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
2004-10-22 13:23: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黄永维
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我们党为适应新世纪日益竞争激烈的国际形势、巩固党的牢固执政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举措。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人民法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仅要着力提高基层党组织管好一方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要下功夫抓好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就人民法院应如何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问题,笔者在参考借鉴一些学者、同仁的观点基础上,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去做。
一、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牢牢把握正确方向,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能力
服从大局,中心就是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而改革、发展、稳定本身就是政治,故服从大局,也是服从政治。后者,就是服从大局所包含的政治性。服从大局既必须服从改革、发展、稳定,亦必须服从政治,这也是由我国进行的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政治双重目标所决定的。为此,司法服从大局不仅要服从改革、发展、稳定以保障现代化的实现,而且也要服从政治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功。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其他社会法治对司法角色的一项特殊要求。
具体地说,司法服务大局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方向实际上就是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它是统率,是灵魂,是总揽事业发展的指针。政治方向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到建国100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也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是我们最基本的政治方向。司法要坚持这一政治方向,其根本要求是始终不渝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协调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不断提升营造和谐社会的能力。为此,人民法院司法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是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要防止埋头司法工作而忽视政治工作的倾向。如果削弱政治工作就会在司法上出现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等问题,使公众丧失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并使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失去司法保障。二是法律适用者与政策填补人的关系。不应将自己只禁锢于纯粹的法律适用者的角色,而忽视自己政策填补人的作用,应注意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统一起来,做到:“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办;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按政策办;法律和政策都无明文规定的,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如果司法只是法律规则的机械操作,而忽视政策填补人的作用,就会在司法上出现无所适从的问题,这时也就谈不上司法保障了。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不健全时尤为突出。三是现行法律维护人与法律发展人的关系。面对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应呆板地适用法律,机械地将法条看作“字典”,生搬硬套,对号入座,拘泥于现行法律的维护人角色,而忽视自己还是法律发展人的角色。邓小平同志1962年在对待农村新出现的“包产到户”时,就不是采取拘泥于当时法律的态度。他提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如果司法不顾社会利益均衡原则,只片面、孤立地执行现行法律,不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以人民新的利益为标准,忽视法律发展人的角色,就会在司法上出现阻碍改革的问题,这时也就更谈不上司法保障了。
第二,司法要恪守政治纪律。纪律就是规矩,讲政治纪律就是要守政治规矩。司法讲政治纪律,一是要识大体、顾大局,坚定地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而不各行其是,这是最重要的一条政治纪律。二是要遵守司法纪律,按司法纪律的规定去做,保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治权威,完成党和人民对司法的重托。三是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人民群众和团体、新闻媒介等全方位的监督,以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和遏制司法腐败。因为腐败问题也是个事关改革事业成败、事关党和国家命运的政治问题。
第三,司法要提高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是指分辨大是大非、政治是非的能力。政治敏锐性是迅速而敏锐、细致而深入,全面而准确地观察分析和处理复杂政治问题的能力。要提高政治敏锐性,必须首先提高分辨是非、真假、美丑、善恶的政治鉴别力,只有这样才能对事物嗅觉灵敏、见微知著,高瞻远瞩地及时作出反映和决断。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司法提高这种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显得尤为重要。应以是否有利于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政治标准,在与国际接轨和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先进司法观念、机制和规范时,能够鉴别是否属先进的文明成果,对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图谋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在处理改革出现的问题时,能够鉴别是否有利于发展和稳定,现行法律是否滞后等,对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保护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在处理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时,能够鉴别将要采取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影响稳定,对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迹象和苗头,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
