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注意义务致当事人骨折 重庆警察赔偿1.5万
2005-11-12 11:31:08 | 来源:中新网 | 作者:易守华
  据重庆晚报报道,警察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当事人手指骨折,花去4万余元医药费。11月9日,重庆铜梁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县公安局赔偿医药费1.5万余元。

  据该法院审理查明,去年8月4日,铜梁县旧县广播站报警称,有人在广播站吵闹不休。旧县派出所的两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看到当地居民张某和女婿与广播站的祝某正抓成一团。纠纷是因安装闭路电视线引发的。

  当时,张某双手紧紧抓住祝的衣服,不让其离开,并大声叫骂。两民警见状,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叫张某放手。同时,民警口头传唤张某到派出所调查解决,被张某拒绝。期间,一民警抓住张的左手,责令他放手。随后两民警离开现场。

  后来,张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下午,张某说他的左手痛得厉害,民警把他带到旧县镇医院检查,诊断表明无骨折特征。当年8月23日,张某到铜梁县中医院作X光片检查诊断,其左手第2、4指末节基底部骨折。在医院治疗11天后,再次诊断为陈旧性骨折,伸肌腱止点陈旧性断裂。

  事后,张某找派出所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3月,他向铜梁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该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重庆市铜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张某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在纠纷中也有不理智行为,亦不积极配合民警执行职务,经劝解仍有不理智行为,应对自身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铜梁县公安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049.2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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