逾期两类编号列举,列举时,应当先列举证据,再列依据。无论是证据,还是依据,都以按时间顺序、逻辑顺序或类别顺序列举为佳。
第二,被告辩称及佐证。被告辩称的行文与佐证的列举,其要求与原告诉称行文与佐证列举大同小异。其中小异一是被告为支持答辩而提供依据、证据的法定期限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一是列举证据、依据的顺序刚好相反,即先列举依据,然后再列举证据,而且均按行政主体、行政实体、行政程序等三大类别先后列举。
第三,第三人述称及佐证。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多半是行政相对人,而且更多地是站在被告一方,因此其述称和佐证的表述通常介乎“原告诉称及佐证”与“被告辩称及佐证”的表述之间。这主要体现在举证期限的表述以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为截止日期,而依据和证据的列举则是先依据后证据,同时本方被告或原告已经涉及的不再重复,需要列举的只是那些补充性的证据和依据。
(三)法庭审前预备。
法庭审前预备是法院审前准备的组成部分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延伸,同时起着审前阶段与审理阶段分水岭的作用。在此部分,判决书应当重点作如下表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姓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被告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和第三人***(姓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见,法庭审前预备部分主要表述四大方面,即审判组织构成、开庭日期确定和公开开庭安排,以及诉讼参加人出庭情况核对。
二、审理状况表述
开庭审理是行政审判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查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等三大要件是否合法。那么如何公正高效查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三大要件是否合法呢?我们认为“逆向行政审判方式”中的“逆向审查”是一种理想的方法。之所以称之为“逆向审查”,主要是相对于“调查取证→适用法律→作出结果”的行政执法程序和“事实审→法律审→结果审”等传统行政审判步骤而言,逆向审查刚好是反其道而行之,即首先审查行政结果,其次审查法律依据,最后审查事实证据。由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主要由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实体合法和行政程序合法等三大合法要件构成,因此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从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实体是否合法和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等三大方面进行,于是逆向审查便贯穿于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实体是否合法和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审查的始终。判决书“审理状况”部分正是表述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逆向审查的动态,以下主要从证据确认和事实查明等两大方面予以重点阐述。
方面之一,证据确认。
行政诉讼中,广义的证据除了包括通常意义上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依据,事实的查明必须从确认广义的证据是否采用作为定案的根据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一方面必须在审前法定举证期限内及时举证,另一方面在审前法定举证期限内举证及时并非万事大吉,要得到法庭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还必须在庭审中当庭出示,当庭质证,否则即使审前举证再及时,再充分,再到位,也无法得到法庭的认可。证据确认环节主要包括当庭出示证据、当事人质证核实和法庭确认证据等三大循序渐进的部分构成,判决书应当作相应的客观表述。
第一,当庭出示证据。当事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必须对应证明目的从各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中选取。其中原告应当出示相应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同时可以针对被告举证和质证酌情出示有关行政主体、行政实体、行政程序等相应的反驳证据;被告应当依序出示证据证明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实体合法和行政程序合法;第三人可以根据本方的诉讼地位站在原告方或被告方补充出示有关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于当事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判决书应当分类逐一表述,由于在审前当事人提供佐证的表述中,各方的证据名称前均已冠以相应序号,因此为简单明了和节约篇幅起见,判决书表述当事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时,可以省略证据名称,只要注明证据相应序号即可。
第二,当事人质证核实。对于当庭出示的证据,法庭有责任组织当事人对质、辨认和核实,经过对质、辨认和核实,当事人就对方出示的证据应当表明有无异议及异议理由。相应地判决书应当首先列举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表述应当直观明了,具体格式为:“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与第*、*、*号依据,被告出示的第*、*、*号证据与第*、*、*号依据,第三人出示的第*、*、*号证据没有争议”。然后列举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及异议理由,表述应当采用排除法,基本格式为:“对其它证据和依据有如下异议: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不具有**性,原告认为被告出示的第*号证据和第三人出示的第*号证据不具有**性,同时认为被告出示的第*号依据不具有**性。
第三,法庭确认证据:为了保持行文的连贯性和阅读理解的方便,判决书在表述法庭确认证据时以先表述不予采纳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及原因,然后再表述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证据及原因为宜。基本表述为:一、下列证据依据因下列原因不予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1、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被告出示的第*、*、*证据(或依据)、第三人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或有效性);2、证人**出庭作证因出庭作证前在旁听本案审理;3、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交第*、*、*号证据(或依据)在法庭上未出示、未质证。二、下列证据(或依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或有效性)予以采纳作为定案的根据:原告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被告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第三人当庭出示的第*、*、*号证据(或依据)。
方面之二,事实查明。
行政诉讼的案件事实是法庭确认采用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按照逆向审查原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应当首先从行政结果开始,在通常情况下,证据确认环节法庭确认的定案根据可以证明被告于****年*月*日作出****字[200*]***号******书,认定…… ……(行政案件事实),认为…… ……(决定说理),因此根据《******》第**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行为类别)。这些事实是层面上的行政结果,这些层面上的行政结果包含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整体结果,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作出的处理,在整体结果中,作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终端结果,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只是支撑终端结果的辅助性的结果,直接关乎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不是认定的事实,也不是适用的法律,而是作出的处理。