二、改革体制,克服制度性阻碍,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依法独立能力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我国的法院设置均以行政区划为依托,条块分割。司法管辖区域依附于行政管辖区域,辖区重合。在法院的组织管理、人事管理、办案经费、物质装备诸方面,除最高人民法院由中央设置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外,均分别由地方党委、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管理或保障。审判机关设置或增加机构、增加干部编制需地方领导和各级政府审定;增加物资装备,改善办公条件,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法院办公费用需要地方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划拨。这种人、财、物的依赖关系,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严重挑战。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实践中,仅仅成为人民法院的业务职责。人民法院在得不到人、财、物保证的情况下,其独立审判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大打折扣。作为本地方产生之机构,地方法院被当然地用作处理本地事务之工具,为本地地方利益服务。当出现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冲突之时,法院成了保护地方利益的法律工具。审判缺失了法制统一的基础,公正没有了严格准确的标准。“司法权力地方化”,它既是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又是司法体制的重大缺陷,是影响审判独立、公正的重大制度性障碍。要消除这种制度性障碍,提高司法的依法独立能力,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决防止司法割据的发展和蔓延,削弱党对法院工作的统一领导;必坚持领导与监督两手抓,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重视司法独立与监督方式的协调发展,既要加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又要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防止过度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变成党委的具体工作。
二是法院组织人事管理与地方脱钩。现行法官管理体制,仍采取地方党委主管、上级法院协管的传统模式。法官级别与行政级别互通。虽然法官之产生与任命不同于行政干部,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但在待遇、职级、晋升、奖惩、调动等方面均以行政管理模式进行,实行行政干部职务系列等级制。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法院主要领导干部有推荐权和指派权,法院一般干部则属政府人事部门直接管理。这样,地方行政长官实际上握有法院干部的选拔、调动、升迁大权。
要保证公正审判,消灭司法割据的组织人事根源,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人事管理模式,使法院人事管理脱离地方,实现法院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坚决贯彻执行《法官法》,继续推行法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坚决废止仅凭领导意志与好恶决定人选后报人大任命之形式。以此为基础,设立与各级地方行政部门相分离的法官选拔与任命机构。建立由法院独立进行法官管理的垂直领导体制,使法官资格的取得及晋升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之原则,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将个别滥竽充数的人从法官队伍中剔除出去,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体现法官职业价值之真谛。
三是法院财政独立。要坚决革除法院地方经费包干制度。根据法院的政权职能性质,财政单独立项,与地方财政脱离。彻底改变法院经费依赖地方财政之现状,由中央财政专门列支。对法院经费实行计划单列,由中央统一预算,用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对法院的诉讼经费,实行统收统支,实现全国法院系统经济独立。使人民法院在办案经费、技术装备、办案条件、福利待遇等方面脱离地方财政,不受地方财政的影响、制约和限制,消除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后顾之忧。
四是法院辖区重新划分。要改革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置人民法院的体制,使法院管辖区域不与行政管辖区域重合或一致,实行司法管辖区域的独立。可在全国法院划分为几大司法管辖区域,设置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派出机构。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内划分为几个地方司法管辖区,设置对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派出机构,保留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之建置。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的院长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官由其直接任命。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官由其直接任命,上下级法院实行垂直领导。
三、坚持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的不断创新,进一步提高司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能力
人民法院要完成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历史重任,为加快发展注入动力,必须在理论上不断拓宽新视野,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新探索,以新的司法理念和创新的工作机制有效地解决法院在前进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
首先,要以时代发展的要求全面审视法院各项工作,科学总结审判实践的新经验,并借鉴当代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束缚中解放出来,以与时俱进的理念统领法院工作。重点要强化权利为本的司法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确保裁判公正,实现实体正义;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程序正当,实现程序正义。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注意防止为一味追求客观真实,而忽视司法解决纠纷的现实能力,导致漠视诉讼程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情况的发生。始终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原则,尤其要重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制度性保障,做到审判切实体现出是一个在程序公正之内寻求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实现实体公正的过程。
