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定金得产权典当获利 3骗子获刑
2005-11-04 09:50:12
中国法院网讯 (梁宗) 周李辉、张永杰和贺国强3人以购房的名义,在支付了定金后骗得房屋产权证,再将房屋进行典当,从中获利280余万元。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李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张永杰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贺国强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万元。
2004年7月间,周李辉、张永杰为归还各自的债务,合谋想出了向他人谎称购房,先支付小额定金,随后设法骗取他人的房产证,再进行典当获取钱款的办法。他们将此计告诉了贺国强,并委托其寻找市场上欲出售但并无抵押登记的房产。
经贺国强和上海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黄某介绍后,周指使张永杰以张的名义购买熊先生位于上海市虹梅路某处的住宅,双方以436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周、张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熊先生,其余房款约定在2004年8月6日前付清。同年7月19日,周李辉从黄某处骗得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但并未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而是在当日向上海恒隆典当行以99万元的低价办理了房产抵押。嗣后,周李辉将其中的25万元给张永杰用于还债,15万元由以中介费的名义支付给贺国强、黄诚,其余款项被周李辉用于个人还债。
2004年8月13日,周李辉以191万元的价格从机电公司购得位于本市延安西路的两套房产。机电公司在周李辉仅支付了25万元购房款的情况下,便将上述两套房产转到了周李辉的名下。其间,周李辉又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需要为由,从机电公司骗得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据,并凭此收据在该中心办理了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证,并于同年8月18日以伪造购房发票的方法,将两套房产典当给了上海市华联典当行,从中得款184万元。
张永杰、贺国强分别于同年8月25日、9月7日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市二中院认为,周李辉、张永杰、贺国强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其中周李辉诈骗财物价值592万元,张永杰、贺国强参与诈骗财物价值426万元,贺国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永杰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贺国强虽主动投案,但在庭审中否认犯罪,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4年7月间,周李辉、张永杰为归还各自的债务,合谋想出了向他人谎称购房,先支付小额定金,随后设法骗取他人的房产证,再进行典当获取钱款的办法。他们将此计告诉了贺国强,并委托其寻找市场上欲出售但并无抵押登记的房产。
经贺国强和上海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黄某介绍后,周指使张永杰以张的名义购买熊先生位于上海市虹梅路某处的住宅,双方以436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周、张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熊先生,其余房款约定在2004年8月6日前付清。同年7月19日,周李辉从黄某处骗得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但并未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而是在当日向上海恒隆典当行以99万元的低价办理了房产抵押。嗣后,周李辉将其中的25万元给张永杰用于还债,15万元由以中介费的名义支付给贺国强、黄诚,其余款项被周李辉用于个人还债。
2004年8月13日,周李辉以191万元的价格从机电公司购得位于本市延安西路的两套房产。机电公司在周李辉仅支付了25万元购房款的情况下,便将上述两套房产转到了周李辉的名下。其间,周李辉又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需要为由,从机电公司骗得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据,并凭此收据在该中心办理了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证,并于同年8月18日以伪造购房发票的方法,将两套房产典当给了上海市华联典当行,从中得款184万元。
张永杰、贺国强分别于同年8月25日、9月7日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市二中院认为,周李辉、张永杰、贺国强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其中周李辉诈骗财物价值592万元,张永杰、贺国强参与诈骗财物价值426万元,贺国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永杰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贺国强虽主动投案,但在庭审中否认犯罪,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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