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公检法三家联合发文
严厉制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2004-09-01 13:40:46
中国法院网讯 (沈双武 周卫辉) 8月30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九江市公安局三家联合向全市各县(市区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九江市公检法三家首次就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严厉制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而联合发文。
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九江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九江实际,对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了若干具体意见。
该意见规定,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的,不受人民法院是否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是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限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金额达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金额虽不满三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或者要求被执行人拆除违章建筑、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执行,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了妨害执行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银行或者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实施了拒不协助执行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以暴力、胁迫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生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依法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处罚的,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书面通知移送的人民法院并退还案件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适用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前,行为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的,分别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该意见还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法律。如遇有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议,由当地政法委协调处理或者分别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九江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九江实际,对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了若干具体意见。
该意见规定,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的,不受人民法院是否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是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限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金额达三万元以上的,或者金额虽不满三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或者要求被执行人拆除违章建筑、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执行,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实施了妨害执行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银行或者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实施了拒不协助执行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以暴力、胁迫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生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依法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处罚的,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书面通知移送的人民法院并退还案件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适用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决定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前,行为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的,分别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该意见还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法律。如遇有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议,由当地政法委协调处理或者分别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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