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句话,三个命题
——对肖扬院长8月4日在秦皇座谈会上关于诉讼调解论述的理解
2004-10-11 11:33: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高宝林
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秦皇岛召开部分法院院长座谈会,肖扬院长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肖扬院长的讲话高屋建瓴,重点突出,清晰地指出了法院基层建设中的主要矛盾,提出了针对性强的解决思路,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讲话中,对诉讼调解的论述内容丰富,寓意深刻,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发人深思。关于诉讼调解,肖扬院长讲了三句话,这三句话言简意赅,内涵深邃,既是对诉讼调解的高度概括与总结,又是对诉讼调解时代价值的科学判断,更是为诉讼调解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依据。“三句话”对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每一句都包含一个新的、科学的命题,将对诉讼调解工作乃至于整个审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句话: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形式,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式,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这是对新时期诉讼调解价值权威性的概括和评价。概括的高度是前所未有的,“重要形式”、“重要方式”、 “有效途径”,是对以往对诉讼调解作用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新形势下诉讼调解价值的一次明确提升。评价的方式是全方位的、开放性的,将调解置于诉讼内和诉讼外两个环境,放在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两个层面,来予以考查和审视。
肖扬院长的这句话,是对诉讼调解的新总结、新定位、新论断,这其中蕴育了一个关于诉讼调解认识论的命题:诉讼调解在新时期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它已从一种司法传统,升华为一种现代的审判理念。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新中国的法制史发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立法中表述的变迁,围绕调解的争论在理论界与审判实务中广泛地存在,调解作为一种传统,是否已经落后?是否与严谨规范的现代审判模式相悖?还有没有坚持的必要?争论的存在,认识的不同,观点的迥异,反映到审判实际中,导致一部分审判人员对诉讼调解的认识比较模糊,不明确,面临着去留存废、何去何从的现实选择。最近各级领导在不同的会议、不同的场合,反复强调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这次肖扬院长对诉讼调解准确明晰的定位,更是进一步厘清了思想认识问题,明确了正确的诉讼调解观。今后,调解要不要坚持的争论已没有意义,如何坚持、如何强化、如何做好是我们全力以赴的任务。从传统到理念,是一次全面的提升,是一个整体性的飞跃,诉讼调解之于审判工作,不仅有极强的实有价值,还应该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调解具有明显的公正性。调解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内核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最大的正当性在于各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可,在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同时,还能最大程度地减少紧张和对立。调解具有彻底性,实践证明,凡是调解成功的案子,社会效果都非常良好,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一种结案方式,与判决相比应该是高层面的,是当前形势下最具社会价值诉讼手段,是当前条件下诠释司法公正的最有效的方式。调解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包容性。它简练、实用、快速,不拖泥带水,始终将关注直接投向纠纷的实质,是现有诉讼机制下实现“一审终局”的唯一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密切了诉讼调解与简易程序的关系,是对调解的提速,也是对整个审判效率的提高。调解具有强烈的亲和性。审判工作说到底是一项群众工作,做好群众工作必须要贯彻执行群众工作路线,调解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是诉讼内最具亲和力的方法、手段。在人民法院大刀阔斧进行司法改革,逐步确立严谨、规范的诉讼模式的同时,诉讼调解的亲和力能有效降低诉讼的生硬、冷漠与繁 琐,补充司法的柔和与弹性,使审判工作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促进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关怀的和谐统一。
第二句话:进一步强化基层法院的诉讼调解,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调解不成再判决的原则,防止“一判了之”的做法,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这句话的字面意思包含了四个内容:摆正了一个关系,即调解与判决的关系;确立了一个调解运行的规则,即“能调则调、调判结合、调解不成再判决”的原则;否定了一种做法,即“一判了之”的做法;明确了一个逻辑关系,即调解优先。
