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之理性思考
2004-08-19 16:16: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院长 刘重建
内容摘要 职业法官的公正审判将使获得公众的信赖与社会支持。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法官职业化不可避免地遭遇“阶段性”和“本土化”的阶段。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立足中国国情,从我国法官职业现状,论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阐述职业化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出职业化的若干路径与举措。
关键词 法官职业化 建设 举措 思考
序言
所谓法官职业化,就是要造就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中立的裁判思维方式、公正价值趋向和崇高职业伦理道德的稳定的法官队伍,使法官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中坚力量。本文立足中国国情,实事求是讨论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问题,从我国法官职业现状,论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阐述职业化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出职业化的若干路径与举措,以求教于诸位同仁。
一、我国法官职业的现状
(一)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民众参与程度的提高,社会各界一致认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实际上,专家学者和群众对法官的要求几乎是一致的,即法官应当是道德品行完美的人。而众多的媒体对司法监督的报道却不时让法官们对同行中某些人的不当言行汗颜。其主要表现在: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审判活动能力差,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办事拖拉,态度冷漠,工作推诿,脱离群众等等。一些法院对法官管理不严,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极少数法官甚至个别法院领导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现实与理想差距的缩短,关键在于我们要提高法官的素质,真正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和品德高尚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二)泛行政化管理体制的消极因素。其主要表现在:法院宪法地位和法官独立地位长期得不到重视,法官独立地位的“淡化”。法院宪法地位和法官独立地位长期得不到重视,是影响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职业化形成并发展的根本原因。尽管我国宪法对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并没有很好的执行。在很多老百姓的心目中。法院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甚至人民日报在公布对2000年国务院各部门首长访谈录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赫然在列。这种从中央到地方的误解,加大了法院地位提升的难度。与此相对应的是法官独立地位的“淡化”。这种状况,使得一些法官找不准自己职业的落脚点,职业感更无从谈起。当然,这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并非是一个连贯的发展过程,期间的曲折迂回消耗了许多宝贵的时机。这些年的司法制度改革,虽然规范了法官的序列,努力改善了法官文化素质教育,但是表层制度的改变,并不能剔除人们对司法期待的惶恐与混乱,法院的宪法地位和法官的独立地位仍然无异于“海市蜃楼”。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我们看到了法制完善和发展的动力,那么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将进一步提升。
(三)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地方化”倾向 。 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的设置以行政区域为主,法官的选任基本与当地人大挂钩,法院财政与地方财政一体化。这主要指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人民法院的设置以行政区域为主,法官的选任基本与当地人大挂钩,法院财政与地方财政一体化。这样体制的设立,最初是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及时解决纠纷出发的,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表现出不好的一面:一是法官的物质待遇完全以当地经济发展为基准点,造成经济发达地区与贫穷落后地区之间法官的薪金、福利待遇差距。二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纠纷的种类会日益增多,法官需要的知识面越来越广,审判业务日趋复杂,这些地区的法官自我改善意识会越来越强,从而带动了整体素质的提高;而市场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的业务水平提高相对要慢一些,容易导致法官队伍的两极分化,从而易导致两种情形:一种是危机感没有那么强烈,得过且过;另一种是危机感很强,努力向发达地区靠拢。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容易使人才不均衡的矛盾。那么一个差距非常明显的职业,又如何实现职业化。
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
(一)全面提高人民法官职业素养的需要。 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法官职权的真正回归。审判工作的规律性和特殊性,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良好的专业训练、娴熟的司法技能、优秀的职业素养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而这种传统与气质实际上不仅会使法官区别于其他行政人员,实现司法权的科学归位,还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能够确保法官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同时,对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会起到不可替代的示范作用。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使审判权掌握在高素质的精英法官手中,彻底改变“泛司法”的现实诟病,从而充分发挥法官在法治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
(二)实现“公正与效率”,符合司法改革进程的需要。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官的信赖。近年来,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极少数司法人员甚至徇私枉法,这与法官队伍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关键在于全面启动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培育一支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只有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官的高度尊重,才能赢得更高的社会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也才能使“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真正得以实现。
(三)增强司法权威,保障法官司法独立的需要。不难设想,法官的职业化有利于保障法官中立和独立的审判地位,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尺度在于审判的中立和独立程度,因为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审判越独立,法官职业的专门化程度也越高;相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审判独立和公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地对法官提出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这是一条必由之路。
