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出租司机不服交通行政处罚终审败诉
2004-09-03 13:54:38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徐宁)  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违章闯红灯的出租司机范先生,将对自己作出处罚决定的北京市朝阳区交通支队某路队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范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作出的维持路队去年12月25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范先生去年10月13日12时22分53秒驾驶出租车在朝阳区一路口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闯红灯,被闯红灯自动监测系统记录了下来。12月1日,路队经询问范先生后向其发了《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告知文书》。同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认定范先生违反交通标志信号指示,决定对其处以5元罚款、吊扣一个月驾驶证的处罚。范先生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朝阳交通支队申请复议。支队作出路队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违法,撤销其《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在1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路队当月25日再次询问范先生并制作《询问笔录》,范先生仍坚持其没有违章事实,要求申辩。同日,路队制作《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告知文书》并下发范先生。范先生要求申辩、复核。当日,路队制作《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复核文书》,认为范先生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同时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范先生仍不服,于今年1月5日向朝阳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朝阳区政府2月25日作出维持路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先生不服复议决定,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路队依据照片对自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照片的内容不能显示自己闯了红灯;路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充分听取自己陈述、申辩,程序违法。据此请求撤销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范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路队具有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职权;其在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调取了视频机动车闯红灯自动监测系统的相关记录、对范先生进行了询问、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范先生提出申辩后,亦对其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因此,该队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予以维持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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