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法官向行政机关领导调取证据遭拒绝
经法院宣传教育认识到错误
2005-07-26 13:44:14
中国法院网讯 (单文) 7月25日,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前往某行政机关调取有关证据时遭到拒绝,经向该行政机关主管局长宣传法律相关规定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该局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法,积极配合法院调取证据。
原告刘某认为某房屋登记机关错误地将自己购买的房屋登记给第三人李某、徐某,向凤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知道第三人的身份情况,又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到某局调取第三人身份情况的证据。凤城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原告调取证据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准许,即派员前往某局调取证据。当法官出示相关手续并说明来意后,该局主管局长认为,原告已将本局告上法庭,原告和本局均应各自承担举证义务,原告不能将自己举证不能的责任转嫁给被告,由被告代为履行举证义务,拒绝向法院提供第三人身份情况的证据。
法官当即向该局长讲明,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时,不论是任何行政机关还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均有义务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对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拒绝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该主管局长知道拒不协助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会有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后,承认自己不懂法并要改正,积极协助法院调取证据。
原告刘某认为某房屋登记机关错误地将自己购买的房屋登记给第三人李某、徐某,向凤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知道第三人的身份情况,又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到某局调取第三人身份情况的证据。凤城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原告调取证据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准许,即派员前往某局调取证据。当法官出示相关手续并说明来意后,该局主管局长认为,原告已将本局告上法庭,原告和本局均应各自承担举证义务,原告不能将自己举证不能的责任转嫁给被告,由被告代为履行举证义务,拒绝向法院提供第三人身份情况的证据。
法官当即向该局长讲明,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时,不论是任何行政机关还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均有义务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对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拒绝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该主管局长知道拒不协助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会有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后,承认自己不懂法并要改正,积极协助法院调取证据。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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