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案”网法规数据库被判侵犯著作权需赔偿4万元
2004-07-13 08:59:14
     中国法院网讯 (丁 慧)  对法律工作者而言,从一堆法律法规中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条款往往要耗费大量时间,而网上出现的法律检索恰好解决了这一问题。然而,“专家论案”网却因为提供了这样的服务而引发纠纷,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专家论案”网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上海徐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需赔偿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从1996年开始研发《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1998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之后,《数据库》于1999年正式出版。此后,经天公司发现上海徐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专家论案”网上复制了数据库内的全部法规数据,放在该网站“法规检索”栏目中供用户查询。经天公司认为自己在《数据库》的“内容选择、体例编排以及程序设计等方面付出了大量创造性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徐溪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这一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徐溪公司告上法庭。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因此,《数据库》是否具有独创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一般按照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等设置进行分类,《数据库》对这部分的分类是以机构设置为基础,将其中某些类似机构适当归并而形成35类,还使用不同的代码与上述35个分类相对应,此种编排方式、分类编码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同时,《数据库》对某些超长的法规题目进行了必要且有效的缩略,其并非采用简单的保留前若干字节等方式,而是有选择地作出保留及省略,这显然是经天公司出于一定的编排目的(如查询方便)而确定的,因此,经天公司对法规标题的缩略方式也具有其独创性。

  由于《数据库》在部委规章二级分类、法规标题缩略等方面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编排,该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经天公司作为在《数据库》上署名的法人,可以作为《数据库》的汇编人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专家论案”网将“国务院部委”划分为“国家计委、科学技术”等35类,各类名称与《数据库》相应部分略有不同但内容基本相同,排列顺序、分类代码亦对应相同。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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