三、法官职业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个代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也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总结近年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经验,就是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中,我们能否有所作为,人民法院能否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关键取决于我们是否能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是否能够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认真实践和全面贯彻。
(二)坚持法治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基本治国方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好,队伍建设也罢,毫无疑问都应当贯彻这一方略。法官职业化建设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宪法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应当依法办事;宪法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依照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进行,即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离开党的领导,法官职业化建设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不可能取得成功。今年5月3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讲话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这一论断非常重要,我们要深刻领会。这意味着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路径
(一)法官的“同质化”。 “同质化”要求法官有相同价值取向,能够凝聚成一个强大的团体意识,并成为社会价值思潮中独立的中坚的力量。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官是一个非常庄严而崇高的职业。应当强调,法官这一职业首先是对社会的贡献,它要求在奉献的过程中自身人格的升华,然后才是谋生的途径。美国法官恩格尔曾有一篇广为流传的就职誓词“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的主持法庭,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庭,同时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到公正和客观;我将不在法庭上进行讽刺和挖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影响;我希望最重要的案件就是现在审理的案件”。作为法官的自豪感和责任心呼之欲出,非常耐人回味。增强法官职业意识,必须实现法官的“同质化”。“同质化”要求法官有相同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这些相同的个体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能够凝聚成一个强大的团体意识,并成为社会价值思潮中独立的中坚的力量。“同质化”可以促使同级法院的不同法官、上下级法官对同样的案件得出同样的结论,防止同样的案件,同一种程序形成不同的裁判结果(如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或者不同的程序,上诉审和起诉审形成不同的裁判结果。对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多样化的理解,并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维护法官的权威。“同质化”是法官现代化的基本要素。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一个良好的就业培训系统,而且要有一个有效的在职深造发展培训系统,并且这个系统具有“兼容性”和“扩张性”,能够满足法官发展的不同需要。
(二)开拓全方位的教育渠道。传统的职业道德教育,一般是学习本行业书本上的职业规范。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除了书本,我们还有网络。互联网改变了很多人的生活,也包括法官。网络除了及时带给我们资讯,还可以帮我们借鉴他国的历史与现状。法官的职业道德由于各国体制的不同,其裨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法官作为“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正义的化身”的特性是相通的,因此在职业道德要求上有很多一致或互通的地方。应当多介绍一些不同国家的法官职业守则、任职规定,让我们广大法官了解:这样的高标准、严要求并不是中国的“特产”,而世界各国对法官职业的共同期望和约束。
(三) 良好机制的营建 。好的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其良性循环,这个机制包括对劣质的淘汰和对优质的褒扬。一个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体制,应当以法官法为基本点,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奖惩条例,具有相对统一的内容。内容要具体,奖有据有度,罚有因有量,奖惩分明,易于操作。行业自律是许多职业保持旺盛生命力的重要法宝。在西方国家,律师、法官都有自己严格的行业规则和强大的同行业协会。很多小的犯规行为在同行业协会被“消化”掉了,“丑事不出门”。我国现阶段非审判业务部门涉及法官管理的主要是政治部和纪检部门。我们可以充分考虑发展中国自己的法官协会,作为法官自律性的团体,一则符合国外行业自律的惯例,方便与国外交流;二则能够配合党的领导,淡化法院管理行政色彩。可以在法官协会中设立法官考核组织,组成人员可以包括院长、资深法官、政治部和纪检主要负责人。条件许可的地方法院,还可以考虑吸纳一定人选的社会人士(如律师、法学家、普通群众),共同监督法官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五、法官职业化的具体举措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官职业化建设也应当落实到具体制度与措施中去。其主要有:
(一)建立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垫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一方面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条件、较高素质;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各级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省高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的人员中择优遴选。被录用人员在被任命为法官职务前,还必须在省法官培训学院接受一定时间的专门职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提请任命法官。人民法院应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上级法院新录用的法官,逐步实行先到基层法院工作,根据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拔到上级法院,使上级法院的法官具有足够的审判经验积累。