深入理解这几方面的内容,可以得出一个关于诉讼调解价值观的新命题:对诉讼调解的认识不应只局限于原有的附属性质,而应明确肯定地确立其应有的独立价值。诉讼调解在审判实践在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2003年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是40%多,如果将统计的口径缩小到基层法院,这个比例还要高很多,达到70%、80%也为数不少。即便是这样,调解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给人的普遍印象是一种不完整的诉讼,处于次要的、附属的地位,对其独特的性质、独立的程序、独到的价值则鲜有提及,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这种惯性的思维反映到审判实际中,就往往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案件是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对诉讼调解的研究、探讨,却往往处于一种自发的、感性的表面的状态,在认识上局限于一个狭隘的范畴,诉讼调解的独立价值观没有完整形成,调解制度难以形成突破性的发展。令人鼓舞的是,这种局面得到了改善,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调解成为全国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成为法律界关注的一个热点。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已于去年颁行实施,调解成为其主要的内容,形成了以简易程序为外观的“调解程序”。2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法院网上公布,广泛争求意见,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适用范围明显扩大。《人民法院报》大密度刊载了各地法院在诉讼调解方面的新做法、新举措,最为典型的当属山东的东营、上海的浦东、北京的海淀以及我们廊坊中院。分析他们的经验,无论是东营市法院的“庭前调解”,上海浦东法院的“调解速裁”,海淀区法院“繁简分流下的新型诉讼调解工作机制”以及我们廊坊中院专门成立调解庭,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除了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了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之外,都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调解的独立价值,不约而同地在立案后嵌入了一个独立的调解程序。笔者同时注意到,理论界的部分学者提出了在诉讼中建立“先行调解”的概念,即在立案之后,加入一个独立的调解程序,在矛盾的形成之初、在纠纷可调和性最强之时、在诉讼成本的最低点,展开快捷、高效的调解,迅速而妥善地将问题予以解决。“先行调解”符合“能调则调、调判结合、调解不成再判决”要求,也为在新的层面上突出诉讼调解的价值、强化调解的作用创造了契机。“先行调解”对诉讼调解独立价值的一个有力提升,它能丰富诉讼手段,适应纠纷的多样性,建立多元化的、类型化诉讼内矛盾化解机制。还能强化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确保调解在自愿的前提下展开,推进诉讼民主目标在具体工作中的实现。
第三句话:要重视调解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选择那些社会阅历丰富、善于说服教育的同志担任调解工作。——三十几个字,很短,但是提出了新的概念,包含了开创性、前瞻性的内涵。“调解人才”的概念是首次、权威性地提出。由具备某种素质和才能的人担当调解工作,说明调解具有独立性、专业性,是一个有别于其它、具有自身特点的工作、程序、环节或岗位。
肖扬院长的这句话中包含了一个关于诉讼调解创新发展的命题:诉讼调解的纵深前行,离不开人的因素,以人为本,设立专门的调解法官、成立专门的调解组织是发展的必由之路。多年来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告诉我们,调解工作对人的要求很高。一方面,法律对调解工作的规定原则、笼统,可遵循的法定程序、规范不多,随意性和不规范的外观比较明显,这对调解人员专业素养、职业操守、道德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调解包含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要耐心细致,要入情入理,要苦口婆心,工作繁琐,劳动强度大,从事调解工作的人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而且还要懂点心理学知识,并且还要有良好的大局观,要有主动服务的意识,要有强烈的敬业精神。而实践中通行的是,调解工作是由“审判人员”完成,这个“审判人员”是负责案件始终的法官,集调解权、判决权于一身,就是理论界学者在批评我们的调解工作时常常提到的“调审合一”、调解者与裁判者身份重叠的问题。多年来围绕诉讼调解的讨论探讨,使我们认识到,调解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有其独立的价值,调解的运行有其独特的规律,对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在理念、经验、素质及知识等方面也有特殊要求。适应实际的需要,对现有的“审判人员”进一步予以分工、细化,设立专门的调解法官,进而对现有审判组织格局进行调整,为调解法官找一个载体,设立专门的调解庭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应该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有益尝试。
