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碚区试行国家赔偿追偿办法
2005-11-07 19:28:2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李永文
  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赔偿,相关责任人或组织要为其过错或重大过失“埋单”。从11月开始,重庆北碚区在全市率先试行《国家赔偿法》追偿办法,将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落到实处。

  《国家赔偿法》和重庆市相关实施办法,对国家赔偿的追偿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一些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对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织难以及时进行追偿,造成了国家的损失。

  为规范追偿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素质,今年6月,北碚区人大常委会开始进行追偿办法调研、起草工作。11月1日,《重庆市北碚区实施〈国家赔偿法〉追偿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今后,在北碚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在支付国家赔偿金后,将对违法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调查,根据其责任过错,确定追偿金额、方式、期限等,作出书面决定并于3日内送达违法个人或组织。

  办法规定,追偿金额以赔偿义务机关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不包括处理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办案经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赔偿的标准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因故意违法导致国家行政赔偿的,应承担赔偿总额的50%到100%;因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行政赔偿的,应承担赔偿总额的20%到80%。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法定情形引起国家刑事赔偿的,应承担赔偿总额的50%到100%。但是,对个人的追偿总额,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24倍。追偿所得赔偿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有关机关还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或组织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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