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官形象谈公正司法
2004-09-28 15:31: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何建中
  一、法官形象公正是客观存在的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并没有什么大的意见,但对某些法官所承办的具体案件倒有意见,认为某法官偏袒一方,肯定吃他了喝他了,否则会判我输!这是我们经常看到的一种现象,归根结底,对法律的不信任,具体成了公众对法官的不信任,也就是法官形象动摇了公众对司法权威的敬畏,动摇公众的法律信仰,即出现了对公正司法的信任危机,对于法的施行者依法而治的诚意表示怀疑。目前,我们谈的最多是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而公正司法的根本要求是法官形象要公正,树立法官司法公正权威。说到此,我们就不会对人民群众不满意某一案件,某一法官,进而对法院工作不满,对法律不满这一现象表示理解。因为,人们在评论法院和评价法官时,不单是从法院整个审判工作来了解和衡量,而更多的是对某个法官的一言一行给人产生的印象来感受和评判的。人民群众正是通过耳闻目睹的对法官言行举止的切身感受,来评价法官的形象,进而体会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真正价值。因此,法官的形象直接影响着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公信力。

  二、法官形象公正的应有之义

  法官作为一个职业,就应有其职业形象,即法官公正形象。肖扬院长说得好:法官的使命在于,依照法律对产生争议的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最终效力的判决,并以此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官应该是传承公平、正义的使者;是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代表者;是各种冲突的承受者。公正和效率是法官的生命线,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法官公正形象正是当事人直接感知的司法公正。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官自身修养及品质,以及法官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公正,如法庭装饰布置、法槌法袍使用、庭审言语举止、裁判文书等外在形象,这才是最为突出的内容。法官的形象公正是建立在程序公正和司法公正基础上,但又超越二者,是更高一层的司法公正,是可触摸和感知的公正。三者关系是:形象公正需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来实现,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需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形象公正来实现,三者缺一不可,互为有机统一体。

  三、法官形象公正的丰富内涵

  形象公正有其丰富的内涵,但根本点使让当事人可感知、可触摸。如上所述,法官要在司法活动中表现出法官中立、超然、刚直的品质,其庭审语言的运用,言谈举止,法庭装饰布置都要表现出公正、威严,使当事人看到的是威严、博学、文明、正直的法官,当事人及公众在心理上就会对司法产生公正感和信任感。

  为了解决法官作为一种职业而树立公正形象问题,即法官公正司法形象,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诸多努力。最先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前年以来,开始大力倡导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去年又开展了“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和“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今年又与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法官和律师相互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上述种种举措,根本目的旨在树立法官崇高的职业精神,重塑法官良好的公正形象。综合最高人民法院这些活动和规范的要旨,笔者认为,法官公正形象的内涵,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要求:

  (一)要在法庭公开审理和宣判案件。这一要求,是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这里首先规定了法庭装饰布置的威严、庄重,坚决杜绝在办公室独审独记的弊端;其次,公开审判,使当事人有话讲在法庭,有证质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赢者堂堂正正,输者心服口服;再次,因为在公正殿堂(法庭)之上,法官要着法袍,用法槌,也体现了法官公正的外表形象。

  (二)法官的言谈举止要表现出平实中立的态度。平实中立,就是要平实文明地接人待物,禁止单方面接触当事人和代理人(律师),不与当事人及代理人“三同”(同吃、同住、同行),把好“三关”(把好“敲门关、吃请关、说情关”),保持中立性的立场。法官在公众的心目中,必须“公正平等”,虚怀若谷,文温尔雅,绝对禁止对当事人采取冷、硬、横态度。因为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当事人对案件没什么意见,由于法官的言行粗暴,才引发当事人上诉、缠诉、信访、上访,只有面对不同年龄、性别、种族、地位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平心静气地聆听他们的诉说,做到“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四心”(接待热心,听诉耐心,做思想工作细心,为民排忧解难诚心),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让每一位当事人看到公平正义在眼前实现。

  (三)法官所制作的裁判文书要彰显严谨缜密的作风。裁判文书是法官公正形象的又一外在表现形式,其裁判文书不但体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更体现了法官的多才博学,论理有据,明辨是非,也体现了其思维敏捷,作风严谨,对办案机密“守口如瓶”。我们知道,法官拥有平息纷争、生杀予夺的大权,所以必须小心谨慎行事,不能轻率下判。首先要对所承办的案件,认真做好庭审,兼听控辩对立双方的意见,“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其次要对法律知识运用自如,举一反三,审慎明断,通过缜密的思维,把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特殊性与普遍一般性、过去与未来编织得天衣无缝;同时要表现出依法办事的卫道士精神,“连政治经济问题乃至日常的社会问题都尽量按照法律的普遍性和形式性的规则和程序使之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调整”,决不做混淆是非的妥协。我想,一份逻辑严密,文字通畅的裁判文书,绝不会引起当事人的缠诉、不满。

  (四)法官在生活中要表现出生活的慎独自律。

  慎独自律就是廉洁自律,深居简出,谨言微行。要求人民法官在社会交往中有独立意识,与人群、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远离掌声和鲜花,远离喧闹的人群和灯红酒绿的生活,淡泊名利,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要清正廉洁,保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不因权力、金钱、美女诱惑而影响履行职责的公正与公平。因此,我们不但要求法官在审判中自律,而且要在八小时之外自律,慎言、慎行、慎独,脱离低级趣味,以优良的形象代表法律的权威,做一个道德高尚、形象公正的法官,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重塑法官公正形象,使法律和法院的公信力大大提高。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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