其次,要将法院工作管理方式从行政化管理转变到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司法化管理方式上来,推进管理机制创新。正确处理好法院系统内党组织与审判业务组织的关系,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服务部门的关系,审判委员会、审判庭、合议庭等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院长、副院长、庭长与合议庭之间在审判工作中的关系。在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组织系统运作、为审判综合服务等方面推行全面程序化,实现司法化管理;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在审判机构的设置和审判职能的分工上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三,要将审判的关注点从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转移到诉讼程序上来,推进制度创新。根据现代司法理念,增强诉讼中的民主意识,不断完善诉讼程序,保障程序的公开、透明。重点抓好审判方式改革,继续深化当庭宣判工作;在坚持既注重维护公民申诉权,又重视终审判决既判力的原则下,推进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探索简便、快捷的办案方式;认真执行新的诉讼证据规则,积极推行庭前证据交换、证据展示等制度,保障案件及时、公正审理;试行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整合和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四,积极推进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设。探索能够有效抵御各种干扰,确保依法独立审判制度建立的改革。围绕解决执行难,进一步推动执行体制改革,加大统一执行力度。健全完善执行工作新机制,根据分权制衡的原则,推行立案权与执行权分立、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分立、执行实施权与评估拍卖机构确定权分立的改革,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执行流程管理、执行听证、债权凭证、执行款物处分审批等各项制度,形成内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执行权的公正行使。
第五,以基层为重点,推进基层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基层法院和法庭是审判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是服务“第一要务”的生力军。必须全面加强基层法院和法庭的思想、组织、业务和物质建设,根据审判工作自身规律和确保公正、高效、文明执法的要求,量化考核指标,搞好“争创”活动。在基础工作方面,建立健全以审判为中心,以科技支持为后盾的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在政策、体制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索经费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坚持“以人为本”方针,实施“素质工程”,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整体司法能力
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和性质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法官的司法意识、司法道德、司法修养、司法形象、司法文化、司法方法、司法知识、司法技能、司法效益等均属司法能力范畴。根据法官职业特征,结合十六大对执政党提高五个方面能力(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的要求,对法官的司法能力可以从十个方面来涵括。即包括:服从服务大局的能力;恰当适用法律的能力;纠纷的调处疏导能力;艺术驾驭庭审的能力;规范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拒腐防变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复杂局面的处置能力;刻苦钻研的学习能力;协调各方的组织能力。
现实中,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法官身上都要同时完全具备这十个方面的能力。每一个法官的成长经历不同、文化素养不同、性格修养不同,这些基本条件的差异,客观上会表现出法官个人在能力上的差异。法官的司法能力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轻易产生的,更不是拈手得来的。法官的司法能力同其他部门的职业能力一样,只有通过学习再学习、实践再实践、锻炼再锻炼,并且要经过多次这样的反复过程,才能使司法能力不断提高。
第一,注重学习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方法。我们提倡终身学习,建立学习型的单位和社会。没有学习,无法熟悉法理法律、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没有学习,无法掌握社会规律、事物特征、民族传承;没有学习,就不可能提高、进步和成长。而且一般的学习还无法达到司法工作较高的要求,一个合格的法官、胜任且优秀的法官,还必须深入学习,加强研究。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是进步的民族,一个善于学习的团体是进取的团体,一个善于学习的法官是上进的法官。一个法官投入学习的时间越多,其司法能力就会越强。书本知识的学习十分重要,丰厚的理论功底是司法能力的基础。学习前人,继承优秀的传统,是保持司法能力发展的一个源头。借鉴他人之长,不断丰富自己,是提高司法能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第二,勤于实践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关键途径。知识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丰富;能力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成长。司法能力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唯只如此,别无他途。一个善于思考的法官,会通过一次次的实践,认知,修正,提高,然后再实践,再认知,再修正,再提高,通过不断地总结积累,使自己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地提高。司法实践是一个生活非常丰富、关系非常复杂、情势比较多变、矛盾比较尖锐、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运动过程。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调解疏导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协调综合能力等都需要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因此,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每一位法官要敢于挑战,善于工作,勇于实践。
学习和实践都需要法官个人自我能动性地表现,每一位法官都要善于发现自身的长处并发扬光大,要勇于正视自己的不足并克服弥补。同时,培养和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还需要一定的锻炼机会。要通过给法官定任务,压担子,给其提供一个发展的平台和空间,使法官在锻炼中发现问题,找到差距,提高自己。法官个人要充分利用好一切机会,力求使每一起案件、每一件事情都按最高的要求、最好的标准去完成。从而通过各种形式的锻炼,最终在各种能力上有所突破,有所发展,成为一名有较强司法能力的实力派法官。
