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员检查工作受贿12万被判8年
2005-06-25 10:25:29
中国法院网讯 (欧阳九林) 税务人员冯锡光受单位指派到某单位检查增值税纳税情况时,收受该单位12万元,使该单位偷税149多万元免受处罚。6月24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冯锡光有期徒刑八年。
现年34岁的冯锡光,原系柳州市国税局高新征收分局发票所副所长。冯锡光在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二分局(后改为国税鱼峰稽查分局)任检查员期间,于2002年6月受单位指派,在对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收受该公司送的人民币12万元,使公司在偷税149.84万余元的情况下,在2004年柳州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纳税情况检查时免受处罚。2004年7月30日,被告人冯锡光主动到柳州市国税局纪检部门退出收受的全部款项。
法庭上,被告人冯锡光辩称其收受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给的12万元人民币是事实,但是自己没有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锡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2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冯锡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已退出其所得的全部赃款,法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现年34岁的冯锡光,原系柳州市国税局高新征收分局发票所副所长。冯锡光在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二分局(后改为国税鱼峰稽查分局)任检查员期间,于2002年6月受单位指派,在对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收受该公司送的人民币12万元,使公司在偷税149.84万余元的情况下,在2004年柳州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纳税情况检查时免受处罚。2004年7月30日,被告人冯锡光主动到柳州市国税局纪检部门退出收受的全部款项。
法庭上,被告人冯锡光辩称其收受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给的12万元人民币是事实,但是自己没有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锡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2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冯锡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已退出其所得的全部赃款,法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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