我们廊坊中院基于毗邻首都的特殊区位位置,始终坚持全方位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形成了“加强调解、减少上访、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廊坊经验”,得到了河北省委和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今年年初,我院抽调解业务精湛、擅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在全国率先成立了调解庭,所有民商事案件,在立案之后启动一个专门的先行调解程序,努力构建便于公众利用的诉讼机制。调解庭运行五个月以来,对全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全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达到了80%,二审案件的调解率提高了二十多个百分点,整个审判工作形成了以诉讼调解为基础的良性互动格局。调解法官、调解庭概念的提出,是诉讼调解工作创新,是审判工作发展中的新事物、新命题,是落实肖扬院长提出敞开“四扇大门”的一个切入点,也将是人民法院工作不阔步前行的新亮点。
第一句话: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形式,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式,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这是对新时期诉讼调解价值权威性的概括和评价。概括的高度是前所未有的,“重要形式”、“重要方式”、 “有效途径”,是对以往对诉讼调解作用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新形势下诉讼调解价值的一次明确提升。评价的方式是全方位的、开放性的,将调解置于诉讼内和诉讼外两个环境,放在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两个层面,来予以考查和审视。
肖扬院长的这句话,是对诉讼调解的新总结、新定位、新论断,这其中蕴育了一个关于诉讼调解认识论的命题:诉讼调解在新时期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它已从一种司法传统,升华为一种现代的审判理念。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新中国的法制史发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立法中表述的变迁,围绕调解的争论在理论界与审判实务中广泛地存在,调解作为一种传统,是否已经落后?是否与严谨规范的现代审判模式相悖?还有没有坚持的必要?争论的存在,认识的不同,观点的迥异,反映到审判实际中,导致一部分审判人员对诉讼调解的认识比较模糊,不明确,面临着去留存废、何去何从的现实选择。最近各级领导在不同的会议、不同的场合,反复强调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这次肖扬院长对诉讼调解准确明晰的定位,更是进一步厘清了思想认识问题,明确了正确的诉讼调解观。今后,调解要不要坚持的争论已没有意义,如何坚持、如何强化、如何做好是我们全力以赴的任务。从传统到理念,是一次全面的提升,是一个整体性的飞跃,诉讼调解之于审判工作,不仅有极强的实有价值,还应该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调解具有明显的公正性。调解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内核的纠纷解决机制,它最大的正当性在于各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认可,在妥善解决争议纠纷的同时,还能最大程度地减少紧张和对立。调解具有彻底性,实践证明,凡是调解成功的案子,社会效果都非常良好,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一种结案方式,与判决相比应该是高层面的,是当前形势下最具社会价值诉讼手段,是当前条件下诠释司法公正的最有效的方式。调解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包容性。它简练、实用、快速,不拖泥带水,始终将关注直接投向纠纷的实质,是现有诉讼机制下实现“一审终局”的唯一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密切了诉讼调解与简易程序的关系,是对调解的提速,也是对整个审判效率的提高。调解具有强烈的亲和性。审判工作说到底是一项群众工作,做好群众工作必须要贯彻执行群众工作路线,调解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是诉讼内最具亲和力的方法、手段。在人民法院大刀阔斧进行司法改革,逐步确立严谨、规范的诉讼模式的同时,诉讼调解的亲和力能有效降低诉讼的生硬、冷漠与繁 琐,补充司法的柔和与弹性,使审判工作注入更多的人文关怀,促进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关怀的和谐统一。
第二句话:进一步强化基层法院的诉讼调解,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调解不成再判决的原则,防止“一判了之”的做法,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这句话的字面意思包含了四个内容:摆正了一个关系,即调解与判决的关系;确立了一个调解运行的规则,即“能调则调、调判结合、调解不成再判决”的原则;否定了一种做法,即“一判了之”的做法;明确了一个逻辑关系,即调解优先。
深入理解这几方面的内容,可以得出一个关于诉讼调解价值观的新命题:对诉讼调解的认识不应只局限于原有的附属性质,而应明确肯定地确立其应有的独立价值。诉讼调解在审判实践在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2003年全国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是40%多,如果将统计的口径缩小到基层法院,这个比例还要高很多,达到70%、80%也为数不少。即便是这样,调解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给人的普遍印象是一种不完整的诉讼,处于次要的、附属的地位,对其独特的性质、独立的程序、独到的价值则鲜有提及,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这种惯性的思维反映到审判实际中,就往往形成这样一种局面: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案件是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对诉讼调解的研究、探讨,却往往处于一种自发的、感性的表面的状态,在认识上局限于一个狭隘的范畴,诉讼调解的独立价值观没有完整形成,调解制度难以形成突破性的发展。