在审查的起始阶段,亮相的层面上的行政整体结果正确与否尚处于待定状态,所反映的是行政争议的导火索。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讲,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终极目的是推翻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终端结果,在诉讼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认定的事实或适用的法律,但这只是釜底抽薪为推翻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服务的。从行政审判的角度考察,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立法本意其实正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终端结果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终端结果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同时,不同程度地会审查到整体结果的其他方面,但一切都是为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终端结果是否合法服务的。基于此,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整体结果亮相的基础上,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即具体行政行为的终端结果应单独出列,法庭通过具体审查将其定性固定下来,然后以此为目标,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终端结果的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实体是否合法和行政程序是否合法逐一进行逆向审查,对此判决书应当重点予以展示。
其一,关于被告行政主体是否合法的展示。被告只有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作出终端行政结果,才能排除超越职权的嫌疑而具有作出终端行政结果的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如何才能有效表述被诉行政主体是否合法的事实与理由呢?我们认为,在此环节,判决书应当首先摆出法庭确认作为定案准绳的行政主体合法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通过具体条款归纳出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然后摆出法庭确认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所证明的被诉行政机关是否符合如上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的事实,终而得出被告是否具有作出终端行政结果的行政主体资格,由此断言被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
其二,关于被告行政实体是否合法的展示。行政实体是否合法的审查主要包括被诉行政行为证据是否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和是否滥用职权等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只有放在一起审查,才能多快好省地得出相应结论。判决书具体表述时应当首先摆出法庭确认作为定案准绳的行政实体合法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通过具体条款归纳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种类与幅度,同时归纳出作出如此种类与幅度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的相对人违法构成要件,然后先后摆出法庭确认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所证明的被诉终端行政结果是否在上述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种类与幅度之内的事实、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被诉终端行政结果是否查实符合如上行政相对人违法构成要件的原告违法的事实,终而断言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和是否滥用职权。
其三,关于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展示。同样道理,看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理想方法是,先摆出有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终端结果的必经程序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从中归纳出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然后对应摆出法庭确认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所证明的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已经程序是否符合如上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的事实,终而得出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由此可见,如同被告行政主体是否合法与行政程序实体是否合法的审查,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必须以法律依据为准绳,以证据事实为根据,舍此不足以有效得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结论,因此在判决书中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予以展示。
三、判决理由表述
在行政审判中,判决的理由其实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其主要内容与原理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同时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维持;只要存在任何一种不合法情形,即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些内容与原理可以作为判决理由在所有的作为类行政诉讼案件中通用,在实际操作中,只要针对所查明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整体合法的事实有选择性地从维持或撤销的角度予以阐述即可。然后,通过叙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上述三大行政行为合法构成要件,断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来至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即可一槌定音作出判决结果,即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作出相应实体处理结论,但考虑到当事人在庭审过后仍会各执己见,如果不依法释疑往往不足以化解其根深蒂固的疑虑,因此在判决说理部分,法庭主动系统立论阐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支持与否后,还应被动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运用审判三段论分析论证,深入浅出地一一回应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逐一论断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是否成立,表明法院支持或采纳与否的态度,给当事人一个明朗的说法。
值得一提的是在回应当事人争议焦点的过程中,要尽量围绕法律规范展开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因此回应当事人时可以有针对性地引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予以分析论证,逐一释疑,这样说理将更有说服力。需要说明的是,在最终判决依据的适用上,应当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二)、(三)、(四)项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不是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看到逆向审查视野下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制作总体遵循着如下三大原则。一是顺向叙述原则,从原告起诉到法院判决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在审前动态部分,基本上是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叙述的。二是逆向审查原则,在审理状况部分,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应法庭逆向审查步骤,首先叙述行政结果,其次叙述法律依据,最后叙述个案事实,从而得出被诉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分别合法与否。三是正反立论原则,在判决理由部分,首先正面立论,主动树立起鲜明的法院对案件如何处理所持的观点和理由体系,随即反面立论,通过步人后尘一一回应当事人的讼争焦点,达到判中释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断言,逆向审查视野下一审行政判决书是一种反映行政诉讼特点、符合行政审判规律、凸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科学行政判决书,无论前路多么坎坷,未来一审行政判决书都必将朝着这一行政判决书的面貌发展。
作者单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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