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处被查封财产拒不执行被判刑
2004-07-21 16:47:53
     中国法院网讯 (曲斗强 杨互杰)  7月16日,擅自将已被查封的财产抵帐给他人的万某,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97年12月至1998年3月,万某在桐柏县埠江镇开办面粉厂期间,先后三次向唐河县农行王集营业所借款共计38400元。因万某未按期归还,王集营业所于1999年9月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9月20日,唐河县法院下发了经济调解书,约定万某于1999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付清欠款及利息。调解书送达后,万某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唐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月27日,法院下发了执行裁定书,将万某面粉厂的设备一套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并于当天向万某送达了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此后,万某擅自将已被法院查封的面粉厂设备抵帐给了别人,致使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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