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闹矛盾 江南法院协调促和谐
2013-04-08 09:37: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宁江南频道 | 作者:蒙永富
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4号法庭内,一起公安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庭办案人员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互谅互解,最终完满解决了矛盾。
本案中,原告罗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被被告工作人员依法拦截并进行检查。最终行政机关对原告对原告三轮车采取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以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为由对原告作出了罚款250元的处罚决定。本案的争议事实是原告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行政机关认为原告所驾驶电动三轮车已属于机动车,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中“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的规定。在行政协调中,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与原告进行沟通,并阐释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逐步化解原告的不满情绪,从心理上接受处理结果,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工作。
自2012年6月份,南宁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力车(含非法拼装、加装动力车辆)、摩托车(含发动机或电动驱动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和非法营运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简称“三车”)的综合治理工作以来,江南法院积极配合市政府对“三车”的整治活动。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对于自己所骑乘的电动车多加注意,时刻关注国家最新颁布的电动车、机动车认定标准。在购买电动车时,尽量到正规厂家购买,避免上道路行驶时出现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罗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被被告工作人员依法拦截并进行检查。最终行政机关对原告对原告三轮车采取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以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为由对原告作出了罚款250元的处罚决定。本案的争议事实是原告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行政机关认为原告所驾驶电动三轮车已属于机动车,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中“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的规定。在行政协调中,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与原告进行沟通,并阐释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逐步化解原告的不满情绪,从心理上接受处理结果,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工作。
自2012年6月份,南宁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力车(含非法拼装、加装动力车辆)、摩托车(含发动机或电动驱动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和非法营运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简称“三车”)的综合治理工作以来,江南法院积极配合市政府对“三车”的整治活动。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对于自己所骑乘的电动车多加注意,时刻关注国家最新颁布的电动车、机动车认定标准。在购买电动车时,尽量到正规厂家购买,避免上道路行驶时出现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的行为。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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