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2·26"特大拐卖儿童案又宣判两宗
2005-03-25 15:28:28
     中国法院网讯 (兰文)  3月24日下午,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对 “2.26”跨省特大拐卖儿童系列案的第十、十一宗进行了宣判,判处第十宗被告人戴作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第十一宗被告人罗泉兰妹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03年农历2月间,云南省盐津县的胡德翠(另案处理)雇用胡宗彩、安启芬(均另案处理)各抱送一名男婴到长汀县联系被告人戴作烟贩卖。戴作烟按胡德翠要求到长汀西汽车站接应后,将胡宗彩、安启芬及其所抱男婴安排在自己家食宿。随后戴作烟联系对坊村竹圆头的王二娣,王二娣介绍其女婿丘五哥以人民币1.3万余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名男婴买走。被告人戴作烟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对另一名男婴,戴作烟要求付振其帮助寻找买主,付振其联系吴生锈,吴生锈介绍买主伊启安,伊启安以人民币1.4万余元的价格将该男婴买走。戴作烟得赃款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拐卖的2名男婴已被解救。此外,戴作烟还参与拐卖二起三名儿童。

  2003年农历12月间,云南省盐津县的胡德海(另案处理)在当地收买一名男婴并雇请云南妇女艾舒俊(另案处理)转送到长汀县交由林玉娣(另案处理)负责出卖。林玉娣接收后,把艾舒俊和男婴安排在汀州镇的东顺旅社食宿。随后,林玉娣通过曾二金(另案处理)、和罗泉兰妹以及曹二财妹(另案处理)的连续介绍,将艾舒俊转送到长汀的男婴以人民币约1.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罗泉兰妹从中获得介绍费人民币200元。此后,被告人罗泉兰妹还参与拐卖二起二名儿童。案发后,罗泉兰妹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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