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研究(八)
观摩“月球大使馆”案庭审看推行“逆向审查”的必要
2006-04-05 19:25: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 频
     3月31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月球大使馆)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强制一案,中国法院网进行了网上直播。去年11月,笔者曾纸上谈兵,模拟该案庭审逆向运作,发表了题为《“月球大使馆”状告北京工商案逆向审查之构想》的论文,因当时立论非建立在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而一直引以为憾,故此对有机会通过网上直播观摩“月球大使馆”案庭审如获至宝,一睹为快。海淀法院这次庭审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合议庭有条不紊控制庭审进程和首都法官高素质驾驭能力使我大开眼界,受益匪浅。同时,作为一位长期关注“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探索者,我将更多的视线聚焦于庭审运作,从而进一步深切地感受到了传统行政审判方式运作的悲哀和“逆向行政审判方式”推行的必要。

    一、“月球大使馆”案庭审述评

    “月球大使馆”案采用流行的传统行政审判方式进行审理,整个庭审主要分为法庭预备、法庭审查和最后陈述等三大阶段,从9点钟预备开庭到11点39分宣布休庭,总共花了2个小时39.07分。其中,法庭预备的宣布法庭纪律、入庭就坐和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等三个环节,花费时间35.20分, 占总时间的22.13%,宣布开庭、宣布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交代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回避等四个环节,花费时间0.57分, 占总时间的0.36%;法庭审查主要包括明确行政行为和诉讼请求、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法庭询问、核心审查等五个环节,花费时间119.21分,占总时间的74.94%;最后陈述花费时间6.31分, 占总时间的3.97%,宣布休庭0.57分, 占总时间的0.36%。

    由上可见,该案庭审浓缩了“法庭预备”环节,突出了“法庭审查”中心,省略了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约定俗成的单独的“法庭辩论”阶段,简化了“最后陈述”步骤,整个庭审无不显示出合议庭深思熟虑、计划周密、主次得当和能动控制、审查全面、注重公正,以及讲究效率的审判特色,其中不乏改革之举。相对于我国行政审判的现状来看,这次庭审应该算是一次较高水平的庭审,在传统行政审判方式根深蒂固的大环境中,合议庭运作庭审有如此突破实属难能可贵。当然,瑜不掩瑕,如果以高标准、严要求、新理念来衡量,其中也显现出了诸如法庭预备占时过长、审查对象模糊不清、审查范围松散支解、审查要件缺乏归纳、举证质辩盲从笼统、确认证据未能即时、评议宣判未能当庭等之类的美中不足。

    “月球大使馆”案庭审过程中美中不足的显现,并非合议庭成员的素质、水平与能力所致,而是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的弊端造成的。事实上,以马民鹏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应该说是一个职业化、精英化、高层次的法官组合,对付这么一件新奇独特、影响广泛,但并不复杂的案件应该不成大的问题。然而,该案经过去年11月14日诉讼启动、12月28日证据交换和本次开庭审理,历时近五个月,竟然不但未能当庭宣判,未能跟踪评议,而且连当庭认证也未能即时,这不能不令人深刻反思。传统行政审判方式讲究冠冕堂皇,陷于无病呻吟,缺乏有的放矢,从而导致审理拖沓、效率低下和公正迟到,这一痼疾顽固不化,自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便一直困绕着我国行政审判,以至于连素有“品牌法院”之称的海淀法院高素质法官团队精心审理“月球大使馆”案也未能幸免,这不能不说是现代行政审判的一大悲哀。

    二、“逆向审查”的对应审查

    如何避免类似悲哀不复重演,如何跳出矫揉造作、隔靴搔痒、无的放矢的传统庭审怪圈,如何构建一套科学的能够对症下药、药到病除的新型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方式,这已经是迫在眉睫、亟待集中火力猛烈攻克的一项重大课题。“月球大使馆”案受理后不久,笔者所写的《“月球大使馆”状告北京工商案逆向审查之构想》一文曾设想过如果运用“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审理,那该案庭审的主要过程将是一种怎样的情形,由于当时掌握案情不多,因此论述未免过于笼统。如今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并通过网上直播公之于世,我们有幸获取了部分庭审“第一手资料”,偿若借此机会再行侧目“逆向行政审判方式”,进一步以其核心的“逆向审查”对应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结果、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依序审查一番,也许能够更为明朗地从中看到些许走出传统行政审判困境的希望之光。

    第一步,审查行政结果。

    首先由原告出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根据。“月球大使馆”案庭审显示,原告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10月18日所作出的扣留(封存)财物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根据是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被告质证表明属实。如果此时由被告宣读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含所附《财物清单》),然后再由原告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结果随即便大白于法庭。据上,法庭可当庭果断认定: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属实,被诉行政结果是扣留(封存)原告所有的******等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规定》,本行政诉讼案应定性为“工商行政强制”,2005年10月**日朝阳工商局已将该行政强制措施予以解除(注1),扣留的财物除一部分留作证据材料外,其余已即时返还原告(注2)。