(二)建立预备法官制度。法官职业化意味着法官要实行少数化、精英化,这就要求必须在法院内部科学地、合理地确定法官的员额,将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担当行使审判权的重任。确定法官员额后,法官的人数会比现在有所减少,一些原来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将不再担任法官,现有的法官工作任务有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实行这项制度,可以使法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行使审判权,保证司法公正;可以避免法官与当事人单方面接触,确保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法官队伍精英化,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力保障和配套措施。没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法官职业化建设将失去支撑,也无法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书记员的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和对新招书记员普遍实行聘用制三个方面。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有利于在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中引进竞争、激励机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有利于建设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对严格法官的来源和渠道,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首次完整地对中国法官们提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项职业道德要求。一般说来,职业道德表现为一种对从业人员的内在的控制力;在该行业有人违反职业道德时,它就会外化为同业的惩戒和公众的谴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法官职业化的阶段性的显著的成果,我们应当抓住这个良好的契机,大力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以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
(五)加强法官职业培训。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从制度上确保法官队伍具备很高的职业素质。而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则是提升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效手段和重要内容。在现有法官的学历水平和专业知识尚不尽人意的情况下,加强对现职法官的培训尤显重要。各级法院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要不断健全完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努力构筑法院人才高地,培养一大批专家 型、学者型法官。
余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乃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显然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须遭遇阶段性和本土化情况,即:法官队伍欠缺独特的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普遍标准定得很高却未真正形成,法官职业化有所突破而未达终极目的,这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法官们的不懈追求。随着中国“入世”涉外诉讼的增多,要求司法人员不仅熟悉中国法律、诉讼制度和实务,具有比较丰富的诉讼知识和经验,而且熟悉世贸法律、诉讼制度和实务,了解外国当事人的办事习惯和思维方式,善于同外国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同时这更要求我们法院审判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化水平,以代表中国诉讼的最高水准,满足世贸组织的诉讼要求。
虽然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将任重而道远,但是日前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明确提出:我国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制度改革,要在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显然,我们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将会加;我们法律人乃至全体国人,都应当对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美好前程报有坚定的信心。
参考文献:
1、曹建明主编:《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版。
2、周道鸾主编:《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版。
3、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22日第1版。
4、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
5、程荣斌:“中国‘入世’后诉讼法学的机遇与挑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6期。
关键词 法官职业化 建设 举措 思考
序言
所谓法官职业化,就是要造就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中立的裁判思维方式、公正价值趋向和崇高职业伦理道德的稳定的法官队伍,使法官成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中坚力量。本文立足中国国情,实事求是讨论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问题,从我国法官职业现状,论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阐述职业化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出职业化的若干路径与举措,以求教于诸位同仁。
一、我国法官职业的现状
(一)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民众参与程度的提高,社会各界一致认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实际上,专家学者和群众对法官的要求几乎是一致的,即法官应当是道德品行完美的人。而众多的媒体对司法监督的报道却不时让法官们对同行中某些人的不当言行汗颜。其主要表现在: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审判活动能力差,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办事拖拉,态度冷漠,工作推诿,脱离群众等等。一些法院对法官管理不严,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极少数法官甚至个别法院领导徇私枉法,贪赃受贿。现实与理想差距的缩短,关键在于我们要提高法官的素质,真正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和品德高尚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二)泛行政化管理体制的消极因素。其主要表现在:法院宪法地位和法官独立地位长期得不到重视,法官独立地位的“淡化”。法院宪法地位和法官独立地位长期得不到重视,是影响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职业化形成并发展的根本原因。尽管我国宪法对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并没有很好的执行。在很多老百姓的心目中。法院只是政府的一个部门,甚至人民日报在公布对2000年国务院各部门首长访谈录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赫然在列。这种从中央到地方的误解,加大了法院地位提升的难度。与此相对应的是法官独立地位的“淡化”。这种状况,使得一些法官找不准自己职业的落脚点,职业感更无从谈起。当然,这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并非是一个连贯的发展过程,期间的曲折迂回消耗了许多宝贵的时机。这些年的司法制度改革,虽然规范了法官的序列,努力改善了法官文化素质教育,但是表层制度的改变,并不能剔除人们对司法期待的惶恐与混乱,法院的宪法地位和法官的独立地位仍然无异于“海市蜃楼”。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我们看到了法制完善和发展的动力,那么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将进一步提升。
(三)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地方化”倾向 。 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的设置以行政区域为主,法官的选任基本与当地人大挂钩,法院财政与地方财政一体化。这主要指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人民法院的设置以行政区域为主,法官的选任基本与当地人大挂钩,法院财政与地方财政一体化。这样体制的设立,最初是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及时解决纠纷出发的,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表现出不好的一面:一是法官的物质待遇完全以当地经济发展为基准点,造成经济发达地区与贫穷落后地区之间法官的薪金、福利待遇差距。二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纠纷的种类会日益增多,法官需要的知识面越来越广,审判业务日趋复杂,这些地区的法官自我改善意识会越来越强,从而带动了整体素质的提高;而市场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的业务水平提高相对要慢一些,容易导致法官队伍的两极分化,从而易导致两种情形:一种是危机感没有那么强烈,得过且过;另一种是危机感很强,努力向发达地区靠拢。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容易使人才不均衡的矛盾。那么一个差距非常明显的职业,又如何实现职业化。
