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非B瓶”不属越权 执法丹江口质监局终审反败为胜
2004-08-09 14:20:12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肖黎明 韦东 麻玉国
  本报8月3日以《宜昌接连发生啤酒瓶伤人事件》为题对湖北金龙泉啤酒有限公司违规使用“非B瓶”伤人一事进行了报道。就在同一天,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份判决书送达丹江口市质监局,判决书认定丹江口市质监局有权查处经销“非B瓶”啤酒行为,为两起历时一年多的行政诉讼官司划上了句号。

  2003年7月,丹江口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市六里坪镇德红副食店业主郑某经销的6千瓶啤酒使用了“非B瓶”盛装,同年8月又发现该市红箭酒类经销有限公司经理张耀平经销的5412瓶啤酒同样使用了“非B瓶”盛装。丹江口市质监局依据《国家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认定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于2003年12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两经销商停止销售,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两经销商不服,以国务院已将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工商部门、丹江口市质监局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没有查处权为由,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3月,丹江口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丹江口市质监局越权执法。

  丹江口市质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丹江口市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郑德红和张耀平销售的“非B瓶”啤酒既违反了标准化法,又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并未将质监局执行标准化法的监督检查处理职能进行调整,因此丹江口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超越其行政执法权限,遂依法判决丹江口市质监局胜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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