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细化措施快速处理涉农案
2005-09-02 15:48:47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高度重视对该《意见》的贯彻落实。在立即组织审判人员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的同时,结合该院审判实践开展调研,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阶段,对该院受理、执行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动合同等进行认真分析,区分情况,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实施细则》共十九条,于9月1日起试行。

  该《实施细则》是在市高级法院《意见》精神的指导下,进一步分解了相关规定,细化了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操作。

  该《实施细则》贯彻了快速处理的原则。《实施细则》中规定,一旦发现相关案件,即可进入快速处理程序,做到快立、快审、快执,提高处理此类案件的效率;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此类案件,应做到当日立案,当日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庭;一般情况下在举证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法院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审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判;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一般应在45日内审结;为确保一审法院及时执行,在宣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卷工作。同时还规定,在判决、调解生效后,有执行条件的案件,承办法官可代为执行;调解结案的,一般做到即时履行。

  该《实施细则》它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充分保护。由于实践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仅仅从起诉的案由难于甄别是否属于该类案件的性质。因此,《实施细则》中规定,在诉讼中,农民工反映工资权益等相关问题时,承办法官应当认真听取意见,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安排农民工、工程承包人及发包人进行谈话,对农民工的身份、农民工与施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拖欠工资的实施进行核实。为此,还规定应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处理此类案件;对缺乏诉讼知识的农民工一方当事人,在各诉讼环节及时进行诉讼权利、诉讼风险、执行权利、执行风险的告知工作,在审理中进行必要的举证指导、法理释明;对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的,以及经审理能够确认拖欠数额的、能够认定双方结算协议有效的、虽结算存在争议但拖欠工资事实清楚无争议等几种情况,分别可就案件中涉及农民工工资部分先行判决或裁定先予执行;针对农民工一方申请财产保全但不能提供担保的,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对此类相关案件优先执行,到位案款迅速发还。

  该《实施细则》 注重依法和规范。涉农民工工资权益类案件,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有些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处理相关类案件,更应严格依法和规范,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施细则》中,对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农民工一方当事人,该院除依法保护困难群体的权益外,还规定要依照最高法院及该院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准许或部分准许的决定;同时要求农民工一般应提交书面申请,口头申请亦准予,但应记录在案;还应提交身份确认证明材料,必要时由法院调查核实;不预收农民工一方当事人任何执行费用,该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对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执行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决定。上述规定,目的是保证农民工能够通过诉讼,确实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同时规定,从立案到执行的各环节,要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衔接,凡此类案件都要填写该院统一印制的《涉农民工工资权益类案件信息表》,且该信息表应归入卷宗。该院还要求承办法官,对个别情绪激动、有不稳定倾向的农民工,要做好相关稳定及疏导工作,既依法办案,又要注重审判的社会效果。

  北京二中院历来高度重视对涉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审理,自中央提出保护农民工利益的指示精神后,该院即开辟了相关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迅速地审理、执行了一批涉农民工权益的案件。今年7月23日,该院还举行了以“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社会公众开放日,120名在京务工的农民到该院参观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该院《实施细则》十九条的出台,有利于充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进一步提高该院对此类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也是该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具体举措之一。
责任编辑:唐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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