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犯罪中止问题的争议
对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第六题的分析
2004-09-23 09:58: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光杨
2004年司法考试第四卷第六题,它永远不会有唯一正确的评价标准。它是一道异议最大的试题。虽然这道题的设计肯定经过了不少专家的评审,其中的细节被反复地斟酌,但是围绕抢劫既遂与抢劫中止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会引起长久的、激烈的争论。
在法律中有唯一性的答案吗?或者说在一个给定时间和地域,对一个案件有唯一的标准吗?如果有唯一的答案,那么合议案件的多数决原则又有何必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是也出现过有时维护它早先的判决,有时又将其推翻,而且判决经常出现很大争议的情况吗?
现实的案件如此,更何况人为设计的试题。但是通过争议这道试题,会加深我们对入户抢劫中止问题的讨论和认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在甲实施抢劫犯罪的时候,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作者注:在这里,丙虽然哀求,但有摘手表的动作。受害人放弃抵抗,表明甲的暴力胁迫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甲有能够通过即时的暴力行为取得财物的条件和时机。实际上,丙宿舍只有手表值钱,对于甲只有手表可以作为抢劫的对象。甲没有去接过丙将摘下的手表,而是)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关键问题是,甲是否成立抢劫犯罪中止?
有两种理解,一是甲成立抢劫犯罪中止,放弃了抢劫的故意而产生强制猥亵妇女的故意,自动停止了抢劫行为而开始实施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第一种理解基于:1、甲能够取财而不取,放弃抢劫意图;2、甲停止用暴力胁迫取财;3、甲没有因抢劫获得财物。4、甲对受害人“承诺”不取财。这是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
第二种理解是甲并未放弃抢劫的故意,也未停止抢劫行为。这是不少考生的观点。
我个人持这种观点,有以下理由:
1、认为甲能够取财而不取财,放弃抢劫意图,证据不足。甲在入户抢劫的一个时刻“能够取财而不取财”,并不等于他是真正的“能够取财而不取财”,放弃抢劫犯罪意图。因为对于入户抢劫,在“户”的空间内,在抢劫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实际控制了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的情况下,除非确切的事实,抢劫犯罪人一般不存在能够取财而不取。这些事实至少包括:在能够取财而未取财时,自动退出“户”的空间或者主动释放受害人等。
抢劫犯罪属于一种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大,在古代为十恶重罪之一的“劫盗”,不排除甲良心发现中止犯罪,但是基于对于抢劫犯罪的基本常识,以及出于社会普遍道德观念的关切和社会秩序的安全要求,没有特殊的标志和确切的事实,抢劫犯罪分子不会中止抢劫,社会和普通公民无法接受抢劫分子“能够取财而不取财”、放弃抢劫意图的事实。但是题材没有充分地给出这样的事实。这便是为什么有不少考生做错题的主要原因。
在具体的抢动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主体和环境、条件各异,从千差万别抢劫行为中查明主观意图非常复杂。在具体抢劫犯罪过程中的某个时间,有的抢劫分子可能会在现场与受害人和平“聊天谈心”不提财,有的抢劫分子甚至在受害人“户”内“娱乐享受”,寻找刺激不寻财,古代有的“劫富济贫”的“壮士”甚至于还敢在官府豪绅宅内墙上题诗作词而不理财。如此等等,均可作抢劫犯罪的伪装和假象论,就象伪造现场是高智能犯罪分子的通常伎俩一样。从维护公共安全利益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均衡的角度出发,辨别抢劫等暴力犯罪中的各种假象与审慎对待指控一样重要。
