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内运输毒品3898克 为嫖资纠纷施毒手
2死缓恶徒打伤狱友被执行死刑
2005-08-15 15:08:30
     中国法院网讯 (区鸿雁)  8月12日,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云南省曲靖中级人民法院对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王维亮、和国达二人进行公开宣判并送达裁定。

  2002年3月20日,贵州省印江县农民王维亮,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海洛因389克,乘坐瑞丽开往昆明的长途客车,途经木康公安检查站时被抓获。同年7月29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王维亮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高院裁定核准,其死缓执行的期限从2002年9月2日至去年9月1日,随后王维亮在中安监狱接受改造。

  2004年8月14日,王维亮在学习期间违反纪律,被担任监区值星员的服刑人员赵某制止,趁赵某吃饭之机,王维亮持事先准备的一块扁铁朝赵的背部、右胸部、头部连刺3下,后被在场的其他服刑人员制服。经法医鉴定,赵某之伤属轻微伤。

  2001年12月21日23时许,牟定县农民和国达,在县城转悠时搭识赵某,随后到赵某租住的房间嫖宿。事后,双方为嫖资发生争执中,和国达手卡住赵某的脖子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赵某脸部、腹部、胸部乱刺。经法医鉴定,赵某因肝、胃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02年8月6日,楚雄州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以具有自首情节上诉。同年11月7日,省高院终审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随后和国达在中安监狱接受改造。

  2002年12月13日,在中安监狱接受改造的和国达因与人争吵及自伤,被监区值星员贾某制止,和国达不满,伺机报复。2004年8月19日17时30分,和国达趁贾某一人在背诵《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持铁撮箕猛击贾某的头部、腿部,后被在场的其他服刑人员制服。经法医鉴定,贾某右腿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伤属轻伤。

  曲靖中院对上述两案进行审理后,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维亮、和国达有期徒刑3年、4年,同时认定2人系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决定依法执行死刑。宣判后,2人均未提出上诉。曲靖中院一审判决生效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依法对上述案件复核后认为,二被告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出于报复动机,致被害人轻微伤、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且属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依法应当执行死刑。曲靖中院一审和云南省高院复核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前述核准执行死刑的裁定。

  8月14日中午14时,王维亮、和国达两罪犯在最高法院核准裁定宣布送达后,被押赴刑场,注射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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