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临时起意再入户施暴获财仍属“入户抢劫”
2014-06-26 08:47: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赖洋
【案情】
夏某新交了一个男朋友陈某,周末,夏某邀请其男友陈某到自己租的房子里玩。陈某则叫了他的好哥们方某和曹某一同前往,到达夏某租的房子后,四个人决定一起打牌消遣,在打牌的过程中,陈某、方某和曹某发现夏某很有钱。于是在休息的时候,曹某把方某和陈某叫出来,离开了夏某的房间,来到了楼道楼梯的拐角处,曹某和方某及陈某商量,既然夏某这么有钱,正好又缺钱用,不如就把夏某的钱给抢了。三人达成一致,回到夏某的房间内就把夏某给绑起来,并把夏某包内的3万元钱拿走。
【分歧】
陈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陈某当场使用暴力即将夏某捆起来并强行将夏某的财物抢走的行为属于抢劫这一点毫无疑问。分歧在于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不属于入户抢劫?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三人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理由是入户抢劫要求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陈某等人一开始只是抱着去玩的心态,并不是一开始就以抢劫为目的。陈某等人只是在打牌的过程中,偶然发现夏某很有钱并临时起意抢劫夏某,所以陈某等人的行为只是一般的抢劫,而非入户抢劫。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理由是陈某等人虽然一开始不具有入户的非法性,但是其后发现夏某很有钱后的再次入户就具备了入户的非法性,所以陈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必须是以抢劫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本案中夏某租用的房屋是符合“户”的范围的,其租用的房屋是其住所,符合供其家庭生活及与外界相隔离的特征。陈某等人在夏某居住的房屋内即户内实施暴力捆绑了夏某,该行为符合暴力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这一条件。
第二,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但是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开始陈某等人并不是以抢劫为目的进入夏某的房间,此时陈某等人是不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但是,在陈某等人在打牌中发现夏某很有钱后,他们曾经一度离开了夏某的住处即离开的夏某的“户”,在夏某所居住楼层的楼道楼梯的拐角处即“户外”密谋抢劫夏某,再次进入夏某的房间即第二次入户时,陈某等人的入户就已经具备了入户的非法性了。所以,陈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入户抢劫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所以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夏某新交了一个男朋友陈某,周末,夏某邀请其男友陈某到自己租的房子里玩。陈某则叫了他的好哥们方某和曹某一同前往,到达夏某租的房子后,四个人决定一起打牌消遣,在打牌的过程中,陈某、方某和曹某发现夏某很有钱。于是在休息的时候,曹某把方某和陈某叫出来,离开了夏某的房间,来到了楼道楼梯的拐角处,曹某和方某及陈某商量,既然夏某这么有钱,正好又缺钱用,不如就把夏某的钱给抢了。三人达成一致,回到夏某的房间内就把夏某给绑起来,并把夏某包内的3万元钱拿走。
【分歧】
陈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陈某当场使用暴力即将夏某捆起来并强行将夏某的财物抢走的行为属于抢劫这一点毫无疑问。分歧在于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不属于入户抢劫?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三人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理由是入户抢劫要求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陈某等人一开始只是抱着去玩的心态,并不是一开始就以抢劫为目的。陈某等人只是在打牌的过程中,偶然发现夏某很有钱并临时起意抢劫夏某,所以陈某等人的行为只是一般的抢劫,而非入户抢劫。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理由是陈某等人虽然一开始不具有入户的非法性,但是其后发现夏某很有钱后的再次入户就具备了入户的非法性,所以陈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必须是以抢劫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本案中夏某租用的房屋是符合“户”的范围的,其租用的房屋是其住所,符合供其家庭生活及与外界相隔离的特征。陈某等人在夏某居住的房屋内即户内实施暴力捆绑了夏某,该行为符合暴力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这一条件。
第二,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但是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开始陈某等人并不是以抢劫为目的进入夏某的房间,此时陈某等人是不具备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但是,在陈某等人在打牌中发现夏某很有钱后,他们曾经一度离开了夏某的住处即离开的夏某的“户”,在夏某所居住楼层的楼道楼梯的拐角处即“户外”密谋抢劫夏某,再次进入夏某的房间即第二次入户时,陈某等人的入户就已经具备了入户的非法性了。所以,陈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入户抢劫的所有犯罪构成要件,所以陈某等三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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