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机场建设费官司 消费者一审败诉
2004-12-07 11:37:00 | 来源:中新网 | 作者:王雄 杨建 郭宏鹏
  据法制日报报道,民航收取50元机场建设费是否合理?12月3日,以“公益维权”而闻名、曾被评为全国“维权十佳”的福建省龙岩市消费者丘建东向航空公司讨要机场建设费说法未果,厦门市湖里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据悉,此案是全国第一例向机场建设费讨说法的民事官司。

  今年9月3日,丘建东从厦门取道宁波,在厦门机场购买了一张山东航空公司的机票,机票上注明机场建设费50元。丘建东认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向乘客收取机场建设费50元,即在运输合同之上附加收费,属于附加掠夺乘客利益,既违反民法等价有偿原则,又有违立法法精神,属收费违法,遂于9月8日向湖里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厦航返还税款即机场建设费50元。

  丘建东是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他与机场建设费的较劲由来已久。2001年3月5日,他曾经以已购机票并交纳50元机场建设费的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向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民航总局等递交行政申请书,要求撤消三机关关于机场建设费的联合发文,但最终以不予受理告终。今年9月1日,民航总局出台了《民航机场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国内机场建设费正式并入机票,丘建东认为,此类收费纠纷可以体现为民事诉讼的形式寻求司法救济。

  厦航辩称,机场建设费是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用于机场建设的政府性基金,航空公司只是按照规定代收,既非合同对价,也不体现为航空公司的营业收入,因此丘建东不应告厦航。

  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场建设费的征收主体是政府,虽然9月1日后机场建设费的征收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其性质未变。而厦航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代为收费,应属于合理收费,也是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丘建东的诉求返还50元机场建设费,没有法律根据。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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