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过量死亡 劝酒者被判赔2.2万元
2004-12-17 10:55:32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黄义涛 肖文峰
喝酒时劝酒成了民间久盛不衰的“惯例”,然而喝酒过量必然乐极生悲。日前,广东大埔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酒吧因喝酒过量造成当事人死亡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几个劝酒人共赔偿给死者家属人民币2.2万元。
今年1月29日晚,在广东梅州市大埔县城的某酒吧内,一伙年轻人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新年。当晚深夜时分,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酒吧老板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第二天上午,刘某想叫醒赖某,但赖某始终没有应答。刘某急忙拨打“120”叫来了救护车。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大埔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酒吧老板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人民币13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定,赖某明知喝多了酒会造成呕吐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还是不停地喝酒,应负主要责任;刘某是酒吧经营者,不但没有劝阻赖某反而和赖某对饮,对死者赖某喝多酒后不送医院救治,亦不通知家属,且酒吧不属旅店还让赖某留宿,应负一定责任;郑某旋、张某在饮酒过程中,与死者赖某相互敬酒,造成赖某因喝酒致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大埔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张某、郑某旋分别赔偿1.1万元、6600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办案法官特别提醒群众,在社交场合中对长辈、宾客劝酒或敬酒本身并没有什么危害,适度地劝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与他人挑起的赌酒、斗酒、劝酒等特殊情况下,除了饮酒人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劝酒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向其劝酒,任其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官还特别指出,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今年1月29日晚,在广东梅州市大埔县城的某酒吧内,一伙年轻人兴高采烈地举杯庆祝新年。当晚深夜时分,赖某因饮酒过量无法走动,被酒吧老板刘某搀扶到店内的沙发上睡着了。第二天上午,刘某想叫醒赖某,但赖某始终没有应答。刘某急忙拨打“120”叫来了救护车。赖某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已经死亡。大埔县公安局的尸检报告认定:“死者赖某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支气管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排除外加暴力致死。”赖某的家属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几个劝酒者与酒吧老板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人民币13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定,赖某明知喝多了酒会造成呕吐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还是不停地喝酒,应负主要责任;刘某是酒吧经营者,不但没有劝阻赖某反而和赖某对饮,对死者赖某喝多酒后不送医院救治,亦不通知家属,且酒吧不属旅店还让赖某留宿,应负一定责任;郑某旋、张某在饮酒过程中,与死者赖某相互敬酒,造成赖某因喝酒致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大埔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张某、郑某旋分别赔偿1.1万元、6600元和4400元给死者家属。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办案法官特别提醒群众,在社交场合中对长辈、宾客劝酒或敬酒本身并没有什么危害,适度地劝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与他人挑起的赌酒、斗酒、劝酒等特殊情况下,除了饮酒人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劝酒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向其劝酒,任其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官还特别指出,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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