令人鼓舞的是,这种局面得到了改善,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调解成为全国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成为法律界关注的一个热点。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已于去年颁行实施,调解成为其主要的内容,形成了以简易程序为外观的“调解程序”。2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法院网上公布,广泛争求意见,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适用范围明显扩大。《人民法院报》大密度刊载了各地法院在诉讼调解方面的新做法、新举措,最为典型的当属山东的东营、上海的浦东、北京的海淀以及我们廊坊中院。分析他们的经验,无论是东营市法院的“庭前调解”,上海浦东法院的“调解速裁”,海淀区法院“繁简分流下的新型诉讼调解工作机制”以及我们廊坊中院专门成立调解庭,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除了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了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之外,都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调解的独立价值,不约而同地在立案后嵌入了一个独立的调解程序。笔者同时注意到,理论界的部分学者提出了在诉讼中建立“先行调解”的概念,即在立案之后,加入一个独立的调解程序,在矛盾的形成之初、在纠纷可调和性最强之时、在诉讼成本的最低点,展开快捷、高效的调解,迅速而妥善地将问题予以解决。“先行调解”符合“能调则调、调判结合、调解不成再判决”要求,也为在新的层面上突出诉讼调解的价值、强化调解的作用创造了契机。“先行调解”对诉讼调解独立价值的一个有力提升,它能丰富诉讼手段,适应纠纷的多样性,建立多元化的、类型化诉讼内矛盾化解机制。还能强化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确保调解在自愿的前提下展开,推进诉讼民主目标在具体工作中的实现。
第三句话:要重视调解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选择那些社会阅历丰富、善于说服教育的同志担任调解工作。——三十几个字,很短,但是提出了新的概念,包含了开创性、前瞻性的内涵。“调解人才”的概念是首次、权威性地提出。由具备某种素质和才能的人担当调解工作,说明调解具有独立性、专业性,是一个有别于其它、具有自身特点的工作、程序、环节或岗位。
肖扬院长的这句话中包含了一个关于诉讼调解创新发展的命题:诉讼调解的纵深前行,离不开人的因素,以人为本,设立专门的调解法官、成立专门的调解组织是发展的必由之路。多年来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告诉我们,调解工作对人的要求很高。一方面,法律对调解工作的规定原则、笼统,可遵循的法定程序、规范不多,随意性和不规范的外观比较明显,这对调解人员专业素养、职业操守、道德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调解包含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要耐心细致,要入情入理,要苦口婆心,工作繁琐,劳动强度大,从事调解工作的人不但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而且还要懂点心理学知识,并且还要有良好的大局观,要有主动服务的意识,要有强烈的敬业精神。而实践中通行的是,调解工作是由“审判人员”完成,这个“审判人员”是负责案件始终的法官,集调解权、判决权于一身,就是理论界学者在批评我们的调解工作时常常提到的“调审合一”、调解者与裁判者身份重叠的问题。多年来围绕诉讼调解的讨论探讨,使我们认识到,调解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有其独立的价值,调解的运行有其独特的规律,对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在理念、经验、素质及知识等方面也有特殊要求。适应实际的需要,对现有的“审判人员”进一步予以分工、细化,设立专门的调解法官,进而对现有审判组织格局进行调整,为调解法官找一个载体,设立专门的调解庭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应该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有益尝试。
我们廊坊中院基于毗邻首都的特殊区位位置,始终坚持全方位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形成了“加强调解、减少上访、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廊坊经验”,得到了河北省委和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今年年初,我院抽调解业务精湛、擅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在全国率先成立了调解庭,所有民商事案件,在立案之后启动一个专门的先行调解程序,努力构建便于公众利用的诉讼机制。调解庭运行五个月以来,对全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全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达到了80%,二审案件的调解率提高了二十多个百分点,整个审判工作形成了以诉讼调解为基础的良性互动格局。调解法官、调解庭概念的提出,是诉讼调解工作创新,是审判工作发展中的新事物、新命题,是落实肖扬院长提出敞开“四扇大门”的一个切入点,也将是人民法院工作不阔步前行的新亮点。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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