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
(一)全面提高人民法官职业素养的需要。 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法官职权的真正回归。审判工作的规律性和特殊性,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良好的专业训练、娴熟的司法技能、优秀的职业素养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而这种传统与气质实际上不仅会使法官区别于其他行政人员,实现司法权的科学归位,还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能够确保法官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同时,对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会起到不可替代的示范作用。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使审判权掌握在高素质的精英法官手中,彻底改变“泛司法”的现实诟病,从而充分发挥法官在法治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
(二)实现“公正与效率”,符合司法改革进程的需要。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官的信赖。近年来,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极少数司法人员甚至徇私枉法,这与法官队伍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关键在于全面启动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培育一支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只有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官的高度尊重,才能赢得更高的社会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也才能使“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真正得以实现。
(三)增强司法权威,保障法官司法独立的需要。不难设想,法官的职业化有利于保障法官中立和独立的审判地位,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尺度在于审判的中立和独立程度,因为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审判越独立,法官职业的专门化程度也越高;相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审判独立和公正。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地对法官提出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这是一条必由之路。
三、法官职业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个代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也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总结近年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根本经验,就是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中,我们能否有所作为,人民法院能否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关键取决于我们是否能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是否能够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认真实践和全面贯彻。
(二)坚持法治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基本治国方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好,队伍建设也罢,毫无疑问都应当贯彻这一方略。法官职业化建设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宪法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应当依法办事;宪法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依照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进行,即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离开党的领导,法官职业化建设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不可能取得成功。今年5月3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讲话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这一论断非常重要,我们要深刻领会。这意味着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路径
(一)法官的“同质化”。 “同质化”要求法官有相同价值取向,能够凝聚成一个强大的团体意识,并成为社会价值思潮中独立的中坚的力量。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官是一个非常庄严而崇高的职业。应当强调,法官这一职业首先是对社会的贡献,它要求在奉献的过程中自身人格的升华,然后才是谋生的途径。美国法官恩格尔曾有一篇广为流传的就职誓词“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的主持法庭,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庭,同时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到公正和客观;我将不在法庭上进行讽刺和挖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影响;我希望最重要的案件就是现在审理的案件”。作为法官的自豪感和责任心呼之欲出,非常耐人回味。增强法官职业意识,必须实现法官的“同质化”。“同质化”要求法官有相同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这些相同的个体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能够凝聚成一个强大的团体意识,并成为社会价值思潮中独立的中坚的力量。“同质化”可以促使同级法院的不同法官、上下级法官对同样的案件得出同样的结论,防止同样的案件,同一种程序形成不同的裁判结果(如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或者不同的程序,上诉审和起诉审形成不同的裁判结果。对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多样化的理解,并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维护法官的权威。“同质化”是法官现代化的基本要素。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有一个良好的就业培训系统,而且要有一个有效的在职深造发展培训系统,并且这个系统具有“兼容性”和“扩张性”,能够满足法官发展的不同需要。
(二)开拓全方位的教育渠道。传统的职业道德教育,一般是学习本行业书本上的职业规范。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除了书本,我们还有网络。互联网改变了很多人的生活,也包括法官。网络除了及时带给我们资讯,还可以帮我们借鉴他国的历史与现状。法官的职业道德由于各国体制的不同,其裨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法官作为“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正义的化身”的特性是相通的,因此在职业道德要求上有很多一致或互通的地方。应当多介绍一些不同国家的法官职业守则、任职规定,让我们广大法官了解:这样的高标准、严要求并不是中国的“特产”,而世界各国对法官职业的共同期望和约束。