    第二步,审查法律依据。

    1、法庭指示被告出示本局具有作出被诉扣留(封存)财物行政结果的主体资格(即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项目。庭审显示,被告出示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原告认为该行政法规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经查,该条例尚未废止,其中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二)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三)……;(四)查阅、 复制、 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可见,《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扣留(封存)财物行政结果的主体资格的准绳,被诉扣留(封存)财物行政主体合法构成要件有二: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是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

    2、法庭指示被告出示作出被诉扣留(封存)财物行政结果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项目。庭审显示,被告出示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外空条约》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合同法》第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原告逐一质辩表示,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审核可见,被告出示的上述规范性依据条文应该均非直接引用作出扣留(封存)原告财物的行政结果的条文,这些条文主要是被告用于认定原告行为的性质的。本步骤所应审核的是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直接引用作出扣留(封存)财物行政结果的具体条款项目,应要求被告当庭对应出示由法庭审核。通知书中如果没有引用规范性条文,则即使客观存在有关相应条文,也应视为作出的行政结果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引用了规范性条文,则法庭应认定可否采用作为扣留(封存)原告财物行政实体合法的准绳,并从认定采用的依据条文中归纳出扣留(封存)原告财物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注3)。    

    3、法庭指示被告出示作出被诉扣留(封存)财物行政结果所依据的行政程序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项目。庭审显示,被告出示了《 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原告质辩认同被告扣留原告财物系证据保全之说,并认为被告未在法定的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严重违反了办案的法律程序;被告反驳认为所采取的行政措施是扣留财物,不是先行登记保存,《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包含了扣留、封存,不只是先行登记保存。经审核,应予认定《 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被告作出被诉扣留(封存)财物行政结果的行政法定程序的准绳,被诉扣留(封存)财物行政程序合法构成要件如下:1、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3、经局长批准,4、当场清点,5、开具清单,6、由当事人或办案人员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7、交当事人一份清单,8、送达扣留(封存)财物的通知书。

    第三步,审查事实证据。

    法律依据的审查为控制被告在合法性审查的轨道内举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法庭即时准确地排除与被诉扣留(封存)财物行政行为无关的证据提供了明确具体的准绳。“月球大使馆”案庭审显示,被告集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虽然也象征性地陈述了证明对象及目的,但由于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的局限,在进入事实审之前,法庭没能树起明确具体的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的可供对应的合法要件的标杆,因此被告举证基本上处于松散随意,无的放矢,甚至出于“油多不坏菜”的考虑而不惜游离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范围之外的状态,从而出现了客观上模糊了视听、转移了视线、偏离了方向的现象;法庭无条件被动地收了一箩筐的证据,但对这些证据与被诉扣留(封存)财物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关联多大、与哪个方面具有关联性等等却一时茫然,难以定夺。其实,在审查事实证据的过程中,只要将被告举证控制在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的合法要件的轨道内,让被告瞄准合法要件有的放矢地一一对应举证,那么,不但法庭可以十拿九稳轻易地当庭排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而且被告也会不得不主动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排除在自己欲举证据的范围之外。更有甚者,被诉扣留(封存)财物行政行为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势必一目了然,被诉扣留(封存)财物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势必水落石出,被诉扣留(封存)财物行政行为是否应予以支持随即也就势可一槌定音。

    三、审判方式的希望所在

    由于网上直播“月球大使馆”案的事实审和法律审仅仅展示了证据(或依据)的序号、名称或其证明对象和范围,所获取的庭审“第一手材料”不够齐全、内容不够具体,因此上述审查未能得出精确的或直接的最后结论,但这并不否认“逆向审查”的巨大价值和强大威力。实践证明,“逆向行政审判方式”是一种环环相扣、有的放矢、一针见血的科学审判方式,如果运用这一审判方式直接审判“月球大使馆”案,则与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的审判相比,其效率、质量和效果决然天壤有别。可以肯定地说,相对于海淀式有关该案的审判现状,通过有效运作“逆向行政审判方式”,任何一个训练有素的合议庭都至少可以缩短五分之四的办案周期,减少一半的庭审时间,而且通常还能够当庭即时确认绝大部分的证据效力,休庭后也足以从从容容地提纲挈领、抓住要害、由点及面短时间内评议完毕,随即并可当庭稳、准、快地宣告判决。之所以如此断言,是因为这一审判方式独辟蹊径真正找准了公正高效完成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任务的突破口,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简洁、明快、响亮,每一步都不显得多余,堪称专为行政审判量身定做。

