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被撞伤 司机来赔偿
2005-10-24 14:16:59
中国法院网讯(李娟 惠丰华)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客运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出租车司机李某被判赔偿原告乘客肖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422元。
2004年10月1日,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使出租车上的乘客肖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肖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方面各项损失共计5422元。为讨要损失,肖某以出租车司机李某未尽安全运送义务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诉讼中,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肖某未付车费,合同未成立;即使赔偿,也应由货车司机宋某和自己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出租车的交易习惯,客票的交付时间一般在运输行为完成后,而运输合同在乘客登上出租车时即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李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被告辩称货车司机宋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是以客运合同起诉,被告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被告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另行起诉宋某。据此,法院当庭作出如上判决。
2004年10月1日,李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使出租车上的乘客肖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肖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方面各项损失共计5422元。为讨要损失,肖某以出租车司机李某未尽安全运送义务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诉讼中,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肖某未付车费,合同未成立;即使赔偿,也应由货车司机宋某和自己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出租车的交易习惯,客票的交付时间一般在运输行为完成后,而运输合同在乘客登上出租车时即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李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被告辩称货车司机宋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原告是以客运合同起诉,被告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被告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另行起诉宋某。据此,法院当庭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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