第三,实绩考核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手段。衡量法官司法能力是否达到要求,可以从所办案件和司法整体活动是否达到了法律的严肃性,结果的公正性,程序的严密性,时效的快速性,方法的文明性和为民的忠诚性六个方面来检验。要确定目标任务,从要求每个法官开好一个庭、写好一份裁判文书、搞好一次司法调查、分析一项法律性质、调解一起纠纷等“一个、一件、一起、一次……”做起,认真考评,作为实绩,列入奖罚晋级范围,这会给法官带来压力,也会带来动力,激起法官提高司法能力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把这种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形成制度,使刚进入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提高的速度更快一些,已经有了一定基础法官的司法能力发展得更强一些。
一、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牢牢把握正确方向,进一步提高司法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能力
服从大局,中心就是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而改革、发展、稳定本身就是政治,故服从大局,也是服从政治。后者,就是服从大局所包含的政治性。服从大局既必须服从改革、发展、稳定,亦必须服从政治,这也是由我国进行的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政治双重目标所决定的。为此,司法服从大局不仅要服从改革、发展、稳定以保障现代化的实现,而且也要服从政治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功。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其他社会法治对司法角色的一项特殊要求。
具体地说,司法服务大局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方向实际上就是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它是统率,是灵魂,是总揽事业发展的指针。政治方向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到建国100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也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是我们最基本的政治方向。司法要坚持这一政治方向,其根本要求是始终不渝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协调好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关系,不断提升营造和谐社会的能力。为此,人民法院司法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是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要防止埋头司法工作而忽视政治工作的倾向。如果削弱政治工作就会在司法上出现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等问题,使公众丧失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并使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失去司法保障。二是法律适用者与政策填补人的关系。不应将自己只禁锢于纯粹的法律适用者的角色,而忽视自己政策填补人的作用,应注意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统一起来,做到:“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照法律办;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按政策办;法律和政策都无明文规定的,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如果司法只是法律规则的机械操作,而忽视政策填补人的作用,就会在司法上出现无所适从的问题,这时也就谈不上司法保障了。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不健全时尤为突出。三是现行法律维护人与法律发展人的关系。面对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应呆板地适用法律,机械地将法条看作“字典”,生搬硬套,对号入座,拘泥于现行法律的维护人角色,而忽视自己还是法律发展人的角色。邓小平同志1962年在对待农村新出现的“包产到户”时,就不是采取拘泥于当时法律的态度。他提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如果司法不顾社会利益均衡原则,只片面、孤立地执行现行法律,不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以人民新的利益为标准,忽视法律发展人的角色,就会在司法上出现阻碍改革的问题,这时也就更谈不上司法保障了。
第二,司法要恪守政治纪律。纪律就是规矩,讲政治纪律就是要守政治规矩。司法讲政治纪律,一是要识大体、顾大局,坚定地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而不各行其是,这是最重要的一条政治纪律。二是要遵守司法纪律,按司法纪律的规定去做,保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治权威,完成党和人民对司法的重托。三是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人民群众和团体、新闻媒介等全方位的监督,以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和遏制司法腐败。因为腐败问题也是个事关改革事业成败、事关党和国家命运的政治问题。
第三,司法要提高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是指分辨大是大非、政治是非的能力。政治敏锐性是迅速而敏锐、细致而深入,全面而准确地观察分析和处理复杂政治问题的能力。要提高政治敏锐性,必须首先提高分辨是非、真假、美丑、善恶的政治鉴别力,只有这样才能对事物嗅觉灵敏、见微知著,高瞻远瞩地及时作出反映和决断。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司法提高这种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显得尤为重要。应以是否有利于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政治标准,在与国际接轨和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先进司法观念、机制和规范时,能够鉴别是否属先进的文明成果,对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图谋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在处理改革出现的问题时,能够鉴别是否有利于发展和稳定,现行法律是否滞后等,对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保护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在处理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时,能够鉴别将要采取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影响稳定,对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迹象和苗头,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