    (一)审前准备同步化。从案件受理到宣布开庭,这一阶段属于审前准备阶段,审前准备阶段的准备工作做得全面、具体、到位和及时是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的前提和基础。这期间,“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主要操作规程是:法院在立案之日和发送诉状副本之日,同时将配套的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含书记员)告知书和证据交换通知书、办案阶段时限表、开庭传票,以及法庭逆向审查规则、应交代的相关法律及常规性事项等程序化规定一次性全部送达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提前熟知,并同步充分做好开庭前准备。其中,证据交换和原告签收答辩状日期固定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后的第十一日,开庭日期则定于证据交换之日后的第三日;在当事人分头做好开庭前准备的同时,合议庭成员酌情同步跟踪阅看案卷、查找有关法律、拟写审查提纲、组织证据交换、召开庭前会议、完成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如此运作,除个别特殊情况外,通常可以保证立案后十五内开庭结案,即使预留中途办理其他案件和事项所需占用的时间而再抛一半,至少也可以在一个月内结案。

    (二)逆向审查三段论。 法律逻辑中有一种审判三段论,其大前提必为全称,小前提必为肯定(当大前提的主、谓项的外延周延一致时,小前提也可以为否定),只要前提真实和逻辑形式正确,就必然能推出可靠的结论。“逆向行政审判方式”中的“逆向审查”正是在业经审查确定的客观存在的行政结果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借助这一审判三段论的逻辑支撑,步步为营,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已审查确定的法律依据作为大前提,事实证据作为小前提,通过主体审、实体审和程序审,斩钉截铁演绎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结论,从而得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支持与否的裁判结果。这一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路线依序为行政结果审查、法律依据审查、事实证据审查,刚好与“调查取证、适用法律、作出结果”的行政执法程序和“事实审、法律审、结果审”的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的合法性审查步骤逆向而行,虽然表面看来只是审查先后顺序的形式性调整,但却是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性转变。它高屋建瓴,主动将当事人的诉辩,尤其是被告的举证和质证规范在合法性审查的轨道内,有条不紊、有的放矢、如丝如扣地进行全面审查,具有X光透视般的神奇效果,只要如此这般逆向透视一番,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有无“病灶”、“病灶”状况和根源何在便立刻暴露无遗,从而使裁判变得如演算“1+1=2”那么简单、那么准确、那么迅速。

    (三)评议裁判方程式。由于行政主体、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合法与否均已在审理阶段得以查清,因此合议庭评议和当庭裁判便卸下了繁重的对合法性法律准绳和事实根据的评议与裁断的传统包袱,只要稍加套用“3+X=Y”评议裁判方程式,其结论即可浮出水面。众所周知,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行政主体合法(即没有超越职权)、行政实体合法(其中包括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与符合执法目的即没有滥用职权)和行政程序合法(即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只要具备了这三大行政合法构成要件,即应依法裁判予以支持;只要不符合三大行政合法构成要件的任何一种情形,都应裁判不予支持。“3+X=Y”评议裁判方程式对应于上述立法本意,其中“3”代表“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实体合法、行政程序合法”等三大行政合法构成要件,“X”代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三大行政合法构成要件与否的情形,“Y”表示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支持与否的裁判结果。通过运用如上逆向审查三段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法律关系早已明确,事实证据早已查清,是非责任早已划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X”是否与“3”一一吻合早已定论,因此无论是合议庭评议的“Y”,还是法庭最终裁判的“Y”,都足以即时轻轻松松地一槌定音,从从容容地当庭宣告。

    “月球大使馆”案尚未尘埃落定,最终如何裁判仍然是未解之谜。尽管“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具有立竿见影的神奇裁判功能,但由于所获取的“第一手资料”均来自网上直播,不但展示不全内容不详不足为凭,而且并非法庭笔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何况只有法庭才有资格作出最后判决,因此本文不宜枉加评断,随意演绎裁判结果。不过,虽然谜底未解有些遗憾,但从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痼疾的暴露到新型“逆向行政审判方式”品牌的展示,已经足以使人强烈地感受到改革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的急迫和推行“逆向行政审判方式”的必要。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本文冒昧对“月球大使馆”案的庭审评头论足,并非贬低海淀法院的司法水平和海淀法官的审判能力,事实上,无论是海淀法院的司法水平,还是海淀法官的审判能力,在我们的心目中一直都是领先的、高超的、一流的。我们内心深处真正所要表达的主要归结为这么一层意思:“月球大使馆”案庭审中暴露出的一些老生常谈的通病,与海淀法院的司法水平和海淀法官的审判能力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究其根源,一切的一切都是传统行政审判方式的弊端惹的祸,因此,打碎行政审判方式的传统枷锁,推行行政审判方式的逆向革命势在必行。

 

注1:网上直播显示的解除时间为“2005年10月26日”可能是笔误,因为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含所附《财物清单》是10月28日作出、送达、收到的,强制措施解除不可能在此之前。

注2:扣留的财物哪些已经返还,哪些作为证据材料留用未予返还应当庭具体查明,否则,案件事实未予查清,将会影响案件最后裁判。

注3:因网上直播未显示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的具体内容,无从知道该通知书直接引用了哪些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作出扣留(封存)财物行政结果,故本文无法归纳扣留(封存)原告财物的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行政实体合法构成要件的当庭归纳恰恰是控制有关行政实体证据对应举证质证的关键。

 (作者单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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