(三) 良好机制的营建 。好的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其良性循环,这个机制包括对劣质的淘汰和对优质的褒扬。一个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体制,应当以法官法为基本点,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奖惩条例,具有相对统一的内容。内容要具体,奖有据有度,罚有因有量,奖惩分明,易于操作。行业自律是许多职业保持旺盛生命力的重要法宝。在西方国家,律师、法官都有自己严格的行业规则和强大的同行业协会。很多小的犯规行为在同行业协会被“消化”掉了,“丑事不出门”。我国现阶段非审判业务部门涉及法官管理的主要是政治部和纪检部门。我们可以充分考虑发展中国自己的法官协会,作为法官自律性的团体,一则符合国外行业自律的惯例,方便与国外交流;二则能够配合党的领导,淡化法院管理行政色彩。可以在法官协会中设立法官考核组织,组成人员可以包括院长、资深法官、政治部和纪检主要负责人。条件许可的地方法院,还可以考虑吸纳一定人选的社会人士(如律师、法学家、普通群众),共同监督法官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五、法官职业化的具体举措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官职业化建设也应当落实到具体制度与措施中去。其主要有:
(一)建立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垫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一方面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条件、较高素质;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各级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省高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的人员中择优遴选。被录用人员在被任命为法官职务前,还必须在省法官培训学院接受一定时间的专门职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提请任命法官。人民法院应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上级法院新录用的法官,逐步实行先到基层法院工作,根据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拔到上级法院,使上级法院的法官具有足够的审判经验积累。
(二)建立预备法官制度。法官职业化意味着法官要实行少数化、精英化,这就要求必须在法院内部科学地、合理地确定法官的员额,将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担当行使审判权的重任。确定法官员额后,法官的人数会比现在有所减少,一些原来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将不再担任法官,现有的法官工作任务有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实行这项制度,可以使法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行使审判权,保证司法公正;可以避免法官与当事人单方面接触,确保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法官队伍精英化,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力保障和配套措施。没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法官职业化建设将失去支撑,也无法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精英化。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书记员的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和对新招书记员普遍实行聘用制三个方面。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有利于在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中引进竞争、激励机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有利于建设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对严格法官的来源和渠道,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首次完整地对中国法官们提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项职业道德要求。一般说来,职业道德表现为一种对从业人员的内在的控制力;在该行业有人违反职业道德时,它就会外化为同业的惩戒和公众的谴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法官职业化的阶段性的显著的成果,我们应当抓住这个良好的契机,大力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以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
(五)加强法官职业培训。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从制度上确保法官队伍具备很高的职业素质。而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则是提升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效手段和重要内容。在现有法官的学历水平和专业知识尚不尽人意的情况下,加强对现职法官的培训尤显重要。各级法院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要不断健全完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努力构筑法院人才高地,培养一大批专家 型、学者型法官。
余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乃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显然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须遭遇阶段性和本土化情况,即:法官队伍欠缺独特的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普遍标准定得很高却未真正形成,法官职业化有所突破而未达终极目的,这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法官们的不懈追求。随着中国“入世”涉外诉讼的增多,要求司法人员不仅熟悉中国法律、诉讼制度和实务,具有比较丰富的诉讼知识和经验,而且熟悉世贸法律、诉讼制度和实务,了解外国当事人的办事习惯和思维方式,善于同外国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同时这更要求我们法院审判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化水平,以代表中国诉讼的最高水准,满足世贸组织的诉讼要求。
虽然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将任重而道远,但是日前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已明确提出:我国将“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制度改革,要在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显然,我们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将会加;我们法律人乃至全体国人,都应当对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美好前程报有坚定的信心。
参考文献:
1、曹建明主编:《公正与效率的法理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版。
2、周道鸾主编:《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版。
3、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22日第1版。
4、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
5、程荣斌:“中国‘入世’后诉讼法学的机遇与挑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6期。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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