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记载不统一 档案资料作标准
福建松溪宣判一退休纠纷案
2005-09-15 09:00: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维龙 毛方利
9月14日,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光国要求被告松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刘光国原籍福州,1972年2月到松溪县渭田镇巨口村插队,1979年8月被招收为集体性质职工,到松溪县印刷厂上班。招工填表时,刘光国将出生时间填为1948年12月18日。1998年,松溪县印刷厂解体,解体前按规定为刘光国缴纳了养老统筹,企业解体后由刘光国自己到社保部门续缴退休年龄期满前的部分养老统筹金。从1998年11月开始到2000年10月止,刘光国享受了劳动部门发给的每月161.10元的失业救济金。松溪县印刷厂的职工档案放在松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管,松溪县印刷厂解体后,企业职工档案转到松溪县劳动就业中心保管。松溪县劳动就业中心在保管刘光国档案期间,又根据刘光国的要求,将档案中刘光国出生时间更改为身份证中的出生时间——1944年12月18日。去年12月中旬,刘光国向松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之后,松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了原告档案,以刘光国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有改动,认定刘光国的出生时间为1948年12月,尚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二)中“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刘光国尚未达到办理退休的年龄。
法院审理查明,刘光国原籍福州,1972年2月到松溪县渭田镇巨口村插队,1979年8月被招收为集体性质职工,到松溪县印刷厂上班。招工填表时,刘光国将出生时间填为1948年12月18日。1998年,松溪县印刷厂解体,解体前按规定为刘光国缴纳了养老统筹,企业解体后由刘光国自己到社保部门续缴退休年龄期满前的部分养老统筹金。从1998年11月开始到2000年10月止,刘光国享受了劳动部门发给的每月161.10元的失业救济金。松溪县印刷厂的职工档案放在松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管,松溪县印刷厂解体后,企业职工档案转到松溪县劳动就业中心保管。松溪县劳动就业中心在保管刘光国档案期间,又根据刘光国的要求,将档案中刘光国出生时间更改为身份证中的出生时间——1944年12月18日。去年12月中旬,刘光国向松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办理职工退休手续。之后,松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了原告档案,以刘光国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有改动,认定刘光国的出生时间为1948年12月,尚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二)中“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刘光国尚未达到办理退休的年龄。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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