二、改革体制,克服制度性阻碍,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依法独立能力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我国的法院设置均以行政区划为依托,条块分割。司法管辖区域依附于行政管辖区域,辖区重合。在法院的组织管理、人事管理、办案经费、物质装备诸方面,除最高人民法院由中央设置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外,均分别由地方党委、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管理或保障。审判机关设置或增加机构、增加干部编制需地方领导和各级政府审定;增加物资装备,改善办公条件,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法院办公费用需要地方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划拨。这种人、财、物的依赖关系,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严重挑战。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实践中,仅仅成为人民法院的业务职责。人民法院在得不到人、财、物保证的情况下,其独立审判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大打折扣。作为本地方产生之机构,地方法院被当然地用作处理本地事务之工具,为本地地方利益服务。当出现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冲突之时,法院成了保护地方利益的法律工具。审判缺失了法制统一的基础,公正没有了严格准确的标准。“司法权力地方化”,它既是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又是司法体制的重大缺陷,是影响审判独立、公正的重大制度性障碍。要消除这种制度性障碍,提高司法的依法独立能力,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决防止司法割据的发展和蔓延,削弱党对法院工作的统一领导;必坚持领导与监督两手抓,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重视司法独立与监督方式的协调发展,既要加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又要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防止过度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变成党委的具体工作。
二是法院组织人事管理与地方脱钩。现行法官管理体制,仍采取地方党委主管、上级法院协管的传统模式。法官级别与行政级别互通。虽然法官之产生与任命不同于行政干部,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但在待遇、职级、晋升、奖惩、调动等方面均以行政管理模式进行,实行行政干部职务系列等级制。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法院主要领导干部有推荐权和指派权,法院一般干部则属政府人事部门直接管理。这样,地方行政长官实际上握有法院干部的选拔、调动、升迁大权。
要保证公正审判,消灭司法割据的组织人事根源,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人事管理模式,使法院人事管理脱离地方,实现法院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坚决贯彻执行《法官法》,继续推行法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坚决废止仅凭领导意志与好恶决定人选后报人大任命之形式。以此为基础,设立与各级地方行政部门相分离的法官选拔与任命机构。建立由法院独立进行法官管理的垂直领导体制,使法官资格的取得及晋升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之原则,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将个别滥竽充数的人从法官队伍中剔除出去,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体现法官职业价值之真谛。
三是法院财政独立。要坚决革除法院地方经费包干制度。根据法院的政权职能性质,财政单独立项,与地方财政脱离。彻底改变法院经费依赖地方财政之现状,由中央财政专门列支。对法院经费实行计划单列,由中央统一预算,用于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对法院的诉讼经费,实行统收统支,实现全国法院系统经济独立。使人民法院在办案经费、技术装备、办案条件、福利待遇等方面脱离地方财政,不受地方财政的影响、制约和限制,消除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后顾之忧。
四是法院辖区重新划分。要改革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置人民法院的体制,使法院管辖区域不与行政管辖区域重合或一致,实行司法管辖区域的独立。可在全国法院划分为几大司法管辖区域,设置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派出机构。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内划分为几个地方司法管辖区,设置对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派出机构,保留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之建置。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机构的院长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官由其直接任命。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官由其直接任命,上下级法院实行垂直领导。
三、坚持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的不断创新,进一步提高司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能力
人民法院要完成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历史重任,为加快发展注入动力,必须在理论上不断拓宽新视野,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新探索,以新的司法理念和创新的工作机制有效地解决法院在前进中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
首先,要以时代发展的要求全面审视法院各项工作,科学总结审判实践的新经验,并借鉴当代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束缚中解放出来,以与时俱进的理念统领法院工作。重点要强化权利为本的司法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确保裁判公正,实现实体正义;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程序正当,实现程序正义。在审判实践中特别注意防止为一味追求客观真实,而忽视司法解决纠纷的现实能力,导致漠视诉讼程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情况的发生。始终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原则,尤其要重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制度性保障,做到审判切实体现出是一个在程序公正之内寻求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实现实体公正的过程。
