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妇强占1亩耕地拒绝返还获刑1年
2005-09-02 16:39:28
中国法院网讯 (扶风 邢婷) 今年已经50岁的赵开霞因侵占已被别人承包经营的1亩堤地被推上被告席,法院判决后,虽经执行局多次执行仍拒不退出其占有的土地。2005年8月9日,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提起公诉。2005年8月31日,灌云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赵开霞有期徒刑1年。
2003年4月12日,灌云县板浦镇石河村村民王宽军因一块1.12亩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与同村村民王同标(赵开霞丈夫)发生冲突,王宽军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王同标停止对其承包土地的侵占,并恢复原状。2003年9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连民一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宽军在承包合同确定的四至范围内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王同标不得侵害。
2003年11月4日王宽军向灌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18日,法院发出执行令,并传唤王同标到庭谈话,王同标未到庭。11月24日,赵开霞带领同村十余人到法院无理取闹,扬言坚决不退出被其占有的土地。2004年1月7日,赵开霞又主动代表其丈夫王同标来到执行局,明确表态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表明占有土地已经被其种上了麦子。
同年1月17日,法院发出执行公告,责令王同标在1月30日前退出土地,王同标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会同当地政府、村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多次前往执行该案,赵开霞及其丈夫王同标均明确表态不执行生效判决,致执行工作严重受阻。2月19日,王同标被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执行人员教育动员王同标、赵开霞履行义务仍遭拒绝。
6月3日,法院再次会同派出所、镇政府对双方争议土地测量分界,但王同标、赵开霞仍拒不退出被其占有的土地。在申请执行期间,王宽军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12月6日,灌云县法院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赵开霞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5年5月10日,赵开霞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8日被执行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开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其在案件审理期间能自愿认罪,并同意将其非法占有的土地退还给王宽军,也交纳了诉讼费、执行费,酌情从轻处罚。
2003年4月12日,灌云县板浦镇石河村村民王宽军因一块1.12亩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与同村村民王同标(赵开霞丈夫)发生冲突,王宽军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王同标停止对其承包土地的侵占,并恢复原状。2003年9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连民一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宽军在承包合同确定的四至范围内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王同标不得侵害。
2003年11月4日王宽军向灌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18日,法院发出执行令,并传唤王同标到庭谈话,王同标未到庭。11月24日,赵开霞带领同村十余人到法院无理取闹,扬言坚决不退出被其占有的土地。2004年1月7日,赵开霞又主动代表其丈夫王同标来到执行局,明确表态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表明占有土地已经被其种上了麦子。
同年1月17日,法院发出执行公告,责令王同标在1月30日前退出土地,王同标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会同当地政府、村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多次前往执行该案,赵开霞及其丈夫王同标均明确表态不执行生效判决,致执行工作严重受阻。2月19日,王同标被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执行人员教育动员王同标、赵开霞履行义务仍遭拒绝。
6月3日,法院再次会同派出所、镇政府对双方争议土地测量分界,但王同标、赵开霞仍拒不退出被其占有的土地。在申请执行期间,王宽军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12月6日,灌云县法院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赵开霞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5年5月10日,赵开霞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8日被执行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开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其在案件审理期间能自愿认罪,并同意将其非法占有的土地退还给王宽军,也交纳了诉讼费、执行费,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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