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星火有机硅厂送匾感谢九江法院
2004-12-06 14:26: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新友 沈双武 刘警钟
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厂长郑重(右4)将题有“公正高效”四个大字的大匾送到九江中院院长戴长林(左2)手中,表示该厂对法院的感激之情。
12月3日上午,蓝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厂长郑重、处长袁华等一行四人,将一块题有“公正高效”四个大字的大匾送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戴长林手中,表达了该厂对法院的感激之情。
近日,九江中院妥善审理和执行了原告蓝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与被告上海卡朋罗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额878万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星火有机硅厂的领导和职工对该案的审判和执行工作非常满意,厂领导多次向院长戴长林表示诚挚的感谢,称赞九江中院法官政治业务素质高,审判作风优良,称赞九江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好,对在九江投资兴业充满了信心。
原告蓝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与被告上海卡朋罗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氯化氢浓缩回收装置合同》和《氯化氢浓缩回收装置合同技术附件》。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货款700余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且氯化氢浓缩回收装置在安装时和安装完毕后多次出现质量问题,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九江中院判决被告上海卡朋罗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蓝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货款700余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3万余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九江中院在审理和执行该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公正高效的办案作风。民二庭在受理案件的当天,就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财产线索,连夜前往上海进行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价值近60万美元的机械设备,冻结了银行存款230多万元。之后又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再次前往上海进行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60多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较多,证据中所涉及的设备技术专业性又较强,承办法官为了查明每个证据最终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耐心细致地严格按照《证据规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各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前质证。双方对各自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辩,质证时间达两天。被告方律师感叹地说,没想到九江中院办案如此认真耐心。9月8日立案执行,9月9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上海卡朋罗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先后分别到工商部门、工商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企业档案及查询银行存款情况。除诉讼保全中已冻结的280万元以外,执行人员又查询到了被执行人存款78万元。
10月11日,九江中院执行局刘学武副局长带领执行同志一行四人再赴上海执行,克服上海某银行不愿配合调查的困难,几经周折,找到了被执行人上海卡朋罗兰公司在上海银行外高桥支行开设的一个外币帐户。执行人员顾不上吃午饭,就立即赶往调查,发现该帐户上被执行人存有日元6980687元(相当于人民币40余万元),欧元20679.55元(相当于人民币21万元),人民近122万元。办理完查询、扣划手续后已是下午4点多钟。
执行人员从上海市工商部门被执行人企业登记档案中获知,上海卡朋罗兰公司是由法国罗兰集团北美公司与上海张桥钢板开料总厂(现更名为上海张桥钢剪切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上海张桥钢板开料总厂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原值为人民币198.72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始终未办理过户手续,且已将以上房屋作抵押物向农业银行借了贷款,属注册资本不实,据此依法追加中方上海张桥钢材剪切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限其7日内在注册资本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星火有机硅厂承担责任。
上海张桥钢材剪切公司负责人立即主动向法院反映情况,表示将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上海卡朋罗兰公司也委托该公司代理人赶到九江中院与执行人员协商执行,并表示将一定配合法院尽快解决本案执行问题,现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近日,九江中院妥善审理和执行了原告蓝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与被告上海卡朋罗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额878万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星火有机硅厂的领导和职工对该案的审判和执行工作非常满意,厂领导多次向院长戴长林表示诚挚的感谢,称赞九江中院法官政治业务素质高,审判作风优良,称赞九江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好,对在九江投资兴业充满了信心。
原告蓝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与被告上海卡朋罗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氯化氢浓缩回收装置合同》和《氯化氢浓缩回收装置合同技术附件》。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货款700余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且氯化氢浓缩回收装置在安装时和安装完毕后多次出现质量问题,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九江中院判决被告上海卡朋罗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蓝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货款700余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3万余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九江中院在审理和执行该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公正高效的办案作风。民二庭在受理案件的当天,就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财产线索,连夜前往上海进行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价值近60万美元的机械设备,冻结了银行存款230多万元。之后又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再次前往上海进行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60多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较多,证据中所涉及的设备技术专业性又较强,承办法官为了查明每个证据最终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耐心细致地严格按照《证据规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就各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庭前质证。双方对各自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辩,质证时间达两天。被告方律师感叹地说,没想到九江中院办案如此认真耐心。9月8日立案执行,9月9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上海卡朋罗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先后分别到工商部门、工商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企业档案及查询银行存款情况。除诉讼保全中已冻结的280万元以外,执行人员又查询到了被执行人存款78万元。
10月11日,九江中院执行局刘学武副局长带领执行同志一行四人再赴上海执行,克服上海某银行不愿配合调查的困难,几经周折,找到了被执行人上海卡朋罗兰公司在上海银行外高桥支行开设的一个外币帐户。执行人员顾不上吃午饭,就立即赶往调查,发现该帐户上被执行人存有日元6980687元(相当于人民币40余万元),欧元20679.55元(相当于人民币21万元),人民近122万元。办理完查询、扣划手续后已是下午4点多钟。
执行人员从上海市工商部门被执行人企业登记档案中获知,上海卡朋罗兰公司是由法国罗兰集团北美公司与上海张桥钢板开料总厂(现更名为上海张桥钢剪切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上海张桥钢板开料总厂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原值为人民币198.72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始终未办理过户手续,且已将以上房屋作抵押物向农业银行借了贷款,属注册资本不实,据此依法追加中方上海张桥钢材剪切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限其7日内在注册资本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星火有机硅厂承担责任。
上海张桥钢材剪切公司负责人立即主动向法院反映情况,表示将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上海卡朋罗兰公司也委托该公司代理人赶到九江中院与执行人员协商执行,并表示将一定配合法院尽快解决本案执行问题,现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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