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特大拐卖儿童系列案第五宗宣判
2005-01-12 11:34:06
中国法院网讯 (兰文)
福建长汀县接应云南方的“二手”人物刘三秀,在2003年3月至2004年6月间参与中转、贩卖儿童7起8人。2005年1月12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对“2·26”跨省特大拐卖儿童系列案第五宗进行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刘三秀有期徒刑11年,罚金6000元。
2003年3月间,云南省大关县的张大妹雇佣刘言会到长汀县联系林石榴,贩卖一名约2个月大的男婴,林石榴将刘言会及其抱送的男婴安排在被告人刘三秀家食宿。之后,刘三秀要赖五秀帮助寻找买主,赖五秀联系邱明生,邱明生介绍买主邱俊凤,并由赖五秀、邱明生带买主邱俊凤到刘三秀家购买男婴,最后,以人民币1.49万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邱俊凤,刘三秀得赃款300元。同年8、9月间,刘三秀又将张大妹雇佣刘言会贩卖的男婴安排在刘烧火家食宿,后由丘寿文联系买主将该男婴卖出,刘三秀得奶粉款10元。至2004年6月,刘三秀共接应、中转、贩卖儿童8人。案发后,刘三秀退出所得赃款人民币950元。
长汀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三秀以出卖为目的,参与中转、贩卖儿童7起8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退出大部份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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