2、甲停止用暴力胁迫取财,证据仍然不足。同样的理由,对于入户抢劫,在“户”的空间内,在抢劫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实际控制了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的情况下,抢劫分子对停止使用暴力胁迫取财,需要明确证据证明:在那样的情景下,抢劫的有形暴力不再延续,而且针对财产的无形的胁迫也不再延续;至少在入户的特定时空,抢劫的有形暴力与无形的胁迫不再与财物的取得有直接联系;从抢劫犯罪的手段与取得财物的后果是否存在联系出发考量,有联系则为抢劫犯罪中断,无联系则为抢劫犯罪的停止。而不仅仅是收刀入袋和未使用有形暴力。
而题上,虽然抢劫的暴力从表面上转化为猥亵妇女的暴力,然而,这种区分仅仅从事后定性时而论,对当时甲的而言,胁迫升级了,对于受害人而言,如不服从任何威逼,即时的危害马上降临。强制妇女脱光衣服造成手表被摘下,而手表被摘下刚好是抢劫行为追求的结果,这里存在一种联系。它是抢劫的胁迫没有取得财物,受害人的哀求成为了一种实现的阻力;而猥亵的胁迫促使受害人连哀求的理由也失去了。反而促成手表便利地脱离受害人控制,更容易被获得。在不长的时间间隔和同一空间,抢劫的暴力和胁迫以其他形式延续,事态向有利于犯罪分子的原始目的的方向发展,导致最后财物的取得。
手表不是被窃取的。因为在题中,手表是被顺手摘下放在桌子上的,在甲控制“户”的空间和受害人人身的情况下,手表失去了受害人掌握就随时可被甲占有。除非甲最终不占有,推定甲能够占有。而财物一旦不为受害人有效占有和控制,就不成立“秘密窃取”。
甲的胁迫不论动机都事实上取得了财物。手表是被顺手摘下说明受害人或是因为恐惧顾及不到手表而无意识放置,或是出于一种策略,或者,从受害人流泪的情节判断受害人是对抵抗的彻底放弃和绝望。试题没有作出充分地交待。但可以区分情况来作仔细分析。
预设甲是出于猥亵妇女的单纯动机或是出于抢劫财物与猥亵妇女的复合动机无法查明。在甲的动机不明的情况下,就应综合情况作出判断,包括受害人犯罪过程中的行为都可作为一个因素。如果是出于猥亵动机,胁迫使受害人不慎没有保护好手表而交出,仍然因为抢劫分子的先前行为与受害人交出财物之间的联系,成立抢劫;如果受害人出于一种策略与受害人对抵抗的彻底放弃而交出手表,也成立抢劫。
特别不能排除这里包含受害人的一种策略。受害人因为被迫脱光衣服,一般情况下就要摘下手表,不摘手表,为何称为“脱光”?受害人也可以不摘手表而只脱衣服,但是在受害人先前已将手表摘到一定程度,抢劫分子进一步胁迫之下,对手表的财产利益的担忧远小于妇女对身体或者贞操将受侵害的恐惧与痛苦,而且对暑假留守的女教师而言,空旷的校园与漆黑的夜晚就等于孤立无援、任人宰割。这加重了受害人的心理恐惧和痛苦。受害人难免不犯顾此失彼的错误,难免不产生摘下手表不如让抢劫犯罪得逞而使自己不遭到侮辱的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是人类在面临灾难时的必然选择和心理决定。而且,心理健康而善良的人都应该体悟和同情这种趋利避害的心理选择。
至余第3、4点理由,由于甲最终取得财物,甲的“承诺”不足为信。
所以,根据题意,在甲放弃抢劫犯罪意图证据不足,可称为主观意图不明;停止用暴力胁迫取财,证据仍然不足,可称为客观方面不明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甲借用猥亵的胁迫达到抢劫的效果,利用妇女的弱点达到智取抢劫财物的结果。这说明入户抢劫的中止问题,是一个具体的犯罪中止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仅对犯罪中止的教条式理解是不够的,必然会放纵犯罪。
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
在法律中有唯一性的答案吗?或者说在一个给定时间和地域,对一个案件有唯一的标准吗?如果有唯一的答案,那么合议案件的多数决原则又有何必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是也出现过有时维护它早先的判决,有时又将其推翻,而且判决经常出现很大争议的情况吗?
现实的案件如此,更何况人为设计的试题。但是通过争议这道试题,会加深我们对入户抢劫中止问题的讨论和认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在甲实施抢劫犯罪的时候,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作者注:在这里,丙虽然哀求,但有摘手表的动作。受害人放弃抵抗,表明甲的暴力胁迫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甲有能够通过即时的暴力行为取得财物的条件和时机。实际上,丙宿舍只有手表值钱,对于甲只有手表可以作为抢劫的对象。甲没有去接过丙将摘下的手表,而是)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关键问题是,甲是否成立抢劫犯罪中止?
