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特大拐卖儿童系列案第七宗宣判
2005-01-31 11:19:08
中国法院网讯 (兰文)
1月31日上午,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对“2.26”跨省特大拐卖儿童系列案的第七宗,进行了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范绍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被告人范绍波所退赃款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范绍波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0元。
长汀县农民范绍波原本做贩牛生意,家庭生活过得殷实,一次偶然机会,他认识了云南省盐津县的人贩子,以致把自已送进了牢房。2003年农历9月间,云南省盐津县的胡德翠(另案处理)雇请尹帮武、张占翠、张占俊(均另案处理)到长汀县联系林玉娣(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范绍波贩卖两名男婴。被告人范绍波到长汀汽车站接到尹帮武等三人及两名男婴后,便将尹帮武、张占翠及一名男婴安排在长汀三中附近的旅社住下,然后联系俞八哩,由俞八哩联系买主游广哩,再由俞八哩带买主游广哩等人到坝园路76号叫金秀的家看男婴,最后以人民币1.29万元将该男婴卖给游广哩。被告人范绍波得赃款人民560元(其中买主送给被告人范绍波红包一个人民币60元)。案发后,该男婴已被解救,被告人范绍波退出所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长汀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绍波以出卖为目的,参与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范绍波在该起拐卖儿童共同犯罪中,系直接与云南盐津县的贩卖儿童同案人胡德翠联系,作为在长汀出卖儿童的联系人,在共同犯罪中不是处于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范绍波归案后,退出了大部份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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