其次,要将法院工作管理方式从行政化管理转变到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司法化管理方式上来,推进管理机制创新。正确处理好法院系统内党组织与审判业务组织的关系,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服务部门的关系,审判委员会、审判庭、合议庭等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院长、副院长、庭长与合议庭之间在审判工作中的关系。在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组织系统运作、为审判综合服务等方面推行全面程序化,实现司法化管理;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在审判机构的设置和审判职能的分工上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三,要将审判的关注点从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转移到诉讼程序上来,推进制度创新。根据现代司法理念,增强诉讼中的民主意识,不断完善诉讼程序,保障程序的公开、透明。重点抓好审判方式改革,继续深化当庭宣判工作;在坚持既注重维护公民申诉权,又重视终审判决既判力的原则下,推进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探索简便、快捷的办案方式;认真执行新的诉讼证据规则,积极推行庭前证据交换、证据展示等制度,保障案件及时、公正审理;试行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整合和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四,积极推进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设。探索能够有效抵御各种干扰,确保依法独立审判制度建立的改革。围绕解决执行难,进一步推动执行体制改革,加大统一执行力度。健全完善执行工作新机制,根据分权制衡的原则,推行立案权与执行权分立、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分立、执行实施权与评估拍卖机构确定权分立的改革,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执行流程管理、执行听证、债权凭证、执行款物处分审批等各项制度,形成内在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执行权的公正行使。
第五,以基层为重点,推进基层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基层法院和法庭是审判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是服务“第一要务”的生力军。必须全面加强基层法院和法庭的思想、组织、业务和物质建设,根据审判工作自身规律和确保公正、高效、文明执法的要求,量化考核指标,搞好“争创”活动。在基础工作方面,建立健全以审判为中心,以科技支持为后盾的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在政策、体制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索经费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坚持“以人为本”方针,实施“素质工程”,进一步提高法官的整体司法能力
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和性质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法官的司法意识、司法道德、司法修养、司法形象、司法文化、司法方法、司法知识、司法技能、司法效益等均属司法能力范畴。根据法官职业特征,结合十六大对执政党提高五个方面能力(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的要求,对法官的司法能力可以从十个方面来涵括。即包括:服从服务大局的能力;恰当适用法律的能力;纠纷的调处疏导能力;艺术驾驭庭审的能力;规范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拒腐防变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复杂局面的处置能力;刻苦钻研的学习能力;协调各方的组织能力。
现实中,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法官身上都要同时完全具备这十个方面的能力。每一个法官的成长经历不同、文化素养不同、性格修养不同,这些基本条件的差异,客观上会表现出法官个人在能力上的差异。法官的司法能力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轻易产生的,更不是拈手得来的。法官的司法能力同其他部门的职业能力一样,只有通过学习再学习、实践再实践、锻炼再锻炼,并且要经过多次这样的反复过程,才能使司法能力不断提高。
第一,注重学习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方法。我们提倡终身学习,建立学习型的单位和社会。没有学习,无法熟悉法理法律、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没有学习,无法掌握社会规律、事物特征、民族传承;没有学习,就不可能提高、进步和成长。而且一般的学习还无法达到司法工作较高的要求,一个合格的法官、胜任且优秀的法官,还必须深入学习,加强研究。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是进步的民族,一个善于学习的团体是进取的团体,一个善于学习的法官是上进的法官。一个法官投入学习的时间越多,其司法能力就会越强。书本知识的学习十分重要,丰厚的理论功底是司法能力的基础。学习前人,继承优秀的传统,是保持司法能力发展的一个源头。借鉴他人之长,不断丰富自己,是提高司法能力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第二,勤于实践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关键途径。知识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丰富;能力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成长。司法能力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唯只如此,别无他途。一个善于思考的法官,会通过一次次的实践,认知,修正,提高,然后再实践,再认知,再修正,再提高,通过不断地总结积累,使自己的司法能力得到不断地提高。司法实践是一个生活非常丰富、关系非常复杂、情势比较多变、矛盾比较尖锐、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运动过程。法官的驾驭庭审能力,调解疏导能力,适用法律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协调综合能力等都需要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因此,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每一位法官要敢于挑战,善于工作,勇于实践。
学习和实践都需要法官个人自我能动性地表现,每一位法官都要善于发现自身的长处并发扬光大,要勇于正视自己的不足并克服弥补。同时,培养和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还需要一定的锻炼机会。要通过给法官定任务,压担子,给其提供一个发展的平台和空间,使法官在锻炼中发现问题,找到差距,提高自己。法官个人要充分利用好一切机会,力求使每一起案件、每一件事情都按最高的要求、最好的标准去完成。从而通过各种形式的锻炼,最终在各种能力上有所突破,有所发展,成为一名有较强司法能力的实力派法官。
第三,实绩考核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基本手段。衡量法官司法能力是否达到要求,可以从所办案件和司法整体活动是否达到了法律的严肃性,结果的公正性,程序的严密性,时效的快速性,方法的文明性和为民的忠诚性六个方面来检验。要确定目标任务,从要求每个法官开好一个庭、写好一份裁判文书、搞好一次司法调查、分析一项法律性质、调解一起纠纷等“一个、一件、一起、一次……”做起,认真考评,作为实绩,列入奖罚晋级范围,这会给法官带来压力,也会带来动力,激起法官提高司法能力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把这种提高司法能力的途径和方法形成制度,使刚进入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力提高的速度更快一些,已经有了一定基础法官的司法能力发展得更强一些。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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