有两种理解,一是甲成立抢劫犯罪中止,放弃了抢劫的故意而产生强制猥亵妇女的故意,自动停止了抢劫行为而开始实施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第一种理解基于:1、甲能够取财而不取,放弃抢劫意图;2、甲停止用暴力胁迫取财;3、甲没有因抢劫获得财物。4、甲对受害人“承诺”不取财。这是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
第二种理解是甲并未放弃抢劫的故意,也未停止抢劫行为。这是不少考生的观点。
我个人持这种观点,有以下理由:
1、认为甲能够取财而不取财,放弃抢劫意图,证据不足。甲在入户抢劫的一个时刻“能够取财而不取财”,并不等于他是真正的“能够取财而不取财”,放弃抢劫犯罪意图。因为对于入户抢劫,在“户”的空间内,在抢劫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实际控制了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的情况下,除非确切的事实,抢劫犯罪人一般不存在能够取财而不取。这些事实至少包括:在能够取财而未取财时,自动退出“户”的空间或者主动释放受害人等。
抢劫犯罪属于一种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大,在古代为十恶重罪之一的“劫盗”,不排除甲良心发现中止犯罪,但是基于对于抢劫犯罪的基本常识,以及出于社会普遍道德观念的关切和社会秩序的安全要求,没有特殊的标志和确切的事实,抢劫犯罪分子不会中止抢劫,社会和普通公民无法接受抢劫分子“能够取财而不取财”、放弃抢劫意图的事实。但是题材没有充分地给出这样的事实。这便是为什么有不少考生做错题的主要原因。
在具体的抢动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主体和环境、条件各异,从千差万别抢劫行为中查明主观意图非常复杂。在具体抢劫犯罪过程中的某个时间,有的抢劫分子可能会在现场与受害人和平“聊天谈心”不提财,有的抢劫分子甚至在受害人“户”内“娱乐享受”,寻找刺激不寻财,古代有的“劫富济贫”的“壮士”甚至于还敢在官府豪绅宅内墙上题诗作词而不理财。如此等等,均可作抢劫犯罪的伪装和假象论,就象伪造现场是高智能犯罪分子的通常伎俩一样。从维护公共安全利益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均衡的角度出发,辨别抢劫等暴力犯罪中的各种假象与审慎对待指控一样重要。
2、甲停止用暴力胁迫取财,证据仍然不足。同样的理由,对于入户抢劫,在“户”的空间内,在抢劫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实际控制了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的情况下,抢劫分子对停止使用暴力胁迫取财,需要明确证据证明:在那样的情景下,抢劫的有形暴力不再延续,而且针对财产的无形的胁迫也不再延续;至少在入户的特定时空,抢劫的有形暴力与无形的胁迫不再与财物的取得有直接联系;从抢劫犯罪的手段与取得财物的后果是否存在联系出发考量,有联系则为抢劫犯罪中断,无联系则为抢劫犯罪的停止。而不仅仅是收刀入袋和未使用有形暴力。
而题上,虽然抢劫的暴力从表面上转化为猥亵妇女的暴力,然而,这种区分仅仅从事后定性时而论,对当时甲的而言,胁迫升级了,对于受害人而言,如不服从任何威逼,即时的危害马上降临。强制妇女脱光衣服造成手表被摘下,而手表被摘下刚好是抢劫行为追求的结果,这里存在一种联系。它是抢劫的胁迫没有取得财物,受害人的哀求成为了一种实现的阻力;而猥亵的胁迫促使受害人连哀求的理由也失去了。反而促成手表便利地脱离受害人控制,更容易被获得。在不长的时间间隔和同一空间,抢劫的暴力和胁迫以其他形式延续,事态向有利于犯罪分子的原始目的的方向发展,导致最后财物的取得。
手表不是被窃取的。因为在题中,手表是被顺手摘下放在桌子上的,在甲控制“户”的空间和受害人人身的情况下,手表失去了受害人掌握就随时可被甲占有。除非甲最终不占有,推定甲能够占有。而财物一旦不为受害人有效占有和控制,就不成立“秘密窃取”。
甲的胁迫不论动机都事实上取得了财物。手表是被顺手摘下说明受害人或是因为恐惧顾及不到手表而无意识放置,或是出于一种策略,或者,从受害人流泪的情节判断受害人是对抵抗的彻底放弃和绝望。试题没有作出充分地交待。但可以区分情况来作仔细分析。
预设甲是出于猥亵妇女的单纯动机或是出于抢劫财物与猥亵妇女的复合动机无法查明。在甲的动机不明的情况下,就应综合情况作出判断,包括受害人犯罪过程中的行为都可作为一个因素。如果是出于猥亵动机,胁迫使受害人不慎没有保护好手表而交出,仍然因为抢劫分子的先前行为与受害人交出财物之间的联系,成立抢劫;如果受害人出于一种策略与受害人对抵抗的彻底放弃而交出手表,也成立抢劫。
特别不能排除这里包含受害人的一种策略。受害人因为被迫脱光衣服,一般情况下就要摘下手表,不摘手表,为何称为“脱光”?受害人也可以不摘手表而只脱衣服,但是在受害人先前已将手表摘到一定程度,抢劫分子进一步胁迫之下,对手表的财产利益的担忧远小于妇女对身体或者贞操将受侵害的恐惧与痛苦,而且对暑假留守的女教师而言,空旷的校园与漆黑的夜晚就等于孤立无援、任人宰割。这加重了受害人的心理恐惧和痛苦。受害人难免不犯顾此失彼的错误,难免不产生摘下手表不如让抢劫犯罪得逞而使自己不遭到侮辱的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是人类在面临灾难时的必然选择和心理决定。而且,心理健康而善良的人都应该体悟和同情这种趋利避害的心理选择。
至余第3、4点理由,由于甲最终取得财物,甲的“承诺”不足为信。
所以,根据题意,在甲放弃抢劫犯罪意图证据不足,可称为主观意图不明;停止用暴力胁迫取财,证据仍然不足,可称为客观方面不明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甲借用猥亵的胁迫达到抢劫的效果,利用妇女的弱点达到智取抢劫财物的结果。这说明入户抢劫的中止问题,是一个具体的犯罪中止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仅对犯罪中止的教条式理解是不够的,必然会放纵犯罪。
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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